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与典型案例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涉老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被告人岳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4年11月,被告人岳某以其子名义与他人共同成立嘉龙公司,以建设养老项目等名义,公开对外销售公司股权,许诺到期返还投资款并可获赠相当于年息8%至15%不等的福利积分,福利积分可在旗下养老项目消费,亦可到期兑换为现金,以此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5月,嘉龙公司从300余名集资参与人处吸收公众存款1660万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损失金额586万余元。后来,被告人岳某又单独成立华寿公司,并对嘉龙公司进行并购,沿用原有吸收资金模式,持续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的活动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肆意挥霍集资款,造成巨额集资款不能返还。自2017年6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岳某利用两家公司非法集资1.2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损失金额870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岳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另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岳某的犯罪对象多为老年人,严重影响老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酌情从重处罚,法院查明以上事实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