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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战“疫”行动•法官说法】马颖:新冠肺炎疫情下企业用工常见法律问题简析
        时间:2020-04-15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编者按】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服务和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大局,《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审判》开设“战‘疫’行动·法官说法”专栏。专栏主要围绕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分析研判疫情防控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影响,研究涉疫情防控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工作的法律问题,提出具有预判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司法应对措施,为全市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好涉疫情防控的各类案件提供参考与指南。

        新冠肺炎疫情下企业用工常见法律问题简析

        【作者简介】马颖:盱眙县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助理。

        【导 语】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蔓延,共计有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先后启动了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多地相继发文要求延长企业复工时间,防控疫情持续恶化。这些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给本来就不景气的企业又带来了更多困难,尤其在涉及企业用工方面带来了很多新的问题,在此就几个常见问题做一下简要分析。

         

        一、涉及企业与员工劳动关系的相关常见问题

        1.企业能否与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第一,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除了在第三十六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时间约束以外,还在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过失性辞退、无过失行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其中过失性辞退同样也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在疫情期间,如有员工(如因妨害传染病防治被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用人单位当然可以与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通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由此可知,对处在疫情期间的上述三类人员,即使未能提供正常劳动,企业也不能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企业如遇员工因疫情不能按时返回复工或为了安全考虑拒绝部分员工返岗复工,又遭遇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较为合宜? 

        第一,与员工进行沟通,通过引导员工请事假、病假,或者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等方式,在疫情期间尽量减少运营成本,帮助企业渡过困难时期。

        第二,对部分较长时间不能复工的员工,企业可以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签订《待岗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安排职工待岗。

        第三,劳动关系中止。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合同中止,但实际上实务中已经大量存在。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中第(三)项规定的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当然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终止。当事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劳动合同期限。

         

        二、涉及企业员工工资待遇的相关常见问题

        1、企业如何支付因治疗、观察以及被采取紧急措施而被隔离的员工工资?

        第一,《传染病防治法》第 41 条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根据媒体报道,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企业应当对将员工在隔离期间视为正常工作期间,按时发放工资。

        第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甚至全面停工停产的情况下,员工的工资如何发放?

        第一,如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方式的,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薪酬发放;

        第二,如采取引导职工请事假、病假、公休假等方式的,在事假期间如企业与员工无特殊约定,一般是无薪酬的,当然事假期间员工的社保是正常缴纳的;在病假期间的待遇,也要先看企业和员工有无特殊约定或规定,如果没有,那就履行当地关于病假待遇的政策。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7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公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如果企业停产停工的,按照人社部《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通知》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即企业在停工停产后,第一个月给员工工资,第二个月开始只按照当地标准发放生活费。

         

        三、涉及企业员工医疗、工伤的相关常见问题

        1.如果企业员工在正常上班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述规定需注意,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在企业中担任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过程中履行工作职责。

        因为工伤的界定概念往往是在工作中因为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的人身健康损失,比如烧伤、摔伤、撞伤等等。但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感染并非意外伤害,而是一种疾病,所以依照目前法律的规定来看,除该员工的本职工作是企业的新冠病毒肺炎的防疫人员,其工作时引发感染,可以视定工伤,对其他员工即便是工作中被感染同样不能算作工伤。

         2.上述感染新冠肺炎的企业员工的治疗费用应该如何承担? 

        对上述认定为工伤的企业员工的相关费用,如已参加工伤保险,则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对于未能认定为工伤的企业员工,在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