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服务和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大局,《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审判》开设“战‘疫’行动·法官说法”专栏。专栏主要围绕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分析研判疫情防控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影响,研究涉疫情防控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工作的法律问题,提出具有预判性、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司法应对措施,为全市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好涉疫情防控的各类案件提供参考与指南。
对新冠肺炎疫情下民事诉讼公告开庭案件延期审理问题的几点思考
【作者简介】张广兄:江苏省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庭长,一级法官。
【导 语】当前,为防控新型冠状病传播,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响应当地政府号召,积极应对疫情,纷纷出台了关于对民事诉讼开庭案件延期审理的应急通告,不仅有效地阻断了疫情蔓延的可能渠道,而且也保证了当事人及法官的生命安全,受到了当事人及法官的广泛赞同和一致好评。但对于民事诉讼中公告开庭案件,由于它涉及较长的公告期及公告费用的特殊性,当事人及法官对此看法却不尽相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且争论不休:有人认为,法院可以延期开庭,理由是法院有延期的决定权;有人认为,法院不能延期开庭,理由是当事人是交了公告费的,如果延期,则势必涉及到再次交纳公告费,如果当事人不愿交,法院不好处理……等等。这个争论,一时间使不少法院的法官陷入两难境地:既想省事将庭开了,避免日后与当事人产生冲突;又忧心当事人身体状况不明,害怕造成意外“新冠”疫情……如此不一而足。由于本次“新冠”疫情持续期间较长,在全国范围内势必影响很多的公告开庭案件;那么,“新冠”疫情防控背景下,我们到底如何才能正确处理好此类案件呢?对此,笔者认为,要想定纷止争,正确、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只须弄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相关司法规定及知识,便可迎刃而解。
首先,民事诉讼公告开庭案件能否延期审理?
对于民事诉讼中案件可以延期审理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很清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从该条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延期开庭情形规定是针对所有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而并未作具体案件类型区分对待,即法律并没有作出禁止对公告开庭案件进行延期审理的专门规定。因此,案件是否是公告开庭,不是能否延期审理考虑的情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又对上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为“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而当前正在防控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已被国家相关部门确认为不可抗力,故对处于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的民事诉讼公告开庭案件进行延期审理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公告开庭案件延期后再次开庭是否需要再次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由该条规定不难看出,如果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延期审理的,须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
公告送达是在其他方式不能送达时的替代方式。根据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普通程序案件开庭须通过送达开庭传票方式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由于公告案件适用的是普通程序,而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又使得法院无法通过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再次送达开庭传票给被告,故公告开庭案件延期后再次开庭仍需再次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给下落不明的被告。
但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承办公告开庭案件的法官在原公告通知被告开庭时,往往在发布的公告中关于确定(或推定)开庭日期内容后面备注(或括注)有“如遇节假日顺延”的字样,这时候就应当审查该公告开庭日期是否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范围内,如在,则开庭日期按公告确定的推算方法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开庭。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在常规春节假期后,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国务院于2020年1月26日在全国发布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故该延长假期范围内公告开庭案件开庭时间本应自然顺延至2月3日开庭即可,而无须再次公告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另定开庭日期;但由于“新冠”疫情持续加剧,全国各地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并未能在2月3日起正常上班,而这“新冠”疫情持续加剧期间国务院又未再行发布新的延长假期通知,全国各地包括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疫情情况在2月2日之后又自行确定了较长的为防控疫情传播而暂停上班的期间,该期间因不是国务院确定的节假日期间,故该期间不能适用原开庭公告中括注的关于“如遇节假日顺延”的规则。因此,如原开庭公告确定的开庭日在该疫情防控期间,则下次庭审仍须再次公告通知当事人,并按再次公告内容确定新的开庭日期。
第三,再次公告开庭的费用承担及案件审限如何处理?
由于“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没有过错,因此,再次公告开庭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不能归咎于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审判实践中,原告当事人通常都会对再次缴纳公告费用产生抵触情绪,甚至直接拒绝缴纳。那么,如何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呢?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由此可见,公告送达方式并不局限于让原告当事人缴纳公告费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人民法院也可以采用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方式进行公告送达。如果采用张贴方式进行公告送达,基本上不存在产生额外公告费用及费用承担问题。基于此,人民法院对于因“新冠”疫情防控而延期审理的公告案件完全可以采取张贴方式处理再次公告问题,从而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对于费用缴纳和承担的抵触。
当然,审判实践中有人忧心于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方式进行公告送达,对于在身处外省市的被送达人会产生无法知情问题,其实这个问题并不难解决,因为目前全国所有的法院均在互联网上建立有自己的网站,且通常在法院网站上都有公告栏板块,因此,承办公告开庭案件的法官只要将公告在实物公告栏张贴的同时,也在法院网站上的虚拟公告栏发布,即可起到与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同样的效果。
对于因延期开庭及再次公告拉长案件审理周期带来的审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民事案件公告、中止诉讼(审理)期间均不计入审理期限。因此,案件审限并不是大问题。当然,对于“新冠”疫情严重的地区,如果疫期结束时间一时无法或难以确定的,承办公告开庭案件的法官也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的规定,以“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情形而裁定中止案件的审理,从而有效解决案件审限问题。
来源:淮水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