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钱斌
随着法治社会进程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越来越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主战场”、维护社会稳定的“减压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器”。人民法官能否做到公正廉洁,不仅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公信力的直接体现,更是衡量一个地方司法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志。法院干警应当处理好三个关系,自觉养成公正廉洁的良好风尚。
一、处理好“一口井”与“一滴水”关系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向各地派任官员前,要上一堂“训忠课”,他将官员们带到皇宫的一口水井旁,告诉官员说,做清官、靠俸禄过日子,就像守着一口井,守住井底之泉,井水虽不满,却可以天天汲水,长久不断,用之不尽。守好“一口井”。法官是党的干部、国家公务员,是守工资过日子的“工薪族”。公务员工资虽不高,但也不算低,只要辛勤工作,遵纪守法,完全可以过上丰衣足食、无后顾之忧的小康生活。守住这口井,虽然平淡,但也守住了前途和希望,守住了平安与幸福。勿贪“一滴水”。没有谁天生清廉,也没有谁天生腐败。许多贪官出身于贫苦家庭,通过自身努力奋斗,不断成长进步,成为一名领导干部。他们并非开始就胆大妄为,都是从点滴开始。守着“一口井”不满足,心生贪恋,想得别人“一滴水”,于是便有了“一碗水”、“一缸水”,最终东窗事发,走上了腐败的不归路。深挖“一口井”。朱元璋讲的是淡泊名利的“一口井”,而周恩来总理给我们留下的却是亲民爱民、廉洁奉公的“一口深井”。作为总理故乡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应该传承好周恩来总理顾全大局、一身正气的高风亮节,学习好周总理谦虚谨慎、虚怀若谷的道德品德,树立好周总理严于律己、廉洁奉公的纪律作风,展示总理故乡法院良好司法形象。
二、处理好“一条线”与“一把尺”的关系
西方有句格言: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道德是更高标准的法律。法律只是道德的一条底线,违背道德未必违背法律,而违背法律多数越过道德底线。守法只是守住道德底线,道德才是人们行为的一把标尺。以法为度,做守法公民。法律是底线,是不可逾越的红线,也是悬在我们头顶之上的达摩克利斯剑。那些贪赃枉法的领导干部,并非不懂法、不知法,而是没有守住这条底线。他们心存侥幸,想蒙混过关,最终受到法律制裁。法官是法律工作者,熟悉法律、了解法律、运用法律,但这还不够,还要理解立法精神,树立法治理想,提升法律素养,严格用法律规范自身行为,慎言谨行,严于律己,守法、爱法、护法。以德为先,做道德楷模。古人讲,只有“尽理”、“明伦”,才能“持节”、“达德”。唯有加强学习,才能把握好道德“这把尺”。“万事德为先”,职业道德是法官行为的价值标尺,它体现了一名法官应有的责任和担当。作为一名法官,不仅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还要讲修养、讲道德、讲廉耻,这样才能经得起考验,人民群众才能拥护。依法办案,做正义使者。如果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就是最后防线的守护者。人民群众对司法不满,主要是个别法官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这些法官虽是极少数,但严重影响了法院形象、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法院纪检部门要强化廉政意识,健全廉政内控机制,推进阳光司法,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做到对腐败问题“零容忍”,以严明法纪保证法院队伍纯洁性。
三、处理好“一个一”与“一个零”的关系
《红楼梦》中有首《好了歌》:世人都晓神仙好,惟有功名忘不了;古今将相在何方?荒冢一堆草没了;世人都晓神仙好,只有金银忘不了;终朝只恨聚无多,及到多时眼闭了。这首歌是对“1”与“0”最好的诠释。就生命而言,身体是“1”,其他都是“0”;就事业而言,廉政是“1”,其他都是“0”。大有即大无。“1”与“0”的关系,也是“有”与“无”的关系。个别领导干部经受不了金钱与美色的诱惑,见利忘义、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他们看似富有,但不管聚敛多少钱财,一旦东窗事发被治罪,不仅要退还赃款,还要深陷牢狱,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无形胜有形。金钱与物质是有形的,而廉洁与自由是无形的。坚持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克己奉公,虽然简单、平淡,但它体现了我们对党与人民事业的忠诚,体现了对自己前途与家庭的责任。为贪小名、贪小利,走上腐败道路,付出身败名裂代价,最后失去自由,身陷囹圄。那些腐败官员的忏悔告诫我们,要享受人生的幸福,就要有崇高的追求;要享受人生的自由,就要接受法律的约束。大无即大有。道德有多高,境界就有多高。着名作家梁衡为纪念周恩来总理诞辰一百周年所着的《大无大有周恩来》,叙述他用了20多年才悟出的道理:周恩来总理时时处处的“有”,源于他许许多多的“无”。周恩来总理“六大无”:死不留灰、生而无后、官而不显、党而不私、劳而不怨、去不留言,体现了他的“六大有”:大智、大勇、大才、大爱、大德、大貌。以“大无”实现了“大有”,以“平凡”达到了“崇高”,周恩来总理永远是全党楷模、道德典范和党性纯洁的表率。
咬定目标 狠抓落实
奋力推动全市法院工作迈上新台阶
——在全市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
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钱 斌
(2012年10月12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回顾前三季度全市法院工作,研究部署当前重点工作,专题研究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动员全市法院 进一步凝心聚力,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迅速掀起大干四季度热潮,奋力冲刺全年目标任务。
刚才,各县(区)法院院长就今年以来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交流,专题汇报了重点涉诉信访化解情况和司法安全工作,大家的发言很好,有许多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值得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共同提高。程璇组长对前三季度审判质效分析点评非常透彻、到位,关于下一步审判工作的部署也非常明确、具体。时院长对当前重点涉诉信访化解工作讲得很好,有目标、有部署、有要求,我完全同意,希望大家会后认真抓好落实。
今年前三季度,按照年初工作部署,各法院、各部门咬定目标,措施得力,成果明显,审判质效、绩效继续保持全省先进位次,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进一步深化,涉诉矛盾化解工作进一步推进,法院基层基础进一步夯实,争先创优成效进一步显现,队伍司法形象进一步提升。省高院公丕祥院长、市委刘永忠书记、市委常委、政法委史国君书记多次就法院工作作出批示,予以肯定;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全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省高院两次对全市法院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均给予高度评价。应该说,全市法院各项工作扎实推进、态势良好,为我们奋力冲刺全年目标任务奠定了良好基础。下面,围绕狠抓工作落实、大干四季度,我强调四个方面问题。
一、强化抓落实意识,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
今年已过四分之三,能不能圆满完成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能不能冲刺全省法院科学发展评估考评“三连冠”,能不能实现全市法院工作新跨越,关键在落实。全市法院一定要凝心聚力,创新实干,以更大决心、更高标准、更实举措,全力抓好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一)要抓落实是政治责任的需要。抓落实不仅仅是个工作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市委把我们放到这样的领导工作岗位上,有的担任法院院长,有的担任庭长、处长、主任,这不是来享福,而是守土有责。如果忘记岗位职责,我们的工作就不合格。(二)抓落实是科学安排工作的需要。决策与落实相辅相成,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没有决策,谈不上落实;没有落实,决策也失去意义。从法院大局来看,没有落实,工作部署是一纸空文;没有落实,目标任务是一句空话。要把决策变成实实在在的行动。(三)抓落实是发展经验的总结。推动全市法院实现新发展、新跨越,是全市法院新一届领导班子神圣使命和重要职责。应该说,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两级法院经过前几届班子的共同努力,无论从干警精神面貌、物质装备条件,都为我们奠定了一个良好争先创优基础。这些成绩的取得,不是空喊口号喊出来的,也不是纸上谈兵想出来的,而是全市法院干警实干、苦干的结果。我们要继续保持这种工作热情,奋力推动全市法院工作在新起点上实现新发展、新跨越。
二、提高抓落实能力,大力强化推动力、执行力
毛泽东同志曾说过: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抓落实需要方式方法,是工作能力的体现。它既是一种推动力,更是一种执行力。各位院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定要学会抓落实的方式和举措,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不仅要敢于抓落实,还要善于抓落实。
(一)要坚持实干为先。古人讲:为政贵在行,以实则治,以文则不治。各级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院长,一定要坚持以实干抓落实,要有一种“不抓则己,抓则必抓到底,抓出成效”的坚定决心。法院领导干部既要当指挥员,又要当战斗员,既要亲自动手搞业务,又要懂管理,学会运筹帷幄;要把心思用于干事创业上,把精力用于谋求发展上,通过办好每一件案件、化解好每一起纠纷、服务好每一名当事人,来赢得党委和广大人民群众认可;要敢于直面困难、敢于正视矛盾、敢于承担责任,无论遇到多大阻力、无论遇到多大困难,都要咬紧牙关、志在必得,要知难而上不言难、迎难而上不怕难、克难而上不留难,顶着压力抓落实,不仅要做到干有方向,干有目标,而且要把事干成,把事干好。
(二)要勇于争创一流。年初,各法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与中院党组签订了目标责任状,明确了具体目标任务,但不能仅仅满足于完成任务。一定要树立“自加压力、勇争第一”的信念,时刻绷紧争先进位这根弦,以“有先必争,有奖必拿、唯旗必夺”的行动和决心,努力争创一流工作业绩。重点在四个方面争创一流:一是要在审判绩效上争创一流,中院要冲刺审判绩效四连冠,各基层法院也要实现进位争先,保持好良好的工作态势;二是要在服务大局上争创一流,不断强化能动司法,用实实在在的业绩,赢得市委、人大和上级法院的认可;三是要在司法为民工作上争创一流,认真落实好司法惠民五件实事,切实为群众提供“实打实、心贴心”的司法服务,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四是要在自身建设上争创一流,要加强法院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文化建设,着力营造干事创业、团结协作、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三)要不断创新创特。9月份,我们召开了创新创优项目推进会。全市法院27个创新创优项目的法院和部门进行了工作交流。从总体情况看,各法院、各部门进一步强化项目日常管理,加强项目宣传推介,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我们的特色还不很鲜明、突破不很明显。要充分利用两个多月时间,以新的思维、思路和措施,放开手脚,大胆创新求特,敢于示范带头。要积极探索新路子,创新工作思路、载体和方法,使法院工作体现时代性、富于创造性。要增强品牌意识,努力打造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品牌,不要贪大求多,要集中力量抓亮点,打好“优势仗”;要增强特色意识,结合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实际,出好“特色牌”,力求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确保有一到两个项目在全国叫得响、拿到牌。
(四)要加强督查考核。督查是抓工作落实重要途径,也是最有效的途径。近年来,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都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督查职能部门,提出督查工作要求,强化奖罚力度。9月份,中院组织对全市法院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和机关作风、司法安全等工作进行了一次督查,中院下发了督查通报。总体来讲,全市法院2012年重点工作按序时进度推进,也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各法院、各部门要对照督查通报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中院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补救。办公室要加强对重点事项的督查,对没有落实的重点工作进行跟踪督查。要认真做好年终考核工作,进一步完善考评办法,切实将目标完成情况和干警个人业绩考评结果挂钩,作为晋职晋级、评先评优、奖励福利的主要依据。
三、增强抓落实效果,奋力实现新突破、新提升
当前,时间紧、任务重,各法院、各部门要有“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和毅力,排除干扰,克服困难,积极开展办案竞赛等活动,努力形成比学赶超、奋力争先的浓厚氛围。
(一)要围绕质效指标抓落实。今年1-9月份,全市法院新收各类案件46272件,审结43700件,同比分别增长5.76%和6.2%,审判工作压力仍然较大。从审判质效、绩效在全省排位来看,总体态势良好,中院继续保持全省法院第一,金湖、洪泽、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和涟水法院4家进入全省法院前20位,基层法院总体排名有所下滑。各法院要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找准薄弱环节,认真分析研究,找出原因,把落后指标的提升明确到具体法院、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层层抓好督查,逐项整改提高,确保落后指标进一步改善。要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杜绝弄虚作假,审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切实保证指标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对于弄虚作假,要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法院或部门,取消评先资格。
(二)要围绕目标任务抓落实。现在已进入全年工作冲刺阶段,要切实做好两个方面工作:一方面,要做好查漏补缺工作,认真对照岗位目标任务,一项一项地过堂、一项一项抓落实。对已经落实的,要进一步巩固、提高;对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好的,要采取措施及早落实。另一方面,要认真做好迎接检查、验收工作,注意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形成丰富详实的台账,充分展示工作成果。要高度重视省高院科学发展评价考评工作,它是衡量法院各项工作的标准,也是全省法院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要认真做好地方党委政府的目标考评工作,做到参评指标清楚、考评标准和方法清楚、竞争对手情况清楚。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与省院对口部门和地方目标办的协调沟通,努力实现基本指标不失分,加分指标多得分。
(三)要围绕重点工作抓落实。一是做好十八大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周报告、零报告”制度,切实做到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要落实工作职责,各法院一把手院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切实承担起职责,强化工作举措,确保做到四个不发生(即:不发生有重大影响事件、不发生进京非正常涉诉上访事件、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群体事件、不发生重大涉诉事件和司法安全事故)。二是高度重视司法安全工作。认真做好值班、值勤、巡查和安检工作,全力抓好安保措施的落实,保证年终岁末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中院宣传处要认真做好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十八大前网评员要落实值班制度,确保出现重大舆情时能够第一时间应对。要抓好基层法院警务室建设,当前许多法院都挂上了牌子,但软件建设还不到位。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法委的支持,协调公安部门,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三是认真做好联络工作。要切实做好市县“两会”召开的相关准备工作,主动向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进一步改进工作。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汇报法院工作,积极邀请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领导视察法院工作。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展示法院今年以来取得成果、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氛围。四是加强法院文化建设。中院将要下发《全市法院文化建设五年纲要(2012-2016)》,要围绕《纲要》提出的目标和要求,认认真真抓好落实。“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精神”大讨论活动取得了实在的成效,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巩固提高。要把周恩来精神作为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文化建设的宝藏,挖掘周恩来精神的思想内涵,彰显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特色。要认真抓好“学习型”法院建设,扎实做好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干警业务素质和文化素养。五是及早谋划明年工作。今年只剩二个多月时间了,在抓好当前工作的同时,各法院、各部门要认真思考2013年工作。要积极开展调研活动,为规划明年工作提供科学的参考和依据。要科学定位,既不能脱离实际,又不能裹足不前,满足于现状。要明确工作重点,拿出一些“过得硬”争先创优项目,很好地进行策划,力争取得成效。
(四)要围绕过程抓落实。管理学上有一个着名的“短板理论”,是说木桶盛水的容量不是由木桶中最长的木板决定的,而是木桶中最短的木板决定的。由此可见,全市法院必须齐头并进、协调发展。全市法院工作的好坏,取决于每家法院、每个部门、每名干警。在推进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发展的过程中,每家法院、每名干警都不能当局外人、旁观者。抓落实的过程,就是要解决工作“短板”问题。要正视工作中存在问题,特别是一些薄弱质效指标,要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努力加以改进。要加强过程管理,不放过任何细节,不回避任何矛盾,及时发现问题,使简单矛盾不演化为复杂矛盾,小问题不延误成大问题。各法院、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主动贴上去,深入到审判一线、信访工作一线、基层一线,在克服困难、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中抓落实、促发展。
四、培养抓落实队伍,切实做到转作风、树形象
抓落实关键在人,实现争先创优目标,关键要有一支善于抓落实的队伍,特别是干部队伍。因此,法院领导干部要苦练内功、尽职尽责,树立务实苦干的好状态、好作风、好精神,充分发掘推动全市法院争先创优的内生动力,促进全市法院工作不断迈向新台阶、实现新突破!
