答: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包括: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公民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口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