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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政策法规与典型案例

        政策法规与典型案例
        山东聊城一被告人集资诈骗被判刑
        时间:2022-11-16   来源:光明网   字号:[ ]

        男子伙同他人以成立公司为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并非法集资。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集资诈骗案,被告人邱某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被告人邱某某及其同案犯继续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987332元,按照审计数额返还集资参与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2月至620日,被告人邱某某(又名徐某某)利用虚假身份伙同张某(另案处理)、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张某注册的山东俊永养殖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该公司有养殖场,以扩大养殖规模需要资金为理由,以月息1.5%2%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利用向社会发放传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共计49人吸收资金人民币1043600元,集资后将吸收的资金按张某15%,业务员32%,剩余除去房租等开支后由邱某某、项某某等人均分。2021620日左右,该公司以放假为由关门,邱某某等人失去联系。其间,该公司共向集资参与人返还利息人民币56268元,实际骗取人民币987332元。另查明,被告人邱某某家属已在公安机关退缴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成立的公司为形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邱某某在本次犯罪中积极参与,所起作用、分工均与其他同案犯相当,不属于从犯。被告人邱某某辩护人认为其系从犯的辩护理由,法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退缴部分赃款,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