(一)要改进领导作风。习近平同志曾说:抓落实的作风是一级一级带出来的。工作落实不落实,重在领导,关键在主要领导,主要领导抓落实的意识、能力、效果如何,决定了一个班子、一个部门工作的好坏。法院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要身先士卒、靠前指挥、当好表率;要扑下身子抓落实,脚踏实地干事业,一着不让,一抓到底,确保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好人主义和守旧作风,崇尚实干为先、忠于职守、严格管理、创新创优,切实改进干部队伍作风;要理顺抓落实的思路,到工作难落实的地方打开局面,到工作有成效的地方总结经验,带头在全市法院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风气。
(二)要转变工作作风。莎士比亚有句名言:少一个铁钉,丢一只马掌;少一只马掌,丢一匹战马;少一匹战马,败一场战役;败一场战役,失一个国家。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蝴蝶效应”。一份瑕疵的法律文书、一次不规范的开庭、一个不正确的法律适用,这些看似很小的细节,却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对法院公正司法的评判,影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经过网络媒体的炒作后,可能成为一件惊天动地的大事。它不仅会影响个人的形象、部门的形象,甚至直接影响到整个地区、整个法院系统的形象。实践也证明,一个部门的工作,成在作风,败也在作风;一个部门的形象,好在作风,坏也在作风;一个领导的威信,高在作风,低也在作风。当前,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的发展进入一个关键时期,市委和人民群众更加关注法院工作,对法院作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委和人民群众对法院评价如何,关键看我们的作风。我们确立的“全省创一流,全国争先进”的奋斗目标,能不能实现目标,关键也看我们有没有过硬的作风。
(三)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与法院其他工作的关系是“0”和“1”的关系。廉政工作做不好,其他工作成绩再好也会鸡飞蛋打、化为乌有。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落到具体工作,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确保不出问题。”一是要抓教育,注意用身边的反面典型来教育干警,提高干警廉洁自律和防微杜渐的自觉性。二要抓制度,进一步完善立案、审判、执行的审管机制和人事、财务、政务等行政管理的内控机制。加强案件质效评估和评查工作,切实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一道预防腐败的“隔离带”。三是抓监督,重点加强对法院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要自觉主动地接受当事人监督,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使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四是抓查处,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查严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以铁的纪律维护法官良好形象。
同志们,四季度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要求很高。我们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扎实苦干,求真务实,狠抓落实,高标准、高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
法院精神的追寻和塑造
——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中院开展大讨论活动综述
□余增明
10月17日,“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精神”座谈会在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中院召开。出席座谈会的不仅有省高级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清宇等省院领导,还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希平,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陈贵等市领导;不仅有来自中院部门和基层法院的干警代表,而且有来自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直单位、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主流媒体及大专院校的领导及专家代表。
这是自今年7月份以来,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中院组织开展的“弘扬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精神,推动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大讨论活动的继续和延伸,是大讨论活动阶段性成果的汇报和展示。
今年6月,市中院新一届领导班子成立后,围绕如何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优异的工作业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进行了深刻思考,专题召开了“学习恩来精神,树立良好作风”民主生活会,围绕“面对曾经的辉煌,如何实现新突破,再上新台阶”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决定结合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在全市法院开展“弘扬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精神,推动法院工作再上新台阶”大讨论活动,激励广大干警进行一次自我精神的追寻和塑造,为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的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政治思想基础。
大讨论活动,较好地体现了全员参与。全市法院各级领导坚持亲自动员、主动学习,带头宣讲,做好表率。为保证活动效果,全市法院都能合理安排学习与工作,经常利用课余时间和休息日组织学习讨论,解决好办案任务重、学习时间紧的矛盾,保证全体干警人人参加学习讨论,人人撰写心得体会,人人进行书面发言,实现学习工作“两不误,双促进”。
大讨论活动,突出了“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精神”的总结提炼。活动中,中院组织了“我心中的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精神”征文比赛和“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精神”表述语的征集活动。共征集“我心中的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精神”征文103篇17万字,在法院局域网全文发布的同时,还推选部分优秀征文发表在当地报刊上。在全市法院干警中共征集“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精神”表述语43条,从不同的角度展示了“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精神”的丰富内涵。
大讨论活动,实现了凝心聚力、鼓舞斗志的良好效果。大讨论中,全面总结回顾了过去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进一步确立了创先争优的奋斗目标,进一步深化了对“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精神”的理解认同,推动了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在法院系统的贯彻落实,有效地推动了当前法院工作。1-9月份,中院绩效综合指数考评继续保持全省第一,在纳入考评的24项指标中,21项指标超过全省平均值,其中8项指标排名全省第一位。
出席座谈会的领导专家一致认为,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中院组织的“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精神”大讨论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新一届中院党组的开明之举。与会人员还分别对“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精神”的表述提出了建议和意见。
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钱斌表示,开展“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精神”大讨论活动重在过程。省院领导和市人大、政协领导亲临座谈会并作重要指示,体现了各级领导对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的关爱;与会专家及干警代表的座谈发言,为中院党组总结概括“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精神”拓宽了视野,指明了思路。中院党组将认真吸纳领导专家及广大干警的意见,进一步做好“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精神”的总结提炼和宣传推介工作,以更加优异的成绩庆祝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作者单位: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中级人民法院)
谈法院精神的塑造
□吴九江
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单位,都需要一种共同精神。没有共同的精神,一个组织、一个集体就会像一盘散沙一样,没有凝聚力和向心力,也难以发挥出集体力量。法官群体是一支较为庞大的队伍,他们从事着相同的职业,承担着共同的使命,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相互磨合,他们有着共同的理想追求和共同的精神信仰,这就是法院精神。法院精神内涵丰富,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政法核心价值观,就是法院精神的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如何塑造法院精神,笔者试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阐述,仅供参考。
一、重视塑造法院精神的现实需求
在当前的形势下,法官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考验。一方面,法院是社会矛盾的集结地,各种矛盾一旦进入法律程序,最终都需要法院来解决,法院担负着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许多法官长期处于高负荷工作状态下,身心疲惫。另一方面,法官面临的诱惑也越来越多,既有各种腐朽堕落思想的腐蚀,又有金钱、美色、名位的诱惑,还有亲情、友情的干扰,如稍有不慎,就会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如何管理法官队伍,振奋法官精神?如何让法院工作充满生机活力,持续健康发展?这都离不开法院精神的培养和塑造。
(一)法院精神与法院凝聚力。一个组织只有凝心聚力,才会有战斗力。凝心聚力主要靠信仰,而不是强行命令。因此,增强法官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需要发挥法院精神的引领作用。一方面,法院精神是一种精神信仰,是法官共同理想信念的集中体现和高度概括,从道义上解决了法官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基本司法问题,为法官群体确立了统一的道德模范和行为标准,使法官的行为更合乎职业道德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精神是一种无形的驱动力,它利用共同价值观念将法官群体紧紧地团结在一起,为着共同的目标追求而不断努力,从而为法院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
(二)法院精神与法院内部管理。“思想控制”是一种高层次管理,它的功能远远高于细枝末节的具体管理行为。因为不管一项管理多么精细、多么微观,总会存在漏洞,穷尽漏洞的管理是不存在的。所以,单靠微观层面上的管理是难以达到预期的管理效果。中国古代“无为而治”的理念很值得我们借鉴。“无为而治”,不是对所有的事情都放任不管,而是把主要精力放在思想教化、精神控制和制度设计上,充分利用思想教化引导社会个体进行自我约束,尽量避免对社会个体进行直接干扰,以减少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不必要的对抗和摩擦。就法院来说,如果所倡导的法院精神一旦形成,便会如同习俗一样,会深深地影响法官个体,使法官个体自觉地进行自我约束和控制,从而达到“无为而治”的最高管理境界。
(三)法院精神与法院外部环境。法院精神可以为法院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法院精神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不是孤立存在的,一旦形成固定模式,必然会通过各种渠道影响到其他社会群体。当前,社会上一些群众之所以会对法院和法官产生误解和怀疑,一个重要原因是法院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还不够深入,法院所倡导的群体精神没有在社会上推广开来,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因此,尽快培养和塑造法院精神,着力打造司法工作的神圣性、崇高性,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法院和法官,也是法院改善外部司法环境、争取社会信任支持的迫切需要。
二、克服塑造法院精神的各种误区
塑造法院精神,是当前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任务,也是法院文化建设的实质所在。法院文化建设是一个大工程,它的本质是对法官群体进行精神塑造和价值引导,让广大法官对公平正义这一法律价值由认同到尊崇,最后升华到自觉地践行,指引法官避免误入歧途。法院文化建设的理想状态是,通过文化熏陶和价值引导,形成一股强大的法院精神,让法官能够尽职尽责地履行职责使命,不偏不倚地执行法律,并能够将这种优良作风一直传承下去。为此,笔者认为塑造法院精神,至少要克服三种不良倾向。
(一)克服存在“表面化”倾向,轻视法院精神塑造。法院文化建设重在塑造法院精神,它是一个系统工程,涵盖法院的方方面面,从法院场馆的设计、办案用具的制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到法官执法的一举一动,都应体现法院精神和特色文化。法院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一方面,它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总结探索,从多个方面、多个层次抓好落实。另一方面,它更应该注重日积月累,需要把其融入到执法办案、日常管理、干部选用、廉政建设等法院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并根据各自工作实际,找准和选好具体的切入点、结合点,切实提高法院文化建设的渗透性和感染力。切不可把文化建设当作了一种“单纯的文化活动”,与其他工作完全割裂开来,走入了形式主义误区,缺乏精神内核。更不能将法院文化建设简单等同于搞几次文体活动、举办几个学术论坛、建设个文化长廊等活动,完全把文化建设当成一种“点缀品”,忽略了法院精神的培养和塑造。
(二)克服存在“偏颇化”倾向,结合文章重视不够。塑造法院精神是法院文化建设的主要任务,但不是终极目的。法院精神塑造和法院文化建设最大的价值在于凝心聚力,而不在于它本身。法院精神塑造和法院文化建设是一种管理手段,是统一思想、凝聚人心的过程。因此,很有必要将法院精神塑造与法院管理紧密结合起来,把管理植根于文化建设的背景之中,通过精神信仰对法官进行行为 “控制”,努力达到“无为而治”的最高管理境界。如果我们忽视文化建设的管理功能,把开展法院文化建设当作一种纯粹的休闲娱乐活动,这就走偏了方向。只有把法院精神塑造和法院文化建设作为一种管理理念,才能不断地提升管理的层次和水平。如何实现文化建设和法院管理的有机结合,笔者认为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在开展法院文化建设活动时,突出法院精神的引领功能,注重法官情操和司法核心价值观念的教强化和巩固,充分利用文化这一无形“标尺”来规范和约束法官行为,避免法官恣意乱为;另一方面要在进行法院管理时,尤其要重视管理的“人性化”,给予法官足够的人文关怀,尊重法官人格,尊重法官职业特点,尊重法院工作规律,力戒细枝末叶、简单粗暴。
(三)克服存在“短暂化”倾向,不能做到持之以恒。法院文化建设是一种精神熏陶,必须一以贯之地坚持下去,切忌“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法院精神塑造更是一个漫长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温火”和“慢功”。目前在法院队伍中有些干警对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存在着一些误区。有的认为法院文化建设和法院精神塑造,务虚的成分太多,难见工作成效,没有必要投入过多的精力。有的认为法院文化建设只是“调剂品”,只要能够调节干警的紧张工作生活就达到了目的,没要必要做得太深、太实。还有的把开展文化建设纯粹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上级要检查的时候,就开展一下,搞搞样子,表表姿态,上级一走,就一切恢复平静。在这些错误认识的影响下,有些法院的文化建设,时断时续,时好时坏,法院精神的培养和塑造谈何容易。
三、把握塑造法院精神的基本路径
精神方面的东西,具有飘忽不定、难以琢磨的特征。进行精神锤炼,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和艰辛的劳动。如何塑造法院精神,笔者认为,应把握对法院精神“提炼”、“推开”、“传承”的步步深入过程。
(一)以精悍的言语将法院精神“提炼出来”,让法院精神“标语化”。法院精神作为法官群体的职业精神,是法官精神世界的浓缩和升华,集中反映在法官工作生活态度和执法办案作风上。因此,培养和塑造法院精神首先要从提炼法院精神开始,用催人奋进、发人省思、短小精悍的标语式、口号式语言表达出来,以便于法官理解和掌握。在提炼法院精神过程中,做好“四个结合”:一是紧密结合中国国情。从中国政治制度和政权架构方式出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司法为民”工作宗旨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从而使法院文化建设适应我们的土壤,真正造福于法官和广大人民群众。二是紧密结合法官的职业特点。坚持从审判实践出发,深入挖掘最能反映出法官职业情操、精神风貌的群体意识形态进行反复总结和提炼,确保法院精神具有职业特色。三是紧密结合时代特征。在借鉴吸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总结分析现代司法理念的精髓,着重反映当代司法规律和特征,确保法院精神富有时代特征。四是紧密结合社会群众的司法需求。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路线,积极回应群众的司法渴望和要求,广泛征集法院干警和社会群众的意见建议,确保法院精神反映民意民愿。
(二)以多样的形式将法院精神“传播开来”,让法院精神“社会化”。培养和塑造法院精神,应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法院精神传播和推广,让法院精神走出法院大门、步入社会大众,使人民法院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公众中产生更为广泛的影响力。为此,在传播推广法院精神时,应重视发挥“三个作用”:一是重视发挥法院精神的内部感召作用。紧贴法官工作生活,以法官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开展交流谈心、演讲比赛、宣誓仪式、文艺汇演、主题教育等活动,对法官进行信念教育和精神感化,切实让法院精神深入法官内心,外化为自觉的行动。例如,遇到法官身心疲惫的时候,我们可以多开展文体活动,以缓解法官工作压力,促进法官身心健康;遇到法官作风消极的时候,我们可以利用一些励志人心的文化活动,给法官鼓劲打气,增强法官工作干劲;当法官廉洁出问题的时候,我们还可以强化法院廉政文化建设,提高法官的司法廉洁意识。二是重视发挥法院精神的外部辐射作用。不仅应重视法院精神的内部宣传,而且更应重视法院精神的对外宣传。应面向社会公众和案件当事人,重点开展好法院精神和法官先进感人事迹的宣传报道,力争在全社会形成理解、认可和信任法院的舆论氛围,为法院工作的营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重视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对于在法院工作涌现出来的能够集中展现当代法院精神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奖励和宣传报道,积极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同时,积极宣传推广法院文化建设特别是法院精神塑造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通过先进典型的“以点带面”作用,不断提高法院文化建设的整体水平。
(三)以扎实的行动将法院精神“传承下去”,让法院精神“实践化”。法院精神是法官的精神食粮。培育和塑造法院精神,不是单纯的务虚,更不是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而是为了让广大法官更好地践行法院精神,用法院精神引领法院队伍建设,着力培养法官优良的司法作风、过硬的政治品格和健康向上的人格。当前,践行法院精神与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司法核心价值观是一致的,就是要坚持司法为民的爱民情怀,保持公平正义的司法品格,坚守勤政廉洁的政治本色;就是要求广大法官脚踏实地执法办案,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切实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尽力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总之,践行法院精神贵在坚持。要把法院精神更好地践行、传承和发展下去,就必须把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塑造法院精神作为推动法院工作健康发展的一项长远之计,纳入法院建设的整体布局之中,进行统筹部署,常抓不懈,并根据时代的发展要求不断赋予新的内容和形式,确保法院精神紧跟时代步伐,满足时代需要,永不僵化褪色。同时,践行传承法院精神还需要注重发挥法院精神潜移默化的熏陶功能,将法院精神建设融入到执法办案、干部教育、队伍建设、审判场所建设等各项工作中去,处处留意,时时提醒,利用工作生活中的一些细节性问题对法官进行引导和教育,让法院工作处处展现法院精神。
(作者单位:金湖县人民法院)
法院精神的方圆
□戴雪兰
近来全国各地法院都在提炼征集具有自身特色的法院精神,蜂涌之势成一时之潮流,于是有人质疑“法院精神哪堪五花八门?”。且不论其用意为何,就说其立论,笔者认为也稍有欠妥。
“精神”,通俗的解释是精、气、神。从哲学范畴来说,它是一种基于物质、高于物质基础的上层建筑。俗话说得好:“人无精神不立”、“国无精神不强”。精神反映了人们的意识和状态,体现着实质和要旨,代表着时代风貌,反映了时代变迁。我们党成立91年、执政53年来,带领全国人民艰苦奋斗、改革发展,创造了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抗战精神、西柏坡精神、“两弹一星”精神、雷锋精神、大庆精神、焦裕禄精神、抗洪精神、抗击非典精神、汶川精神……这么多精神,各有实质和内容,体现着不同的内涵和意义,鼓舞了一代又一代人。
曾几何时,我们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院成为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被赋予重要而艰巨的历史使命。要完成这样的使命,靠的是什么?是不懈的奋斗。动力来自哪里?是“精神”,法院的精神,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的精神。
中华自古崇文化,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历来重精神。在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这块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土地上,曾经诞生了多少仁人志士、英雄豪杰,更有开国总理周恩来这样一代伟人。屹立于这方土地上的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骨子里便有了这方土地的勤奋与质朴、包容与亲和,这是与生俱来的“圆”。
同时作为法院,作为政法部门,首要任务,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履行政法干警历史使命,保持政法干警政治本色,责无旁贷,不容推卸。这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方”。
到法院工作之前,感觉与法院离得好远;可到法院工作之后,感觉我与百姓靠得好近。三年时间中,我先后转战执行局、办公室、宣传处三个部门不同岗位,既体验了法院审判执行一线人员的崇尚法律与司法为民,也践行了法院综合管理人员的坚持原则与服务群众,领悟了较之其他机关单位更多的方与圆。
这“方”,是对于法律的崇尚与坚持,它承载了历代法院人的理想与追求,地位不可动摇;这“圆”,是法官司法为民、亲民的情怀与付出,它体现了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的时代精神,是司法的根本宗旨和最终立脚点。
方圆之间,既包涵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区域文化,又体现法院系统精神,我想,这样才是真正具有鲜明特色的“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精神”,立足深厚的地方文化底蕴,给予干警明确正确的精神导向,于无声处听惊澜,那影响是巨大的,也是深远的。
以此“精神”定方圆,方圆之间,凝心聚力,纠纷化解;于方圆处见“精神”,方圆之间,尚法与为民交融,坚守与创新并存,交相辉映,熠熠生辉。
(作者单位: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懈的追求,永恒的信仰
□贾 冉
追求是碧波中的一片帆,可乘长风破万里浪。
信仰是小溪中的一滴水,能汇聚成浩瀚海洋。
听,微来的清风,正在你的耳边倾诉,
与这美好时光一起定格的,
是我们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人不懈的追求,永恒的信仰。
花朵的绽放需要阳光,
人生的青春之花也应该绽放。
花儿的枝叶都朝着阳光的方向,
我们的太阳是伟大的中国共产党。
沐浴着阳光的花朵才会灿烂,
