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经营者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履行退货、退款、更换、重作、修理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消费者提出的承担责任的要求,五日内不作答复的;
(二)接到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要求处理消费者投诉的通知后,五日内不作答复的;
(三)对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履行的;
(四)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期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货的;
(五)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退货、退款、更换、重作、修理、补足商品数量或者服务次数、赔偿损失等义务超过十五日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