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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疫”行动·法官说法】贺诗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婚姻家事纠纷热点问题探析
        时间:2020-04-22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编者按】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服务和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大局,《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审判》开设“战‘疫’行动·法官说法”专栏。专栏主要围绕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分析研判疫情防控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影响,研究涉疫情防控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工作的法律问题,提出具有预判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司法应对措施,为全市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好涉疫情防控的各类案件提供参考与指南。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婚姻家事纠纷热点问题探析

         

        【作者简介】贺诗磊: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助

         

        【导 语】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正影响着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国家已采取延长假期、关闭各类公共场所、乡村小区封闭式管理、学校延迟开学、企业延迟复工等多种举措防控疫情。而这一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作为法律事实,将会导致法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受到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在疫情防控期间,也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纠纷,如疫情防控期间遭遇家庭暴力如何处理,疫情对婚姻法中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影响,子女抚养义务履行、探望权利的行使等等。本文通过对疫情防控期间婚姻家事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以期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参考,实现家事审判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保障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下,婚姻家事案件基本审理原则

        (一)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疫情防控和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原则之间寻求平衡点。尤其在抚养权、探望权等涉及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利益的案件中,要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为第一考量因素。对受疫情影响的地区和被疫情感染的当事人,必须贯彻当事人平等原则,疫情并不属于长期影响因素,故而在处理抚养权和探望权问题上,应充分考虑疫情地区和病毒感染当事人实际状况,始终贯彻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避免裁判出现偏颇。

        (二)坚持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疫情背景下,更要关注妇女老人的身心健康。外界疫情带来的恐惧、压力可能导致家庭弱势成员心理情绪的紧张、承受力减弱。家庭生活内容繁杂,家务量增多身体疲劳情绪烦躁可能会引起冲突,一些家庭矛盾甚至演变为恶性家暴事件。尤其是在涉及家暴的离婚案件以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要关注妇女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畅通纠纷多元化解渠道,充分发挥调解在婚姻家事审判过程中重要作用。家事纠纷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和矛盾爆发性,疫情背景下,更是如此。面对离婚纠纷、抚养权、探望权纠纷,要充分发挥社区、妇联、公安等多部门联动作用,多元化解纠纷。积极消除当事人的顾虑,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对于因疫情传播而不得不延期审理的案件,应加强庭前调处的力度,做足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能调尽调,无法调解的,积极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为下一步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下,婚姻家事纠纷热点问题具体分析

        (一)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处理家暴问题。

        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各地家庭纷纷响应号召减少外出,但长期居家的生活方式也增大了成员之间摩擦与冲突的可能性,让原有婚姻家庭关系面临一定的考验与挑战。有些遭遇家暴的受害人认为当前特殊形势下,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均投入大量人力进行疫情防控工作而导致其无法得到良好的保护和救助。实际上,任何时候,法律对于家庭暴力都是零容忍。因此,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在寻求帮助过程中,受害人需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包括受伤照片、现场照片或视频、病历记录、检查报告、加害人保证书、公安机关笔录以及家庭暴力告诫书等。除了报警外,受害人还可以向受害人居住地、加害人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除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之外,还需要将遭受家暴的相关证据一并提交。

        疫情居家特殊期间,如受害人因强制、威吓、交通限制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公安、妇联、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救助管理机构等均可代为申请。疫情期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目前疫情严重的情况下,各法院一般不再接受直接去法院立案的方式,可参照一般诉讼立案的通知,通过法院官方网站、移动微法院、12368热线、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在线提交申请书及材料。不便网上申请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选择邮寄,将申请书及材料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交。

         

        (二)疫情防控期间,婚姻法中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问题。

        20202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宣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对于疫情期间,原则上诉讼时效中止,除斥期间正常计算(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失效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婚姻家事类法律规范中,适用除斥期间情形:(1)主张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第十一条)。(2)主张损害赔偿: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且经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可另行起诉要求损害赔偿(《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条)。(3)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可在一年内请求申请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五条)。(4)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协议离婚后男女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在一年内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九条)

        上述除斥期间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其立法目的在于要求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稳定具体的法律关系状态。因此,除斥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有合理性。虽然当前疫情发生和传播的不确定性,目前仍在实行严格的防控措施,但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网上立案及邮寄等多种途径行使权利。因此,在当前疫情情形下,当事人如不能及时行使权利,便会产生权利消灭后果。

        在婚姻家事领域中,也有适用诉讼时效情形:如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请求再次分割;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离婚协议中的金钱给付义务;夫妻共同债务等均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笔者认为,本次疫情发生之突然,传播速度之快确实是无法预见和避免的,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对于具体个案,不应一概而论,还应放在具体案件中考量,不可过于机械理解。对于履行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事实上导致当事人确实无法履行的,应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但履行与疫情发生和防控措施无关的,则不应考虑不可抗力因素。

         

        (三)疫情防控期间,子女抚养和探望问题。

        1、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向法院主张降低不直接抚养的子女抚养费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申请人降低抚养费的理由是否正当,并结合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负担能力等因素,最终作出支持或不支持申请人减少或中止支付抚养费的申请。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或中止抚养费的支付:(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一方又有抚养能力;(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照原协议或判决给付。就目前全国通报的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情况可知,重症患者是少数,轻症患者治愈的可能性极高。因此,虽然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也不一定就能直接导致其收入与负担能力降低,最终还是要看诊疗效果。只有在该病症严重影响非直接抚养一方的劳动能力,致其收入减少,甚至导致其丧失收入来源的情况下,该非直接抚养婚生子女的一方向法院提出要求减少或中止抚养费的请求才可能获得支持。需注意的是,如果在法院同意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的申请之后,一旦申请方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2、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能否继续行使对不直接抚养的子女探望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想要行使探望权,无论在时间还是方式上,都应该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新冠病毒作为一种传染病源,在人和人之间的传染几率极高。若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感染了病毒,极有可能在行使探望权时,通过与子女的接触,将病毒传染给子女。

        因此,如果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感染了病毒,应当依法中止其探望,待其治愈后恢复。若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还没有被确诊感染病毒,而是属于疑似病例患者,或密切接触者,或去过、途径疫情高危区的人员,因这几类人员身体携带病毒的可能性较高,为了减少他们行使探望权而增加子女感染病毒的机会,也应当依法中止其探望,待其被排除携带病毒的可能后,方可恢复。

         

        (四)疫情防控期间,夫妻间权利义务问题。

        如果患病一方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患者,夫妻一方对患病一方不管不顾的,是否构成《婚姻法》规定的"遗弃家庭成员"情节。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相互照顾的义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遗弃家庭成员",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夫妻一方对患病一方不管不顾是否构成该情节,需要以患病一方是否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为认定标准,如果患病一方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重症患者,或是已经出现无法进食、呼吸衰竭、无法行动、休克等症状时,夫妻一方对其不管不顾,不尽其应尽扶养义务时,就可能会被认定为"遗弃家庭成员"。患病一方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也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之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未尽义务的夫妻一方支付扶养费与损害赔偿。

         

        来源:淮水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