年轻的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人正茁壮成长。
忠于国家,忠于党,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维护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是我们无上的荣光。
忠于事实,忠于法,知法护法依法办案,
维护宪法和法律的至高尊严,是我们不变的理想。
——忠于国家忠于法,
应是我们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人的永恒的信仰!
我们来自百姓,
我们的事业在人民的欢呼声中起航。
“为人民司法”五个大字,
永远与日月同辉光芒万丈。
它把我们和百姓的心连在一起,
它谱写法制和谐的华美篇章。
它在优秀公务员的身上熠熠生光,
它为我们指引了学习的榜样——
焦裕禄、孔繁森、郑培民,
任长霞、宋鱼水、陈燕萍。
人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执法为民,敬天爱民公正办事,
弘扬正义彰显人民法院风尚。
老百姓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全心全意,上善若水周到服务,
高风亮节闪耀胸前天平光芒。
——服务人民申正义,
应是我们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人永恒的信仰!
我们是法治中国的卫士,绵薄之力汇聚江海之势,
致力于经济社会的平稳快速增长。
我们是和谐社会的赤子,忧国不谋身,安贫乐道,
甘愿处江湖之远远离庙堂。
我们是远航的灯塔,牢记职责,屹然矗立,为社会稳定保驾护航。
如冬梅傲雪,我们谨言慎行,淡泊名利,甘于奉献,忘我工作树形象,
如春兰绽放,我们求真务实,勤于任事,艰苦奋斗,脚踏实地铸辉煌。
面对法治社会的光荣使命,我们殚尽竭虑,勇于面对,敢于担当,
面对构建和谐的伟大征程,我们风雨同济,坚毅前行,放飞梦想。
——恪尽职守勤谋政,
应是我们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人永恒的信仰!
履职为公,诚信为人,事事皆出自公心,
从法以廉,戒奢以俭,时时将糖弹提防。
纤尘不染,强身健体,
两袖清风,百炼成钢。
坚守信念,筑牢自我廉洁防线,
弘扬正气,铲除心中腐败温床。
美德如荷、莲、玉,纯净无暇,
懿行似梅、竹、松,挺拔俊朗。
——公平廉洁树正气,
应是我们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人永恒的信仰!
一点一滴感受公平正义,
一心一意奏响和谐乐章。
淮水之滨可爱家乡,
激荡青春嘹亮唱响。
不懈的追求——仰无愧于天,俯无愧于地,行无愧于人,止无愧于心,
永恒的信仰——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公正廉洁。
誓以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精神为行动方向,
永铸总理故乡金色天平之辉煌。
听,公平正义的号角响起,宏伟目标将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人期望,
看,和谐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的旗帜飘扬,人民法院闪亮国徽永放光芒!
(作者单位: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区人民法院)
153户中小微企业法律问题调研报告
□中院民二庭
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九条意见》指出:中小微企业是社会经济的重要细胞,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环节,更是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活力源泉。为摸清困扰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问题,指导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涉及中小微企业案件,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近日,市中院组织全市两级法院法官深入153户中小微企业,采取走访座谈、问卷调查、法律咨询等方式,全面了解中小微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听取中小微企业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坚持边调研、边服务、边解决问题,共发放法律风险提示书、联系卡306份,解答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及员工提出的法律问题203个,提出司法建议 72件,收集对法院工作意见、建议31条,调研活动得到中小微企业的普遍重视和欢迎。
调研表明,近年来,我市中小微企业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153户企业中,聘有法律顾问或设有法律事务室的有57户,占37%,不少企业建立了合同审核把关制度和规范的用工制度,有效降低了企业的法律风险,提高了经营管理水平。但调研中也发现绝大部分中小微企业都存在一些法律问题,有的还很突出,尤其是在债务负担、劳资关系、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普遍。
一、债务包袱沉重。一方面,企业有大量应收款无法清收,其中超过半年未收回的占91%,超过两年以上未收回的占63%,调查的所有纺织、建筑企业均有应收款未收回的情况。分析其成因,除少数属正常往来外,绝大部分因企业担心得罪客户失去市场或追索不力造成。资金周转缓慢导致企业运转不畅,举步维艰。另一方面,受房地产市场低迷的影响,钢贸、建材等行业市场萎缩,导致大部分企业贷款逾期,债权人、担保人纷纷起诉。清浦区经纬钢材城有87%的商户面临履约困难的窘境,有62%的商户因无力按期偿还贷款面临诉讼。调查还发现,超过70%的企业习惯于以接收发票代替要求对方出具收条,一旦产生纠纷便因供货证据不足,导致向对方索款困难。某机械有限公司对外销售货款未回笼的178笔业务中,仅有6笔有对方的收货凭据,其余业务均只有己开具的发票,形成纠纷后,对方认帐的只有53笔,不足三分之一。
二、劳资纠纷频发。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以每年15%的速度递增,其中90%集中在中小微企业。经调查统计,34%的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37%的企业未能在劳动关系中充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16%的企业没有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21%的企业存在违规安排劳动者延时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19%的企业存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强制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情况,35%的企业规章制度、员工管理手册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18%的企业缴纳劳动保险费用不规范,引发纠纷。某刀具有限公司因未与职工明确约定工资中包含保险费,4名自动离职员工全部与企业形成劳动争议。不少企业负责人反映,一些经企业培训成长起来的技术工、熟练工经不住外地同类企业的高薪诱惑,纷纷跳槽,企业感到既痛心又束手无策。
三、经营管理失范。调查发现,绝大部分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往来不习惯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仅凭电话、传真或者口头进行交易,一旦发生纠纷往往处于有理无凭的境地。有近三分之二的企业没有建立合同审查制度,造成合同条款不完备、不明确,留下纠纷隐患。还有39%的企业没有建立健全财务制度;26%的企业没有建立专人保管印章、介绍信制度,给他人冒用企业名义造成可乘之机。据统计,近几年,我市每年因企业印章、介绍信保管不善引发的民事纠纷均在30件以上。某县建筑公司,因没有及时收回其聘用的项目经理王某手中的空白介绍信,给公司惹来20多场官司,造成公司损失50余万元。
四、公司治理混乱。32%的企业存在股权结构不清晰,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投资人矛盾化解难等问题。28%的企业在设立或者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过程中,因为股东人数、投资主体限制等因素,出现实际投资人作为隐名股东参与公司管理、公司股东在注册资本之外另行约定投资比例的做法,导致公司股东、注册资本与工商登记事项不一致,经常引发股东身份确认、出资是否到位、股权转让等纠纷。据统计,近两年我市法院审理的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的62件诉讼中,有55%是因为公司股权结构不明晰所致。不少 企业虽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置,但往往形同虚设,缺乏议事机构、议事程序,各投资者之间缺乏沟通和表达意见的有效渠道。大股东在将其经营理念转化为公司意志时经常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和程序进行,导致小股东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继而引发大量的股东知情权、盈余分配、决议效力确认等方面的诉讼。司法统计表明,近两年因公司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形成未参会股东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案件逐年增多,2011年16件,今年1-9月已达21件。
五、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调研发现,不少企业缺乏知识产权意识,一方面,不注重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又不注意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经统计,有19%的企业对使用的商标未进行注册,39%的企业不知道其自主知识产权可以质押融资,41%的企业未与员工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密协议。对员工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65%的企业感到无能为力,38%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中未约定劳动者离职后竞业禁止的相关条款。还有一些企业在无意中侵害他人的权利,27%的企业在产品研发立项和使用商品商标前,没有注意充分检索相关信息。调研走访的6户经营音像产品的小微企业,无一户知道自己经营的音像产品是否获得了着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我市法院最近就审结了15起KTV歌厅侵犯音像作品着作权案件。
调查中,还有一些企业提出融资渠道不畅、成本高,周边环境差,征地拆迁中企业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
调研中,广大企业对人民法院发挥职能作用,帮助企业化解经营风险,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寄予了殷切期望,在收集的31条意见、建议中,比较集中的意见、建议有:希望法官经常深入企业用浅显易懂的方式就案讲法,帮助企业员工提高法律意识;希望法院帮助培训企业员工法律知识,尤其是为供销人员讲解合同法方面的常见法律知识;希望法院在保全和执行中尽量避免影响企业的生产和经营。
通过调研,我们感到,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离不开企业自身的创新转型,同时也离不开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有效的法制保障。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服务和保障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全市法院必须进一步增强能动司法意识,积极回应中小微企业的司法需求,帮助企业破解法律难题,依法支持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一要妥善审理涉及中小微企业的纠纷案件。要妥善审理好金融纠纷案件,通过司法审判帮助中小微企业化解融资难问题,依法调整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严厉打击高利贷。要妥善审理好合同纠纷案件。坚持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平等保护原则。准确划分当事人合同责任,鼓励诚信交易,制裁失信违约行为。要妥善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合理平衡中小微企业劳资双方的利益,引导劳动者合法、合理地表达利益诉求,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要妥善审理好知识产权案件。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司法对中小微企业自主知识产品和自主品牌保护的主导作用。要妥善审理好公司法案件,在最大限度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的前提下推动企业内部结构优化。要妥善审理好公司清算和企业破产案件。稳步推进经营陷入困境的中小微企业重整、和解和清算案件的审理,鼓励采取重整、和解方式化解企业风险,实现资产重组、结构升级。
二要依法为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审慎采取针对中小微企业为被告的申请财产保全和诉前保全措施,对于因资金暂时短缺但仍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或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慎用查封生产设备、冻结银行存款等影响企业生存发展的保全措施。确需查封银行账户的,一般应保留企业的基本账户。财产被保全后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避免因措施不当给中小微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造成影响。对中小微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要慎用强制措施,积极通过和解的方式,协调债权人与债务企业达成分期履行、提供担保等履行债务的方式,给困难企业以喘息之机,“放水养鱼”,“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三要及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便捷的司法服务。强化立案窗口对涉诉中小微企业的诉讼引导、诉前调解、判后答疑等职能。对涉中小微企业事实清楚、数额较小的案件,应调解优先,进入诉前调解解决。简化司法救助办理程序,对资金暂时短缺、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以依法对其诉讼费用进行缓、减、免,以确保依法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对诉讼能力较弱的中小微企业强化诉讼引导,对于确实没有能力调查取证的中小微企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审理案件的需要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定期开展向中小微企业送法活动,集中宣讲中小微企业急需的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时发放法律风险提示书、司法建议书。开展与中小微企业面对面的交流互动,加强企业及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广泛深入开展“两联一挂”活动,定期对涉诉中小微企业进行走访,了解中小微企业司法需求,帮助中小微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
(作者单位: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中级人民法院)
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的司法建议制度检视
□孔令媛
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积极就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切实发挥了司法建议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司法服务作用,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社会,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角色定位: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
人民法院作为裁判是非曲直、定纷止争的主体,发挥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引导社会管理理念、方式创新的重要作用,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不可或缺的参与者。而司法建议作为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与案件有关但又不宜由法院直接处理的制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向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的一项工作机制,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
(一)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升,经济发展已进入工业化中期,但相较而言,社会管理水平却明显滞后,社会管理事业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社会各个领域的矛盾、纠纷不断涌现。人民法院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职能部门,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任,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切实履行审判职责,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同时当好社会管理者的助手与参谋,能够从具体案件出发,剖析个案或类案反映的社会管理中的漏洞、不足,以司法建议的形式预警社会矛盾纠纷,应对社会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1200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首次明确了司法建议作为人民法院一项重要职能的地位,体现了人民法院深化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思路。
(二)司法建议是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的应有之义。
能动司法是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要求,运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服务型司法;是分析研判形势,回应社会需求,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型司法;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2能动司法要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善于从审判、执行工作中找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着力点,善于从司法活动中发现社会管理事业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为党委、政府、各类社会管理主体进行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发送各类司法建议、司法建议白皮书,建立司法建议信息库等方式,深入、广泛地介入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切实促进了社会管理水平的提升。司法建议已成为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的重要方式、方法。
(三)司法建议是回应型司法的具体体现。
回应型司法强调司法不仅仅只是“事后救济”,还应当充分发挥超前预防、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回应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功能作用。一方面,司法建议突破了司法只提供“事后救济”、解决纠纷的传统角色,而成为“社会的啄木鸟”,及时发现国家机关、企业公司和事业单位等在发展中存在的易引发纠纷的“隐患”,未雨绸缪、查堵漏洞,力争将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3另一方面,司法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机构,深度介入到社会各个层面、领域的利益矛盾、纠纷之中,是社会关系和谐度的“晴雨表”,因此司法应当充当起“信息连接点”的作用。司法建议通过将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价值的、可靠的信息及时反映给决策者,为社会管理主体提供参考,因此司法建议是回应型司法的重要表现。
二、功能与作用:司法建议凸显了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
(一)司法建议有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司法的根本目标在于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实践表明,司法建议作为人民法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升社会管理水平的司法服务手段,凸显了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对于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有效化解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平衡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使各类社会关系达致秩序化状态,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目标,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应有之义。人民法院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尤其应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充分认识司法建议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升社会管理水平的司法服务手段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二)司法建议有助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水平的提升。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据社会运行和发展规律,把握经济、政治和社会新的发展态势,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论、知识、技术和方法等,创新社会管理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实现社会善治的活动和过程。4中国的社会管理创新是党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应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所提出的一项完善社会治理的重大举措,其过程必然是一个不断探索、逐步深入的过程,可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和问题。而人民法院作为各种社会矛盾的直接接触者,对各种利益关系、社会关系把握、认识较为直观、深刻,从司法的角度提出的意见、见解有助于敦促建议对象改进工作,切实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具体来说,司法建议包括预见防范型、纠正改错型、沟通协调型、宏观综合型四种类型,分别起到了向有关方面反馈、预警可能引发涉诉矛盾信息,指出社会管理主体履职过程中的漏洞、不足,建议有关单位主动参与、协力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以及从宏观角度提出系统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引导社会管理创新理念、方式等作用。5
(三)司法建议有助于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
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价值目标是建设法治社会,实现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法制化。依法治理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价值追求,社会善治是社会管理创新和法治社会的共同价值目标,构建现代社会管理法律体系、依法实施社会管理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6社会管理创新从其制度体系到精神内核,都与法治密切相关,必然要以依法治理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和价值诉求。这就要求社会管理创新主体在实施社会管理过程中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严格依法办事,积极采纳司法机关发送的司法建议,着力构建完善的社会管理法律体系。司法建议从微观层面的个案或类案出发,剖析社会管理主体在宏观层面的某个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从司法的角度建言献策,充当社会管理的参谋,有助于促进社会管理和服务法制化的实现。
三、路径探索: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应当建立健全司法建议制度
近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积极探索司法建议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有益路径。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通知》中明确了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具体要求,即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注意规范,保证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效果;完善机制,实现司法建议工作的制度化。同时,一些地方法院陆续开始探索司法建议工作的长效机制,如上海高院下发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若干规定》,并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司法建议信息库”,将相关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2010年,江苏省高院制定下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并于2011年在全省法院开展优秀司法建议评选活动,共收到全省法院报送的司法建议132件,评出优秀司法建议32件。司法建议作为人民法院深化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在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升社会管理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应当看到的是,目前我国司法建议工作还存在着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司法建议工作长效机制不健全、部分司法建议质量不高等问题。因此,为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在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必须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建立健全司法建议工作长效机制。
(一)提高认识,加大司法建议工作推进力度
目前,我国各地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开展得不平衡,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一是由于各地法院对司法建议工作的重视程度不一,没有充分认识到司法建议作为人民法院服务社会管理创新重要途径的深刻意义;二是由于很多法院面临着繁重的审判任务压力,司法建议工作开展得不深入,即使发送司法建议,也常常是一发了事,或发送的司法建议质量不高、格式不规范,收不到实效;三是由于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司法建议的内容、格式、发送程序、反馈机制等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仍处于探索阶段。
笔者认为,要改观这一现状,首先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将司法建议工作摆在人民法院工作突出重要的位置,将其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重要抓手予以推进;其次,应建立经验总结、交流机制,善于总结开展司法建议工作的优秀经验,推出司法建议工作全国、全省先进典型,通过学习交流,实现以先进带动落后;第三,加强立法,明确司法建议的法律地位。鉴于目前我国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65条对司法建议作了简单规定,司法建议的法律地位未予明确。因此有必要在三大诉讼法中对司法建议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让司法建议与判决、裁定、决定、通知、命令、公告等结合起来,构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文书种类,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7最高院可适时出台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办法,具体规定司法建议的程序、内容、格式,明确司法建议的工作要求。
(二)建立健全司法建议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以保证司法建议规范性为重点,建立健全司法建议的质量管理机制。司法建议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是司法建议质量较高,能够提出针对性、前瞻性、可行性的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但实务中有的司法建议经常出现“加强制度管理”、“加强打击力度”等宏观内容,有的对案情描述评析过多,没有提炼出问题所在,或是司法建议的格式不甚规范,甚至有的还出现错别字,8这些都大大影响了司法建议的质量。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司法建议质量管理机制,切实规范司法建议的内容、格式、制作程序。具体包括:明确司法建议的撰写、审核、签发工作流程,即具体案件承办人为撰写人,承办案件合议庭负责对司法建议的内容、主题等进行合议、把关,由庭长签发司法建议;司法建议的内容应当包括发送主体、具体建议、反馈办法、时间等;司法建议的发送主体是人民法院;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具有可行性、针对性、前瞻性,切忌泛泛而谈;同时应当明确司法建议格式要求,实现同裁判文书的对接,保证司法建议的严肃性。
二是以确保司法建议实效性为重点,建立健全司法建议的反馈跟踪机制。司法建议功能的发挥,关键在于司法建议是否被被建议单位采纳、应用。由于司法建议本质上是一种建议,主要目的是提醒和参谋,其法律效力相较于司法裁决应该是相对柔性的,软、弱的9,实践中,被建议单位对于司法建议的态度不一,有的予以接受、采纳,并积极延伸,但有的司法建议发出后却遭遇“石沉大海”的境遇,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为切实改观这一现象,确保司法建议的实效性,应建立健全司法建议的反馈跟踪机制。首先,应在司法建议中明确该建议需要反馈、反馈的时间、方式、联系办法等;其次,应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协调,适时进行跟踪督促,及时对被建议单位不理解的法律问题、政策进行解释,必要时将司法建议抄送被建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督促其落实;第三,建立司法建议信息库,及时汇总司法建议的发送、反馈等信息。人民法院要全面掌握、分析这些信息,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指导,及时对未予反馈的司法建议进行跟踪督促;第四,加强宣传,将司法建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优秀经验向党委、政府报告,并通过媒体加以宣传,引导被建议单位自觉落实司法建议。
三是以实现司法建议信息化为重点,建立健全司法建议技术保障机制。司法建议信息库有着存储、汇总司法建议信息,记载司法建议制作、发送、反馈节点,对司法建议进行分类、分析,将司法建议在网上发布等多种功能。目前,上海高院已率先在全国开发了“网上司法建议信息库”,使司法建议工作开展有了一个飞跃式的发展。10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网上司法建议信息库”,建立健全司法建议技术保障机制,切实推动“网上司法建议信息库”建设。各级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司法建议信息库建设,保障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建成具备输入、查询检索、统计分析,并与内外网相联的司法建议信息库。
四是以促进司法建议工作科学发展为重点,建立健全司法建议激励考核机制。由于各地法院司法建议工作开展得不平衡、司法建议的规范化程度不同,司法建议的考核激励机制很不健全,司法建议被常常被法官视为一项可做可不做的工作。有的法官花费很多精力撰写了优秀的司法建议,但却得不到任何奖励表彰。近几年来,司法建议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社会管理创新的功能凸显,人民法院加大了对司法建议的激励考核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发出《关于开展第一届全国法院优秀司法建议评选活动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司法建议评选活动,四川高院11、江苏高院等纷纷对全省法院发送的司法建议组织了评审,对优秀司法建议进行了表彰,司法建议的激励机制逐步建立。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司法建议激励长效机制,将司法建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人民法院科学发展考核之中,明确奖惩,加大激励表彰力度,切实促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三)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优化司法建议工作的外部环境
司法建议工作的深入开展离不开党委、政府的支持。其一,司法建议本质上是人民法院制定的意见、建议,其监督不具有强制力,司法建议实效性的发挥有赖于被建议对象的采纳、应用。地方党委、政府的督促、引导能够促进被建议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积极接纳司法建议;其二,司法建议工作开展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物质保障需要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其三,司法建议工作开展的舆论环境与价值导向需要地方党委、政府的引导。党委、政府的正面引导和宣传能够切实优化司法建议开展的外部环境,形成利于司法建议工作开展的舆论环境,并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被建议单位的支持和理解。
一是建立司法建议汇报制度。人民法院可定期将其发送的司法建议的数量、涉及的领域、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一方面使党委、政府了解法院司法建议工作开展情况,另一方面为党委、政府进行科学决策提供参考。要建立司法建议年报制度,每年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总体情况,各地法院也可视自身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
二是建立司法建议沟通联系制度。可同当地政府建立起关于司法建议发送、反馈、落实的长效机制,或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考核范围,如北京市昌平区尝试将区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纳入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范围,并由区综治办督查未有效落实的司法建议。12还可通过召开人民法院与政府法制办、相关行政机关的联席会议,共同研讨司法建议工作,广泛吸纳各方面对于司法建议工作开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建议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三是建立司法建议联合培训制度。可由地方党委、政府、人民法院牵头,对辖区范围内人民法院向其发送司法建议的单位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进行培训,为其答疑解惑,宣讲法律知识,切实发挥司法建议的延伸功能,通过促进被建议单位社会管理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的合法化,带动整个地区法治水平的提升。
(作者单位: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研究
□杨金姿 陈松宝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集人合与资合的公司,股东通过出资购买公司股权,享受股东权利,分配公司红利,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做了限制,即2人以上50人以下。公司法还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作出了规定,但其作出的新规定仍然存在不足,本文主要是就新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相关规定的不足进行分析,提出笔者自己的意见。
一、股权转让制度概述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通过出资认缴的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利,同时股东如果退出公司,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实现,所为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是股东因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综合,是公司股东所独有的权利[1]。是否持有公司的股权与其股东身份的存在与否是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股东转让其全部股权后即丧失其股东身份,而非股东在受让任何数额的股权后依法取得股东身份。股权转让制度包括内部转让制度和外部转让制度,内部转让制度是指公司股东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内部其他股东;外部转让制度是指将公司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外部人员,使他人成为公司新的股东。
股权转让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行的必要的,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性,出资大的股东风险较大,有的股东在出资后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情况,需要将公司股权变现,退出公司股东,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的权利。同时,公司股权转让也是公司得以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公司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势必使公司股东人数发生变化,有可能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量,因此,通过股权转让可以维持有限责任公司良好的运行[2]。股权转让还是股东出资的前提条件,是由股权的独立性所决定的,股权作为一种独立权利,是投资人基于出资行为而产生,是作为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它包括财产性权利与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兼有请求性和支配性的特征。股东投资的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如果转让股权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对于一个理性的人来说,是不会拒绝的,因此,应当允许股东转让其股权。
二、股权内部转让立法模式分析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基于人合和资合的一个特殊法律实体,不仅仅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还要求股东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发展需要内部股东的团结稳定。对于股权转让来说,目前存在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绝对自由模式,即立法允许股权在股东内部自由转让,不做任何限制。采用这种模式立法的国家主要是日本。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9条规定:“社员(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份额”[3]。
(二)相对自由模式,是指立法对股权的内部转让虽不明文限制,但授权公司章程进行限制,或者立法对股权的内部转让有限制,但公司章程可以取消或放宽这种限制。采用这种模式立法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德国、法国、英国、美国、韩国以及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4]。
(三)限制模式,是指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同等对待,进行严格的限制。采用这种模式立法的主要是我国台湾地区[5]。
笔者认为,绝对自由模式可以充分保障股东收回出资,有利于企业初期的发展,但绝对自由模式可能导致股东的频繁更换,从而会直接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长足发展。同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采取决定自由模式,容易导致部分股东通过购买股权,控制公司的决策,损坏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是资金缺乏股东的利益。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决策权采取的是资本多数决,也就是说,谁的出资多,谁享有的公司决策权就大,这种模式会直接导致部分股东控制公司,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因此不宜采取。
对于限制模式而言,由于股东股东非得其他股东过半数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资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他人,这样的法律安排过于严苛。区分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已为许多台湾学者所赞同,他们认为,内部转让既未违背有限公司之不公开性和闭锁性,又可适度补救有限公司无退股制度之缺陷,实无获得其他股东同意之必要,应许自由为之。同时,限制模式不利于股东出资的及时收回等,在特殊股权转让时(如离婚股权分割、法院强制执行股权等),不利于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
笔者认为相对自由模式较好的综合了绝对自由模式与限制模式,适合公司发展的需求。
三、股权外部转让制度分析
由于股东在内部转让股权时并不能全部得到转让,因此,有必要引入股权外部转让制度,来维护公司股东的财产利益。但是,由于股权的外部转让直接影响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信任以及其他良好关系,因此,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均有不同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是从公司或者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着手,围绕这两项制度形成了以下几种立法模式:
(一)仅规定同意权,不规定优先购买权
即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仅需要得到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同意,而不授予公司或其他股东以优先购买权。采用这种模式立法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日本等。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16条规定,股权全部转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公司合同为出资额的让与规定其他的要件,特别是可以规定,出资额的让与需要得到公司的承认。”在股权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只有在经公司承认时,才可以让与部分出资额”并且“此承认需采取书面方式。”[6]
(二)仅规定优先购买权,不规定同意权
即立法仅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出资时公司或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而无需公司或股东同意。采用这种模式立法的主要是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该特别行政区《商法典》第367条第1款规定:“公司对股东之生前移转享有优先权;公司不行使该权时,各股东根据其股之比例对该移转享有优先权;但章程另有规定者除外。”第8款规定:“章程不得对股东之生前移转订出其他限制。”如果超过法定的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公司为收到通知之日起45日,股东在其后15日),公司和股东不行使优先权,股东则可以向第三人转让股权[7]。
(三)既规定同意权又规定优先购买权
立法既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又授予公司或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主要是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非得其他全体股东过半数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资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于他人。前项转让不同意之股东有优先承买权;如不承受,视为同意转让,并同意修改章程有关股东及其出资事项。”
(四)授权公司章程规定或协议约定同意权、优先购买权或其他限制
即并不直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限制条款,而是授权由公司章程、章程细则、股东之间的协议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限制条款。如美国就是采取的这种模式。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对外转让采取的是第四种模式[8],注重股东的自治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和建立成熟稳定的市场环境有一定的帮助作用,能够完善公司的治理。新《公司法》第72条第2、3款规定了股权的对外转让制度:“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比旧《公司法》这一规定有以下几点进步:第一,进一步规范了股东同意权的表决方式,由原来规定的“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修改为“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明确了股权转让的股东不再参与股权转让时股东会议的表决[9],避免了实践中由于股东人数问题所造成的尴尬,并且提高了同意的条件,如在3个股东的情况下,原来只需要2个股东(包括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在内)表示同意,而现在则需要其他2个股东均表示同意。第二,明确了同意权行使的期限为30日,旧《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该期限,使得拟转让股权的股东无法预见何时可获得同意,给损害该股东权益的行为留下了空隙,新公司法通过对股权转让股东同意权行使的期限的明确,有利于股权转让迅速有效的实现。第三,明确了股东强制购买的前提是“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原来公司法的规定是“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这就容易造成有限责任公司中没有资产或者资产不足的股东,又不想其他人成为公司股东,打破公司本已经建立的信任关系等,必须购买股权,势必会造成部分股东权益受损。第四,明确了对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如何处理,而原《公司法》没有相关规定,容易造成实践中的纷争,对今后股权转让的处理有了更加具体和明确的处理方法。第五,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条件作出另行规定,这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运行中产生的有关股权转让的纠纷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实现股权转让,说明立法者已经逐渐重视并信任股东的自治能力,注重吸取国外的经验,逐步推动有限责任公司的契约化。
四、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新《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有了进一步的规定,体现在上述的五个方面,但其规定仍然存在不足,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条件作出另行规定,但没有明确公司章程作出的规定与公司法的规定相冲突时的处理方式。
按照《公司法》第72条第2、3款的理解,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基于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经过股东会议一直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的条件作出高于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时,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对股权转让的规定,但这种规定可以理解为基于新《公司法》的授权,即《公司法》在已经规定的范围内,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部分规定。笔者这样理解的原因是考虑到公司法的效力问题,试想一下,如果公司章程作出的规定高于公司法本身的规定,那么公司法的效力就存在被公司章程挑战的尴尬局面,公司法最终将名存实亡。由于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充分了解公司法的规定,也并不是精通法律,深知法律制定的目的等,因此,笔者认为,为了避免在股权转让中,公司章程作出的规定与公司法的规定相冲突,有必要再进一步明确一下公司章程作出的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与公司法的规定权限大小问题,简单的说就是在72条后面再加上一款“公司章程作出的有关股权转让条件的规定不得超过公司法的规定”。
(二)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有无必要同时存在?
从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5条规定:“只有在征得至少代表3/4公司股份的多数股东的同意后,公司股份才可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第三人[10]。公司拥有一个以上股东的,转让计划应通知公司和每个股东,公司未在自完成本款规定的最后一个通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的,视为已同意转让。公司拒绝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在自拒绝之日起3个月内,以按民法典1843-4条规定的条件确定的价格购买或让人购买这些股份。在征得出让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公司也可决定在相同的期限内,从其资本中减去该股东股份的票面价值额,并以按前款规定的条件确定的价格重新买回这些股份。”可以看出,其他国家对于股权转让同意权的规定是基于其他股东或公司对该股份的强制购买作为后盾的,我国的新《公司法》股权的对外转让的规定是“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没有规定股东的强制购买义务,但又通过“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这一规定,回到了同意转让这一方面,使得股权转让又容易实现。因此,可以说,我国《公司法》对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采取的是游离不定的态度[11]。笔者认为,对于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应当采取明确的态度,要么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要么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或公司强制购买。采取优先购买权的结果是:行使优先购买权则防止股权对外转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股权对外转让。采取同意权的结果是:同意转让则股权对外转让;不同意转让则购买股权,防止了股权的对外转让。也就是说,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并无根本区别,因此,没有重复规定的必要。
无论是规定同意权还是优先购买权,势必会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其他股东或公司行使同意权或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按照股东与第三人约定的价格购买该股权?根据日本和法国的公司法规定,确定股份转让的价格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当事人协商确定;(2)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指定第三方确定;(3)请求法院裁定[12]。然而我国的《公司法》却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可以参照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商法典》第366条的规定,即“欲移转之价格超出由与公司无任何关系之核数师对股评估而得出价格之50%时,公司及股东均有权以评估所得之价格加上25%之价格取得有关股。”
总之,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人合性,股权的转让势必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股东权利的行使产生一定的影响,进一步加强公司股权转让方面的规定,可以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良好有序的运行,也是充分维护股东权利的体现。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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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马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的完善与发展,载《改革与战略》,200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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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与机制问题研究
□纪石平
内容摘要: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为适应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期的新形势、新任务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胡锦涛总书记深刻地指出:"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下开展,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因此,人民法院作为党和国家政法机关应当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本文主要从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和机制的思考出发,对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方式进行探讨。
关键词:人民法院 社会管理创新 路径 机制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含义
社会管理就是把社会看作一个有机整体,通过运用计划、沟通、协调、控制、指导等手段,使社会系统协调有序、良性运行的过程。社会管理的重心是协调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关系问题。社会管理的手段包括社会计划、社会预测、社会决策、社会沟通、社会激励、社会控制、社会预警和社会保障等。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根据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态势,遵循社会运行规律,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和方法等,对传统社会的管理模式及方式进行改革创新,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实现社会管理科学化的全部活动的总和。[1]当今我国已进入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现代社会以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为其基本特征,“三化”的快速推进加上“全球化”的外在影响,已经或正在给我国带来社会管理理念、主体、方式、方法的深刻变化,社会生活的多元、多样、多变,也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社会管理创新势在必行。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进程中,可以有所作为而且责无旁贷。
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司法的必然选择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作为党和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能,在民主法制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肩负着重要历史使命。司法权作为执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服务于党和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所确立的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人民法院只有通过积极履行职能,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大潮中来,才能在当前社会大背景下有所作为。诉讼是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审判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守护法律规范、调控社会秩序是人民法院通过法律的运用解决社会纠纷,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的司法目标,这也正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核心。[2]
三、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路径
在现代司法,法律是社会资源整合最有效的规范手段,司法结构就是社会资源整合最适当的组织工具。法律的实现和法制的统一要求有一个高度组织化的机构体系;高度组织化的司法体系有利于法律的实现和法制的统一,从而能够发挥较突出的社会整合功能。人民法院紧紧把握自身的职责定位,探索司法规律,结合司法实践,努力构建符合当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1、巧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社会矛盾化解是现阶段社会建设与管理的主要任务,当代司法的基本功能就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这一主线开展,不断拓展化解矛盾的广度和深度。在理念上要变“案结了事”为“案结事了”,避免简单案件复杂化、当事人矛盾社会化。在思路上要变“事后解决”为“源头活水解决”,要建立完善矛盾预警处置机制、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及时消除不稳定隐患。在裁判的价值取向上,要变“单一、单向度”为“多元、多层次”。[3]要强调遵循利益衡量原则,实现实质判断的合理性与法律判断的合法性的有机统一,注重利益兼顾与平衡。在方式方法上要加强审判权力运行、审判管理调度、审判绩效考核等审判管理机制建设,加强司法民主、司法公开,优化内外司法环境,优化解决矛盾纠纷的实际效果。要引导法官以和谐思维妥处纠纷,以和谐方式化解矛盾,以和谐价值去处理案件,通过每一次审判,每一次执行,每一项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更加注重矛盾的化解,更加注重诉讼程序安定感和温暖感的追求,更加注重司法信任和认同,更加注重执法效果。注重案结事了,达到诉讼目的和诉讼效果的最大一致化,达到“与时俱进,与理相通,与法相合,与社会相融”的境界。[4]
2、把握大局,服务经济建设。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守卫社会公平正义,解决矛盾纠纷,是人民法院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和根本。[5]解决纠纷是法院制度的普遍特征,它构成法院制度产生的基础、运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亦是我国法院系统的首要功能和任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利益冲突产生的诸多社会疾病和创伤,正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和执行活动,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的过程得到医治和抚平的。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人民法院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
3、遵循好调解优先基本原则。“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是在目前“矛盾凸显期”,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应时调整。强化调解工作契合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矛盾纠纷高发且日趋复杂的当今社会,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人民法院要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将调解优先作为一种办案理念、程序和方法,贯彻到每一个环节中,落实到每一件案件中,落实到每一名法官的审判执行工作中。同时也要注意加强对法官在调解工作中的职业行为约束,要求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注意举止言行,保持客观公正,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一味以权利人让步作为调解筹码,确保调解协议的平等、自愿、合法。要制定反映调解质量的科学指标,将调解案件的自愿履行率、再审率和申诉信访率一并纳入考评,加大案结事了的效果指标在质效考评中的权重,引导法官做好化解矛盾和服判息诉工作,变“要我调”为“我要调”,变“个案调”为“多元调”。
4、引导、参与社会公共政策的形成和制定。引导社会公共政策的形成、参与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法官在法无文明规定时填补法律漏洞,或者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相冲突以及在旧法落后于社会现实时,根据社会正义、公平的理念等进行创造性的解释或创制新的判例,其裁决早已超出某一具体案件的范畴,对该纠纷涉及到得社会问题的解决思路和解决方式产生了波及效应,影响相关领域的政策制定和执行。[6]人民法院一方面通过对新型案件的裁判,确立对类似问题的处理原则、处理方式,引导社会处理类似公共政策的形成;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对立法机关立法、行政机关制定政策过程中发表意见、参加研讨,促进公共政策在法律框架内形成。
四、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机制建设
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主要措施,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必须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加强工作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司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任务落实,主动适应社会管理创新,积极参与、全力支持与推促社会管理创新,为社会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为社会管理法律、政策的制定与完善提供有力的司法帮助。
1、完善大调解工作联动机制,扎实开展大调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该院将进一步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无缝对接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主导作用,指导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认真处理好委托调解、特邀调解、联动调解、调解协议确认等工作,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立案前。
2、完善涉诉信访化解联动机制,扎实开展涉诉信访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该院将完善信访风险预警机制,严格实行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信访的案件要慎立、慎审、慎判、慎执,讲究处理方法,选准化解时机,避免引发新的涉法涉诉信访。进一步完善涉诉信访联动机制,切实做好信访积案化解工作,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村组、社区支持,形成化解合力,逐步消化涉法信访积案。
3、畅通民意沟通和表达机制。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群众信访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的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最高院的“五个严禁”,抓好队伍建设,畅通群众监督司法的渠道,积极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实现“阳光司法”,进一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满意度,使群众监督司法、了解司法、支持司法。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和方法,及时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4、建立行政协调联络机制。创建与行政机关联络员制度,从辖区行政机关选任执法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协调联络员,建立联络员信息库,搭建起联络员工作平台,通过联络员将行政机关相关规章制度、政务信息提供给法院作为审判参考,同时也把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传递给法院,由法院在法律层面帮助行政机关进行诉前把关和评估。
5、健全行政执法预警机制。针对其他辖区行政审判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典型案例,在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利用联席会议的功效,向行政机关进行反馈,以此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被诉风险。
6、强化司法建议指导机制。司法建议知道机制是司法机关对在司法活动中发现的、不属于司法机关处理的问题,向有关机关或单位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它是中国特有的司法制度,是人民法院主动参加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不仅有利于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有效地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弥补工作过失,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及各种纠纷的发生;而且有利于引导单位和个人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在客观上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有为才有位”,法院只有真正重视这项工作,才能有效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积极促进社会各方遵守宪法和法律。
结束语: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执法办案为立足点,以群众工作为着力点,以自身管理为结合点,在遵循司法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能动作用,促进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提高。[7]当然,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有边界的,这个边界就在于必须恪守依法、适度和公正原则。所谓依法,就是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切举措都必须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开展工作,按照法治规律办事,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所谓适度,就是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既要积极有为,又要合理适度,既不缺位、不虚位,也不越位、不错位,决不能包揽、代行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所谓公正,就是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都应以是否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是否促进了公正廉洁司法为归宿点,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8]
我们要深刻认识到,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不仅不是人民法院的“分外事”,而且为人民法院解决工作难题、实现科学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各级法院要紧紧抓住这一历史机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伟大实践中,努力实现人民司法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作者单位: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 纪石平,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开发区人民法庭助理审判员,法学学士。
[2] 孙桂华,能动司法与社会管理创新问题探微[N].光明日报,2012-2-26(6)
[3] 推进法治建设 创新社会管理[N].光明日报,2011-07-18.
[4] 王继青,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思考[J].山东审判第196期.
[5] 王胜俊.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几点认识[J].求是,2011(5).
[6] 沈德咏.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几点思考[J].人民司法,2010(21).
[7] 胡艳香.推进法治建设 创新社会管理[N].光明日报,2011-07-18(11).
[8] 公丕祥.能动司法: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取向(下)[N].光明日报,2010-07-01
[9] 韩大元.社会管理创新要有法治意识[N]. 北京日报,2011-11-21.
翟子恒等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重大疾病及瘫痪理解争议保险合同纠纷案
□花 苗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具体疾病的定义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而不应局限于条款内容本身的循环理解。
原告:翟子恒,男,9岁,住所地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清河区健康东路。
法定代理人丁华(系翟子恒母亲),女,34岁,住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清河区健康东路。
原告:翟立刚,男,62岁,住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清河区西宁路。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分公司,住所地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清河区淮海东路20号。
原告翟子恒、翟立刚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向江苏省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翟子恒、翟立刚诉称:2010年3月2日,原告的亲属翟磊在被告处投保了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及附加险——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和国寿附加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受益人即原告。2010年3月21日,翟磊在打电话过程中摔倒,其后出现呕吐症状,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疝、右额颞顶硬膜下硬模外血肿等伤,在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12199元,2010年6月25日出院。自事故发生至其于2010年9月17日死亡止,其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无个人行为能力。为此,原告向被告理赔,但被告仅退还了部分保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3514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人寿公司辩称:对于保险事实没有异议,但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事故不在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内。基于同情,被告已向原告赔付了五万余元。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清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0年3月2日,翟磊与被告人寿公司订立保险合同。被告人寿公司承保的险种包括主险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险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和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翟磊系上述保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为本案原告翟子恒(系翟磊的儿子)、翟立刚(系翟磊父亲)。合同生效日期为2010年3月3日,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日期为每年的3月3日。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险金额为150730元,保险期间为42年,交费期满日为2020年3月2日,标准保费为50000元。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的保险金额为150730元,保险期间为42年,交费期满日为2020年3月2日,标准保费为3030元。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的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险期间为10年,交费期满日为2020年3月2日,标准保费为928元。合同订立当日,原告按期交纳了首期保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四条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变动约定:“……二、身故保险金额,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第五条保险责任约定:“在本合同保险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约定:“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第五条重大疾病约定:“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二种,均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九、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第六条保险责任约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第四条重大疾病约定:“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二种,均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九、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第五条保险责任约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2010年3月21日13时30分左右,翟磊驾驶鲁KF5783号越野车到航空四站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汽车修理厂维修。16时16分左右,航空四站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汽车修理厂工作人员发现翟磊在打电话过程中摔倒在地,其后出现呕吐症状。18时左右,航空四站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汽车修理厂工作人员发现翟磊昏迷在驾驶员位置上后,打电话告知该厂领导毛鹏飞,毛鹏飞自办公室到事故现场,发现翟磊没有反应,随即拨打120、110。翟磊随后被送往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疝、右额颞顶硬膜下硬膜外血肿、右顶骨骨折,于当日行颅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于2010年3月23日行气管切开术。在住院病历中载明翟磊四肢无自主活动。2010年6月25日,翟磊出院,出院诊断为同入院时症状外,还存在脑积水、颅内感染等症状。2010年9月17日,翟磊在家中死亡。自事故发生至死亡,翟磊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无个人行为能力。后原告向被告理赔,被告退还了翟磊所交纳的保险费共计53958元。
此外,翟磊身前还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了太平真爱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对此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已进行了理赔。根据太平真爱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约定本附加合同的疾病定义:……重大疾病(包括以下25种)……瘫痪:因为外伤或脊髓疾病所致两肢体或两个以上肢体功能的完全永久性丧失(肢体的定义为整个上肢或是整个下肢)。或下列任意一项:1)四肢瘫痪;2)下身瘫痪(截瘫);3)两侧瘫痪;4)单侧瘫痪(偏瘫);5)全身瘫痪……昏迷:因脑部功能衰竭造成的完全意识丧失状态,并且对所有外界刺激完全无反应,需要持续使用生命维持系统至少一个星期以上,直接因酒精或药物滥用所致的昏迷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之内。
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清河区人民法院认为:
一、翟磊与被告人寿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翟磊死亡后,原告翟子恒、翟立刚作为指定受益人有权要求人寿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二、关于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的理赔。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福禄双喜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人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额即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故该险种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保险金50000元(已付),原告辩称应当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没有依据。
三、关于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本案翟磊意外伤害之后的状态属于此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首先,事故发生时间是2010年3月21日,翟磊死亡时间是2010年9月17日,总共是181天,翟磊一直昏迷不能动,住院病历也显示了“四肢无自主活动”,符合合同约定的“瘫痪”;其次,被告虽辩称翟磊只是“昏迷”并非“瘫痪”,但按照对“瘫痪”概念的通常理解,翟磊的情形也是符合该标准的。当双方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三,被告举证的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太平真爱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中虽对“瘫痪”与“昏迷”进行了区分,但从内容看,此条款中的“瘫痪”与本案条款中的“瘫痪”定义也并非完全相同的,故两者并无可比性,与本案也无关联性。第四、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福禄双喜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六条约定,若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也就是说翟磊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疾病符合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该险种被告应当支付的保险金就是150730元。扣除已支付的3030元,被告还应支付给原告保险金147700元。
四、关于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A款)的理赔。根据第五条保险责任约定,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也就是说翟磊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疾病如果符合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被告应当退还保险费928元。诉讼之前,被告已将该保费退还原告,所以无论是否符合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就此被告都无须再支付保险金给原告。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于2011年6月17日判决:
被告人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翟子恒、翟立刚保险赔偿款147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单位: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调解书中约定的违约责任过重能否认定为违法
——兼谈对违约金过高的调整
□张 雨
一、问题的引发
2007年10月24日,某典当公司(甲方)与某日化公司(乙方)订立了一份土地抵押典当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以下主要内容:一、乙方自愿用自有土地作抵押向甲方贷款人民币80万元,月利率6‰,综合费率按17‰计算,月利率和管理服务费合计23‰;借款期限以借据为准。抵押期限从2007年10月24日至2008年10月24日;二、经甲方同意,乙方以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兴淮路南侧淮国用字第2002字第PC00037号土地作抵押;三、乙方每月24日前给付甲方利息及综合费。逾期支付的,甲方每日按月息及综合费用的0.3%加收滞纳金;四、乙方在典当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绝当后,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拍卖或变卖乙方所抵押的土地,拍卖或变卖所得在扣除拍卖佣金、当金本息及违约金(每日按典当金额的3‰计算)等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直到还清为止。同日,双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日化公司将其座落在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兴淮路南侧淮国用字第2002字第PC00037号土地9770.3平方米抵押给典当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取得了他项权证。次日,典当公司出具一份当票给日化公司。该当票载明:当物名称“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兴淮路南侧淮国用字第2002字第PC00037号土地”,当金80万元,典当期限2007年10月25日起至2008年2月24日止。并备注:当金月利息、月服务费23‰,按月收取。
2007年11月30日,日化公司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4960元、管理服务费14533.40元,此后再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典当期限届满后,日化公司既未赎当也未续当,典当公司于2008年4月7日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将日化公司抵押的土地出售,所得款项用以偿还典当公司的80万元本金、代理费、利息、综合费用、滞纳金、违约金(利息、综合费用、滞纳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同合同约定,期限从2007年11月25日至被告给付之日止)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某区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日化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典当公司当金80万元;利息、综合费用(从2007年11月26日起至2008年8月25日止,月利率按6‰,综合费率按17‰计算);滞纳金6148元(从2007年12月26日起至2008年2月29日止);律师费11000元。如被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除继续按月给付利息(月利率6‰)和综合费用(月费率17‰)到实际给付时止以外。另外从2008年8月26日起每日按当金80万元的3‰支付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13362元,减半收取6681元,由被告负担。法院依上述协议制作并送达了调解书。
调解书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日化公司未履行,典当公司向某区法院申请执行,某区法院于2008年9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日化公司除土地和厂房待拆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典当公司向法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某区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2010年1月26日经典当公司申请法院恢复执行,至2010年1月28日典当公司经法院执行得款2072500元并向法院申请结案,该案执结。
二、问题的争议
2011年5月日化公司向某中院申请再审。
日化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在主持调解过程中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而不加以释明和调整,忽略了国家法律规定的违约金以补偿为主的原则,放纵了当事人自治,从而使调解书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导致调解书内容违法,请求撤销原审调解书,由典当公司退还日化公司多收的金额778544元。
被申请人典当公司答辩称,调解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人认为违约金过高可以在原审中申请法院调整,但其并未向法院申请调整,已在调解中放弃了该权利。请求驳回日化公司的再审申请。
对该案的处理形成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应提起再审。理由是,调解书所确定的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是对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惩罚性措施。且该调解协议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为维护调解书的司法公信力,本案亦不宜再审。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提起再审。理由是,调解书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违反法律规定。本案调解书关于日化公司逾期支付调解约定款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除继续按月给付利息(月利率6‰)、综合费用(月费率17‰)及滞纳金以外,还包括从2008年8月26日起按每日当金80万元的3‰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责任明显过重,应通过再审进行调整。
三、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调解的相关规定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该规定是在总结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因为绝大部分调解协议都是在权利人作出一定让步的情况下达成的,而相当一部分义务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又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导致权利人的利益进一步受损。这样既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或制作的调解书的严峻挑战。基于此,该规定允许当事人对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进行约定,其目的就是要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实践中,该民事责任大多数都通过支付违约金的形式约定,这就必然涉及违约金的约定范围问题。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权利人作出的让步越大,其要求约定的违约责任越重。而义务人为了争取权利人较大的让步,往往对自身的履约能力考虑不周或心存侥幸,同意权利人提出的过重的违约责任要求,以减轻自己的义务负担。同时,法官基于审判质效考核、信访等方面的压力,也总是把调解作为案件审理结果的第一追求,往往忽视对当事人自愿约定的违约责任内容的仔细审查,从而导致调解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内容违法情况的发生。
(二)关于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及理解。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范围并无具体明确的规定,但从违约金的性质和功能看,应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究竟何为“过分”,并不明确。直到2009年2月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才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2009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典当企业主张典当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综合费的,应予保护,但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除外。典当企业主张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利息及综合费的,对于两项合计数额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的部分不予保护。典当企业主张合同违约金,借款人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处理。
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看,对约定的违约金采取的是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适度保护的原则。即如果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则应按照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合法性进行判定,以决定是否减少及减少的幅度。
(三)关于调解协议中违约责任的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因此,法官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调解案件时,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应当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审查,对这种民事责任的范围进行限制,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重的民事责任。本案调解书关于日化公司逾期支付调解约定款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除继续按月给付利息(月利率6‰)、综合费用(月费率17‰)及滞纳金以外,还包括从2008年8月26日起按每日当金80万元的3‰支付违约金,即每月的违约金为当金的90‰,逾期付款责任明显过重,大大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及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保护范围。据此,可以认定该违约责任约定的“逾期付款按每日当金80万元的3‰支付违约金”的内容违法,应依法通过再审进行调整。
2009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就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作出了规定。依据该意见,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调整的原则是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调整的方法是,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综合权衡。实践中,应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上述指导意见是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基本依据,也应是人民法院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调解案件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尺度。
(四)关于调解协议中违约责任内容违法的判定及处理。审判实践中,对于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中所确定的违约责任的内容是否违法,应慎重从严把握。其一,按《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此处使用的是“一般可以”,也即,并非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都认定为“过分”,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其二,义务人不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义务,既有违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也是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蔑视,在此情形下,应充分彰显违约金的惩罚性,强化对恶意不履行调解书约定义务一方的惩罚。因此,对调解书中违约责任的内容,如果不是明显违法,则不宜启动再审,以维护调解书的权威。如果必须调整,则应充分体现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惩罚性。
本案经某中院再审判决:变更原审调解书“从2008年8月26日起每日按当金80万元的3‰支付违约金。”为“日化公司一次性给付典当公司违约金50万元。”这样处理,既避免了申请人日化公司按原审调解书履行而承担过重的违约责任,同时,又体现对其不履行调解书约定义务的惩罚,不拘泥于违约金不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规定,其导向值得称赞。
(作者单位: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者补评:
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本案,当事人提起再审的理由只是民事调解书中违约金约定过高违反法律,此为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再审申请事项。为此,编者尝试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当事人的理由是否符合民事调解书的再审条件。
1.调解书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对义务人的约束性规定,其强调的是惩罚性。如果一份权利人作出让步的民事调解书不能如约兑现,从某种意义上则是对权利人权利的又一次侵害,法律禁止此类行为。因此,法官在对民事案件主持调解时有必要引导当事人在民事调解书中增设约束性或惩罚性条款。本案违约金条款是事先设定在当事人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的情况下所作的惩罚性规定,是防范义务人借法院调解来拖延履行的必要设定,也是司法实务中避免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而倡导的做法,其具有促进义务人履行义务和案结事了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和司法和谐的要求。
2.法律对民事合同的违约金的约定没有限制性规定,其立法精神是坚持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法遵循合同自由原则,没有对合同违约金的约定规定上、下限,即法律不干涉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而只是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时,在诉讼中可以申请法院调整违约金,不申请的,法院不得主动介入,否则干涉私权,违反合同自由原则。显而易见,合同法没有规定必须调整而仅规定依申请调整,其表现的是公权力有限的、非强制性的干预,但本质上仍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违约金约定过高并不当然违法。故不能简单地以合同法赋予了诉讼当事人对合同纠纷申请调整违约金的权利,从而曲解在民事调解书中可以此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
3.民事调解书不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其既判力不可任意变动。该民事调解书是在诉讼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由国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而民事合同是不介入公权力的仅限合同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协议。因而,前者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的法律效力不同于后者,其只要自愿和合法,义务人以民事调解书中违约金约定过高的理由不能导致再审程序的启动,义务人如不履行,双方当事人又不合意处分则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以体现其既判力;而后者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可以在诉诸法律时,对认为过高的违约金申请调整,或双方当事人合意处分。
原因自由行为下被告人主观责任要素的认定
□欧海鸥
【案情】
2011年8月9日下午,被告人于成波酒后在家中自伤,民警接他人求助电话赴现场处理,到达时于成波已爬上自家屋顶,其用砖块砸民警并转到邻居张素芹家门口。因害怕被抓获,于成波从张素芹家门口拿起斧头将张素芹劫持至一间厨房内。后于成波用斧头砍断厨房内电线,砍坏煤气罐阀门,用敲碎的啤酒瓶戳伤张素芹的小腿,向民警和劝说的人群扔砸空啤酒瓶。在于成波劫持人质80余分钟且劝说无效的情况下,消防和武警战士趁其不备将张素芹救出,后将于成波抓获。
【审判】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成波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于成波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于成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于成波上诉提出:其主观上无侵犯张素芹人身权的目的,客观上未实施以张素芹人身安全要挟他人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其酒后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江苏省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于成波以暴力、胁迫手段劫持被害人张素芹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针对于成波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于成波醉酒后故意闹事,亲属报警后其因不满警方介入而实施绑架他人的行为并实际上控制了人质,其危害行为直接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鉴于上诉人于成波酒后自伤拒不配合就医,亲属恐其伤情严重而报警求助,于成波因处于醉酒状态误解警察到场处置的目的而实施绑架他人的犯罪行为,其并无掳人勒赎等恶劣动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暴力程度亦相对较低,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另其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有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悔罪表现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因此,上诉人于成波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一、维持洪泽县人民法院(2011)泽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于成波犯绑架罪;二、撤销洪泽县人民法院(2011)泽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于成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成波犯绑架罪,免予刑事处罚。
【评析】
如果按犯罪论体系三阶段构造,即按该当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来评价本案被告人行为的话,被告人已经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对此认识并无差异,不过在认定被告人在行为时是否有责任能力,也就是是否有罪责和不法目的时,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反过来说,对于被告人罪责的认定涉及责任能力的认定,从而涉及到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罚,即被告人在喝酒这种原因自由行为后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否因行为时责任能力的减低或者丧失而减轻处罚或者不构成犯罪。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如酗酒或吸毒),且在此状态下实现了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1原因自由行为的特殊性在于原因行为在前,犯罪行为在后,实施犯罪行为时行为人处于限制责任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状态。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的探讨重点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集中于对原因自由行为进行处罚的正当性上,特别是对“行为与罪责同时存在原则”协调一致性的说明上,因为在原因自由行为中,实施原因行为时是一种责任能力和主观心理,而实施犯罪行为时又是另一种责任能力和主观心理。二是集中于何种情况下进行处罚,尤其是集中于犯罪未遂的认定、无责任能力情况下故意犯的处罚等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因吸毒或者酗酒而实施违法行为并最终被定罪处罚的并不少。由于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因此在处罚时并无多少争议,但并不表明对醉酒的人进行处罚都在裁判时作了正当化的说明,并且在所有情况下都给予处罚也是存在疑问的,因此仍然有探讨的必要。
笔者无意于继续讨论对原因自由行为进行处罚的理论根据,而在于结合裁判的思路,对与本案有关的被告人的主观罪责问题作一探讨与说明。
一、责任能力的判断——限制责任能力下主观认识对定罪的影响
行为人实施了先行原因自由行为和结果行为的,存在两个行为,一般来说,相应地也存在两个主观心态,当然有时两个行为是受一个主观心态的支配,只是这一个主观心态包含了两个内容而已,比如行为人欲先喝酒,然后去实施伤害行为。行为人的结果行为该当构成要件时,在认定犯罪时,无疑应该考虑此时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但如何考虑,是否要结合前后两种主观心态,以及如何与责任能力结合起来考虑,则有先后之分。
刑法上将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区分为完全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在对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的行为人的行为该当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作出认定后,同时应该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以此确定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进而据此确定行为人所构成的犯罪。由于在限制责任能力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丧失认知和控制能力,因此限制责任能力与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认定是并行不悖的。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的原因可能使自己陷于限制责任能力与无责任能力两种情形下,在限制责任能力情况下,以结果行为阶段的罪过形式可以直接区分故意犯与过失犯,2所以不需要将原因行为时和实行行为时的两种主观心理状态结合起来考虑,而在行为人陷于无责任能力时,实行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无法查明,有时根本无从考虑,3更多的关注则在原因行为时的主观认识,前后主观心理状态的结合也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
有人也许会认为,既然限制责任能力情况下可以直接以实行行为时的罪过形式来认定故意犯或者过失犯,法律规定或理论探讨岂不是无意义。在这个问题上,从各国的规定看,主要在于明确原因自由行为下行为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并且不得因限制责任能力而减轻处罚。
二、自陷无责任能力时对结果行为的处罚
在行为人将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后,因为实施结果行为时已无所谓的故意或过失,因此只能根据原因行为时的一个概括的主观心理状态来认识行为人的罪过。需要解决的有四种情形:一种是行为人故意陷于无责任能力,目的在于实施结果行为;第二种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陷于无责任能力,但对于原因行为后自己会做出什么行为只是有一个模糊而概括的认识;第三种是故意或过失陷于无责任能力,对于自己会实施什么样的行为毫无认识;第四种是陷于无责任能力时无故意或过失。
对于第一种情形,有人又称之为“双重故意”,即造成无责任状态的故意和在原因行为阶段对造成特定犯罪结果的故意。这种情形被认为属于典型的原因自由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结果行为的,应按结果行为的犯罪构成确定行为人所犯之罪。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甚为少见。
第二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较多,对于此情形下的结果是否处罚争议也较多。有人主张,对于故意犯罪形态的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人不仅要有自陷无责任能力的故意,而且同时“就想象到那些自己在迷醉状态中想要实现的确定的行为构成的特征”。也就是说,对于结果行为认识应该是具体的,而不是概括的——“一旦喝酒便会实施暴力行为这一习性”4或者“一经饮酒或使用药物,就会出现侵害他人身体、生命危险行动的习癖”。5据此,在行为人饮酒陷于酩酊状态,因有酒后伤人习癖而形成伤人故意,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伤害同桌聚餐之友人,此种情况通常不被认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结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即便肯定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由于原因行为时难以认定故意的存在,仅成立过失犯。相反观点则主张,只要在原因行为时对于自陷无责任能力状态后实施结果行为存在预见或认识即可认定存在放任的故意,可以成立故意犯,这种预见或者认识并不要求很具体。比如林东茂先生就主张,“过失地招致精神障碍,如果可以预料将会酒后闹事而且可得回避”,6应予处罚,而且不得减轻处罚。这样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亦不在少数。比如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刑事判例集》第17卷,第259页以下,前一审级对直接满足了行为构成但是由于喝酒而无罪的被告,最终被判处了盗窃罪和故意伤害身体罪。7再如日本判例,被告人明明认识到自己用车将货运完后会到酒吧饮酒,饮酒之后会酩酊驾车,在3至4个小时期喝了20瓶啤酒,酒后驾驶他人汽车,并恐吓同乘的其他人交出钱财,被告人被认定为犯有恐吓罪。另一例是,被告人具有一旦饮酒会因酒精中毒而对他人实施暴力的习性,某日,大量饮酒让自己陷入病态酩酊状态,并在心神丧失的情况下携带牛刀乘坐出租车,试图抢劫,止于未遂。被告人被处“出示凶器暴行胁迫罪”。8能够对自己将来的行为有所认识,并且能够避免而不避免,因此具有罪责,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样也许能够化解“坚守罪责原则与常人法感”之间的龃龉。9
对于第三种情形,无论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如失恋而大量饮酒至醉,还是出于过失,如轻信自己不会醉,但饮酒过量至醉,只要行为人对于醉后自己会如何行为毫无认识,则不应处罚。此种情况,司法实践中甚是少见,但不能否认存在的可能,也正因第二、第三、第四种情形的存在,原因自由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才有探讨的必要,也才说刑法关于醉酒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不周全。
对于第四种情形,即如果对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无故意或者过失的,不应处罚。比如,生理性醉酒的人,其第一次饮酒时并不知道自己会醉酒而陷入无责任能力,对在此情况下的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主观目的的认识
如前所述,在故意或过失的原因自由行为下陷入无责任能力时,只要对于无责任能力下自己会实施侵害法益的行为有所预见或认识,可以成立故意犯。而在故意犯罪中,有的犯罪要求有特定的目的,比如盗窃和抢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比如绑架,以图谋不法的财产利益或者其他目的而挟持人质。这些目的,是否要有所预见呢?由于行为人的预见是概括的和粗略的,只是预见和认识到自己会实施侵害法益的行为,至于具体是什么行为,并无预见和认知,所以不能要求行为人对于犯罪的目的有明确的认识,只能根据具体的犯罪过程和犯罪事实来确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四、本案的裁判思路
按前述所言的裁判思路,首先应该考虑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10行为人醉酒后是无责任能力还是限制责任能力,应该通过精神病鉴定来确定。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应该负刑事责任,所以醉酒的人犯罪后,无论是行为人还是辩护人一般很少提出行为人是限制责任能力或者无责任能力的主张,当然更不会申请对行为人的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公安机关也不会主动对行为人醉酒时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实务中也就不涉及因醉酒这个原因行为之下的罪责问题。
对行为人责任能力进行鉴定的必要性是要考虑的,而不能仅仅因为行为人醉酒,可能涉及限制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并影响定罪,就不去鉴定。通常情况下,一个人的责任能力直接影响到其承担的刑事责任,责任能力的认定是事实问题,如何决定刑事责任则是法律问题。受这种观点的驱使,在涉及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能力鉴定的实务中往往将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颠倒过来,即首先认为某人应该担责,然后给出完全责任能力的认定。比如本案,笔者曾询问鉴定人为何被告人被认为是完全责任能力。鉴定人一方面认为从医学的角度看,被告人醉酒后已经属于限制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另一方面又解释,因为刑法规定醉酒的人应该负刑事责任,所以是完全责任能力,如果不是完全责任能力,岂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作为鉴定机构,其解决的仅仅是责任能力这个事实问题,至于这种责任能力下行为产生什么后果在所不问。这也反映出对刑法的一种误解,即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一定会导致不承担责任或承担较小的刑事责任,也缘于对原因自由行为这一理论的陌生,结果鉴定人代替了法官从事实上就将被告人归罪了。实际上如前述,即使行为人无责任能力,如果在原因行为时其对自己会实施侵害法益的行为有所认识,其仍然要担责。于是也许有人会主张,既然如此,就没有鉴定的必要。不过,此处有一前提事实,即实施原因行为时行为人对自己会实施后来的实行行为有所认识,在这个前提事实未经审判确定之前,行为人的责任能力仍然要通过鉴定进行确定。本案中,被告人有醉酒后闹事的习性,这一点为其家庭成员所证明,说明其对于酒后可能实施侵害法益的行为有一定的认识和预见,鉴定确定其即使无责任能力,仍然要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对将来的行为有所预见或者认知,则更要对其责任能力进行鉴定,以确定对其是否要处罚。
此外,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那就是被告人对于实施原因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问题,虽然这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本案被告人因为经常醉酒,且有酒后滋事的习性,所以其饮酒时对自己会醉酒应该有所预见,可以认为其对醉酒是一种放任的故意。如果一个人并不经常醉酒,是否可以认为其对醉酒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不过大多数情况下应该是一种放任的故意,因为凡饮酒之人,对于自己对酒的适应能力,在饮酒过程中已经达到何种程度均是有清醒认识的。
其次确定行为人的主观不法目的,因为在绑架犯罪中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不法目的。在处理本案时,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时,并无不法目的,所以不构成犯罪。从案件事实看,行为人先是自伤,其家庭成员报警,警察出警处置,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警察是来控制并帮助自己的,由于醉酒,其认为警察是来抓捕自己的,因此以挟持邻居的方式要求警察离开,其主观上的错误认识,同样是其实施绑架行为的目的,因此不能以行为人错误认识为由就认为其不具有不法目的。这种错误认识同样是原因行为引起的,不能要求行为人像正常状态下一样地思考问题,否则,原因自由行为也就没有探讨的必要了。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本案被告人的量刑。一般来说,被告人或辩护人,甚至法官,均会说被告人系酒后一时不能控制自己而犯罪,似乎有一定可原谅之处。但饮酒造成的行为人责任能力的减弱或丧失,在应该担责的情况下,不应成为酌定从轻的理由,所以虽然本案最终对被告人免于处罚,但理由是被告人无恶劣动机、无严重后果、得到谅解等,而与醉酒及醉酒后的责任能力无关。
(作者单位: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中级人民法院)
善意取得物权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许霞 武超平
【案情】
陈某和蔡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存续期间的2005年1月,蔡某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取得了A号安置房。2006年10月22日,陈某和蔡某协议离婚,约定A号安置房归陈某所有。2008年5月16日,蔡某通过欺骗手段从房管局领取了A号安置房产权证。2009年10月26日,刘某从工商银行贷款10万元,蔡某以A号安置房向工商银行提供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因刘某未按期还款,工商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1、刘某向工商银行归还借款10万元本息; 2、蔡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因刘某和蔡某均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工商银行申请执行,在法院准备变卖抵押房屋时,陈某以A号安置房属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并起诉工商银行和蔡某,请求法院确认工商银行和蔡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工商银行辩称,其已经善意取得A号房屋抵押权,故抵押合同有效。
本案的事实较为清楚,焦点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即工商银行和蔡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合议庭一致认为工商银行已经善意取得A号房屋抵押权,但对合同是否无效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蔡某未经权利人陈某的同意,将A号安置房抵押给工商银行,系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该行为没有得到陈某的追认,依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应判决工商银行和蔡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工商银行已经善意取得A号房屋抵押权,故工商银行和蔡某之间的抵押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评析】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因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院裁判案件应当以现行有效的法律为裁判依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事后权利人未予追认的,则无处分权人与他人签订的处分物权人财产的合同无效。在本案中,蔡某未经陈某同意,与工商银行签订抵押合同,擅自使用陈某财产对他人债务进行担保,蔡某的行为应属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行为,这一行为最终没有得到陈某的追认,因此蔡某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但笔者认为这一结论在逻辑上存在三个悖论:
第一,与无效合同的本质特征不符。无效合同的本质特征是违法性,合同法保护的是合法的交易,非法交易不受合同法保护。《物权法》规定了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实际是赋予了善意取得的合法性。既然善意取得是合法的,那么善意取得的合同关系无疑就应得到合同法的保护。如果说善意取得物权的合同无效,就等于说善意取得违法,如此岂不是与无效合同的本质特征不符?
第二,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相悖。无效合同正是因为其违法性,又衍生出另一个特征,就是不得履行性。因此,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本案中,工商银行已经善意取得A号房屋抵押权,善意取得也是合法取得,且不需要向真正物权人返还财物。所以,如判决蔡某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其后果在理论上会与无效合同的后果相悖。
第三,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初衷不符。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理论的核心和基础,没有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制度则无立锥之地。我国的《物权法》吸纳了这一基本理论,将之视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并明确规定动产的公示是占有,不动产的占有是登记。也即,法律不要求交易一方对另一方的物权刨根问底。只要对方实际占有动产,就推定对方是动产的物权人;只要不动产登记在对方名下,就推定就推定对方是不动产的物权人,即使对方不是实质意义的物权人,由此产生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初衷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加速财产流转。
综据上述,认定善意取得物权的合同无效,不仅在法律逻辑上不顺畅,而且也与法理不符,因此善意取得物权的合同应认为有效。也许有人会说,善意取得和合同有效无效是两码事,前者是物的权属问题,适用于物权法解决,后者是合同效力问题,适用于合同法调整,二者是并行不悖的。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在法学理论上无疑是说得通的,但除专业法律工作者以外,业外人士怎能明白这一区别?法律是为全体公民的实践准备的,不是特地为专业法律工作者显示理论水平准备的。一部好的法律必须让广大公民读懂,广大公民也只有能够读懂才能更好地遵守它。对善意取得物权人而言,如果他(她)得知其善意取得物权的合同无效,他(她)会怎么想?一定会感到他已经取得的物权不安全。所以为了法制的统一,消除《合同法》与《物权法》的这一冲突,《合同法》第51条应当予以修正,笔者建议在该条后增加一款但书“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善意取得物权的除外。”
需要说明的是,1997年合同法没有规定善意取得物权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并非是立法者的疏忽,因为当时我国对善意取得制度本身还没有立法。1988年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这是我国第一次对善意取得的规定。200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质权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制度,首次突破了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保护,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动产的质权和留置权。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则明确了动产及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作者单位: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
民间恶意借贷行为构成诈骗犯罪的认定
□何如秋 仇志坚
【案情】
2006年11月至2007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以支付5%/月利息为诱饵,隐瞒事实真相,多次以借为名从刘某、张某某处骗取现金246000元用于赌博等活动;其间,被告人张某先后支付给刘某、张某某“利息”35000元。2007年年底被告人因无力偿还欠债而潜逃外地。
2008年5月8日,被告人张某在南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退出赃款20000元。
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211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法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张某诈骗朱桃玉75000元的事实,审理中,因证据发生变化,故不宜以诈骗数额认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除25000元以外,其余186000元不应作为诈骗数额认定的辩护意见,经查不能成立,理由是: 1.被告人在没有固定职业、没有合法经济收入的情况下,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现金;2.实际借款中,被告人以自己做高利贷生意的名义,隐瞒真实的借款用途,边借边赌、边赌边输、边输边骗,欺骗被害人;3.被告人将所借款均用于自己赌博或借给他人赌博,其行为具有高风险,既有被司法机关查处的违法性,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4.被告人无法偿还欠款,不辞而别,躲至他乡,杳无音信。综上,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表明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双方亦非正常的借贷关系,应以诈骗定罪处罚。辩护人对此发表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张某归案后主动坦白诈骗的主要犯罪事实,且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对此发表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出赃款191000元,返还被害人刘某(60000元)、张某某(131000元)。
【评析】
本案是一宗以高利贷为诱饵的民转刑的普通诈骗犯罪案件,但社会影响很大。如何正确区分一般民间借贷关系中的恶意借贷民事行为与诈骗犯罪行为的界限,是准确处理该类案件的关键。
本案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诈骗犯罪行为。理由是:1.张某从民间向好友借款时出具借条,虽然约定了高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但借条本身是合法有效的,能证明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张某并未采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资金,张某的行为应属于民法调整的一般民间借贷纠纷。2.张某在借款过程中,又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犯罪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恶意借贷并逃跑非法占有超出了民事法律调整范畴,构成诈骗犯罪行为。理由是:1.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张某虽具有部分还款的事实,在其借款时隐瞒非法用途的真相,用款的风险是很大的,张某无业无正当经济来源,归还巨额借款的可能性处于不确定性。张某借款后,用于高利息借给他人赌博,自己也赌博,靠放高利贷回收资金和自己赌博赢钱来还款,最终无钱还债又躲藏逃跑,使受害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张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采用蒙骗的手法隐瞒借款的真实用途,仍以高额利息大量借贷,最后无法还清巨额借款又逃跑,结合这些综合分析张某在主观上具有对借款概括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参照《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金融诈骗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指出,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所以说张某借巨款不还的行为明显符合上述《纪要》指出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的目的情形,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2.张某在客观行为上具有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张某其身份是无业农民,无正当的经济来源,采取隐瞒借款真实用途的手段,以借为名大量骗取他人的巨额资金,最后无法还款躲避逃跑。这些事实符合我国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规定的构成要件。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法院判决是正确的。金湖地区通过该案的公开宣判,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对有效遏制民间高利贷引发诈骗犯罪案件的高发势头起到很大作用。
(作者单位:金湖县人民法院)
党的作用无时不在
——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中院党建工作纪实
□余增明
自2003年以来,江苏省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中级法院在省高院开展审判质效指标考评中,始终位居全省前列,从2009年起,保持全省第一,成为“江苏样板”。
自2002年以来,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委、市政府组织的科学发展目标考核中,连续11年获得先进,江苏省“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中院公众满意率连年攀升,2011年为99.08%。
地处苏北经济欠发达地区的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中院,何以能够取得如此骄人业绩?尽管值得总结的经验可能有若干条,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党建工作在该院显得格外活跃,用机关党委书记张年松的话,就是“让党的作用在法院工作中无时不在,无处不在。”
“中心组一月至少一次的集中学习会,既是思想统一会,更是工作动员会。”
11月8日,在组织全院干警收看党的十八大开幕盛况、聆听胡锦涛同志工作报告之后,中院党组中心组随即召开扩大会议,围绕学习十八大报告的体会展开热烈的讨论,党组书记、院长钱斌就如何深入学习十八大会议精神进行了部署。
中心组每月至少一次的集中学习活动,这是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中院坚持了多年的学习制度。参加中心组集中学习的除党组成员外,还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副处级审判员。
“中心组一月至少一次的集中学习会,既是思想统一会,更是工作动员会。”钱斌如是说。
每年的12月份,院机关党委便将下一年度的全年学习计划编发给中心组学习成员。学习内容,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精神、领导重要讲话、法律法规及国家、全省、本市经济运行态势等等。
学习不是目的,如何把学习成果转化成工作动力,这是党组始终关注的问题。
为增强学习效果,党组要求中心组成员利用平时以自学方式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集中学习则以专题辅导和讨论交流为主。讨论交流必须联系工作实际和思想实际,坚决反对不切实际的泛泛而谈。
中心组还经常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方式,不断丰富学习形式。
近年来,该院先后组织中心组成员走进工厂企业、田间地头、城市发展规划馆等场所,实地感受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的发展成就和建设蓝图。邀请市委组织部长、宣传部长、市纪委书记等领导进行专题辅导。
今年6月30日,新一届中院领导班子集体走进周恩来纪念馆,在深入了解周恩来光辉一生的基础上,领导班子坐下来,开展以“学习恩来精神,树立优良作风”为题的专题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上,党组一班人争相发言,对照总理品格找差距,围绕现实谈感想,讨论会持续了三个多小时,大家纷纷表示,一定要以恩来为榜样,对党忠诚,维护团结,一心为民,狠抓落实,严于律己,为全市法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作出更大的努力。
“要把虚事干实,使机关党委成为‘党组信任,干警信赖’的一支中坚力量。”
长期以来,机关党委给人的印象就是一个务虚机构。除了书记、副书记是专职的外,委员则全部由分散在各部门的同志兼职,除了理论学习和发展党员,其他似乎无事可做。
然而,近年来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中院机关党委的各项工作却显得分外活跃。
“要把虚事干实,使机关党委成为‘党组信任,干警信赖’的一支中坚力量。”这是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张年松常挂在嘴边的话。
让委员们有事可做。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党委会。来自各部门的委员们不仅要交流各自的履职情况,而且要汇报所在部门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根据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研究制定党委工作方向。
让干警们感受组织温暖。对考入中院的外地大学生,不仅帮助他们安排好食宿,逢年过节时还会通过座谈会和上门慰问等形式,送去组织问候。
随着案件数的逐年增多,法官们的身体每况愈下。机关党委从学校请来老师为干警辅导广播操,并在全院开展了广播操比赛。从此,利用工作间隙做广播操,成为干警们工作生活中的一部分。中院代表队,在市广播操比赛中连续三年获得第一名。
让机关生活丰富多彩。春节,不仅有专场文艺晚会,还有拔河、棋牌、套圈等各种比赛活动;五一、七一、国庆等节日,不仅组织干警演讲比赛,还要组织书法、绘画、摄影展等多项活动。
“支部建在庭上,让党的作用在法院工作中无时不在,无处不在。”
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中院现有16个党支部,其中,业务庭(局)全部做到一庭(局)一支部。
案多人少矛盾如何解决?各支部群策群力,各施高招。民三庭党支部在党员法官中开展“向我看齐”活动,“白加黑”、“五加二”,尽管辛苦,但大家无怨无悔。民一庭党支部在干警中开展向本庭的先进典型一等功臣、市三八红旗手标兵王燕学习活动,全庭上下呈现你追我赶的生动局面。
如何不断丰富司法为民举措?立案庭党支部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各种便民设施的基础上,还在立案柜台增设了“党员示范岗”。今年又开通了“网上法院”,开展“网上咨询”、“网上立案”等便民服务。信访办则在网上开设“网上投诉”、“网上信访”专栏,且做到事事有回复,件件有落实。
在利益调整面前,干警思想容易出现波动怎么办?各党支部能够想在前边、把握重点,将思想工作做在始终。
近十年来,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中院平均每年都要对干警职级进行1至2次的调整,有近200人次职级得到提拔,有的从书记员升任至基层法院一把手院长。但由于党支部思想工作到位,没有发生一起因为职级调整而闹思想情绪的人和事。
为防止干好干坏一个样,中院党组要求年底考核评比时各部门必须有一定比例的“三等奖”人员出现。辛辛苦苦干一年,谁都不想落个“三等奖”,怎么办?各部门充分发挥党支部作用,评前有动员,评中论实绩,评后细谈心。最终,进入一等奖的人员没有因此而沾沾自喜,评为三等奖的人员也没有因此而怨天尤人,不仅评出了风格,而且促进了工作。
(作者单位: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中级人民法院)
浅析如何做好基层法院办公室工作
□刘晓军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主要职能是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为法院的办公室人员虽然不直接参与办案,但却承担着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为广大干警服务的“承上启下”职责,基层法院办公室工作在基层法院整体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办公室职能能否充分发挥,直接取决于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以笔者所在的清河法院为例,就基层法院办公室工作谈一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当前基层法院办公室的现状及任务
基层法院办公室是基层法院内设的一个综合办事机构;是协助院党组、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政务性工作、保障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的后勤服务部门;是直接影响法院审判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法院内设机构;是法院审判工作中沟通上下、协调左右的枢纽和桥梁。为院党组和院领导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为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服务是多年实践中形成的法院办公室工作的基本职能,搞好“三个服务”,做到领导满意,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满意是法院办公室坚持不懈,努力追求的工作目标。办公室具有帮助者和领导者的双重角色:是一个机关沟通上下左右关系的枢纽和桥梁,是领导的重要参谋和助手。办公室工作地位特殊、关系重大,稍有不慎就会带来全局性的影响。法院办公室是反映法院工作状况和精神风貌的“窗口”,是加强横、纵向联系的“纽带”。法院办公室的工作成绩如何,直接关系到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执行效果。因此,如何做好新形势下法院办公室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前提下必须不断转变观念,提升自身素质,充分发挥办公室职能。
二、如何高效发挥办公室职能作用
办公室职能作用的发挥,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做好一件两件事就能够实现的,它渗透于日常每一项工作之中,体现在繁杂琐碎的事务之内,大多数基层法院办公室需要做好以下常规性工作:起草本院的报告、讲话、总结等综合性文件,以及本院的通知、规定、办法、请示等单行性文件。公文的拟制需要做到紧密联系实际,正确反映上级精神,准确体现领导意图,处理上级的来文、来电要做到迅速快捷、合理得当、落实到位;在档案管理、文件打印、会议记录、值班通联等工作中要提高警惕、严谨细致,做到规范操作,万无一失;在财务管理中要做到帐帐平衡,帐实一致,保障有力;除此之外,办公室还要负责内外联系与综合协调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司法行政事务,组织安排本院各种会议和院领导的公务活动,负责全院的司法宣传统计工作,信息编撰工作,调研案例编报工作,会议接待,收发公文、传真,管理公章,准备领导讲话材料,等等,有时没有具体部门负责的工作也都由办公室来承担和组织。
办公室在法院工作中有如此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其工作特殊性又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这就对办公室工作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作为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四个方面的能力。
(一)组织管理能力。院领导的各项决策工作需要通过办公室落实,院里的许多活动需要办公室去组织,上级部署的工作需要办公室去处理,办公室人员只有具备了组织管理能力,才能落实好、组织好和处理这些工作。
(二)沟通协调能力。一方面,办公室要处理好对内关系。院里的规章制度大多出自办公室,又需要通过办公室去落实,因此办公室的每项工作都与各业务部门息息相关,这就需要办公室要协调好领导与领导之间、领导与同志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好自身与各业务庭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把制度落实好。因此办公室与各业务部门之间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关系,如果处理不好这种关系,办公室工作就很难开展。另一方面,办公室要协调好与上级法院和县直各委局的关系。办公室对外代表整个法院,与上级法院和县直各委局的关系处理好了,我们的许多工作就能受到他们的支持,法院的形象就会得到提升。再者,办公室还要处理好自身内部人员之间的关系。办公室工作面宽,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工作分工,但办公室又是一个整体,只有把每个成员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达到既要有分工,又有合作,才能发挥办公室的整体合力。
(三)服务决策的能力。办公室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创造性思维能力,要练就好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研究决策等基本功,要有“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的本领,注意收集方方面面的情况,真正知在人先,思在人先,谋在人先。领导想到的要想到,领导没有想到的,要主动替领导想到,始终坚持把向院党组提供决策参考作为重点,紧紧围绕法院中心工作想大局,议大事。
(四)办文办事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各种能力的综合体现,比如,专业知识能力,领会领导意图的能力,驾驭局势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处理复杂矛盾的能力以及实际问题能力等等。作为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加强各方面的修养,加强基本功训练,真正做到提笔能写,开口能讲,有事能办。要把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写作水平作为增强业务能力的重中之重,深入实际,努力实践,多出思路,多出精品。
具备了相应的能力,并非必然就能干好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还应该具备相应的工作态度。
一是要有奉献精神,要有平常心。法院办公室工作是默默无闻的工作,既不能显赫于外,又难以尊荣于人。法院办公室工作很清贫,很寂寞,很苦,很累,基层法院办公室表现得更加明显,不仅人员少,而且事情多,除了接受上级法院的多部门指导之外,本县的许多委局甚至本院的其他庭室都可以对其有指令性的要求。面对这种情况,要以平常之心坦然处之,否则,很难把心思用在工作中,更难以积极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是要有忍让精神,具备宽容之心。办公室工作门类众多,任务繁重,事情琐碎繁杂,接触面广,磕磕碰碰再所难免,激烈冲突也时有发生,遭遇到此种情况时,应当高姿态,顾大局,具备忍让精神,严以律己,宽以待人,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来处理此类事情,做到既要文明礼貌,又要不卑不亢,既要尊重领导,又要大胆工作,用自己的付出赢得回报。
(作者单位: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浅谈离婚诉讼中原告虚假意思表示的几种情形
□吉 云
近年来,婚姻自由观念深入人心,加之普法工作的不断向纵深推进,有些人离婚选择到法院,这些人里不乏有假离婚的现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因特定的原因提起离婚诉讼的虚假意思表示,这里我们称之为假离婚。本文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几种假离婚的动机进行分析,希望能有助于稳妥处理婚姻家庭案件。
一、一时气愤型
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多为35周岁以下的年轻人,由于双方性格都较为倔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争吵,一方因气愤提出离婚,而另一方出于面子或气愤同意离婚,并共同到法院协议离婚。常见的是,当事人进入法院后仍然怒气冲冲,嘴里不停的抱怨对方,而另一方却毫不相让,相互指责。这类当事人心理很容易看穿。如果对他们进行诉前调解离婚的话,很容易达成协议,解除婚姻关系。但如果说先收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告知几天后将有审查结果,双方回去后经过几天时间的慎重考虑和家人的劝说,很快就会到法院撤回起诉。
二、父母误导型
夫妻双方之间虽有矛盾,但还不至于想离婚,原告的父母因某种原因想让被告离开这个家庭,便挑起事端,让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父母介入处理时明显偏袒自己子女并进行恶意挑拨,致使被告方发生过激行为,让原告误以为被告不想存续夫妻关系,促使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审理此类案件时,原告很少说话,都是原告的父母和法官长篇大论,当直接询问原告时,原告的父母常代为发言。这类案件发生在上门女婿的家庭中几率较大,当女子顺利生完子女,子女稍有记忆前,女方的父母开始筹划这种离婚诉讼,让女子重新嫁人,老人抚养小孩,以便女方家人延续香火。这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出现几率较小,但让审判人员感觉非常无赖。
三、挽救婚姻型
在起诉时,原告提出离婚时,增加了很多不可能实现的诉讼请求,起诉书中却把自己的情感历程说的淋漓尽致,将对方的过错大谈阔谈,让法庭详细了解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的真实原因。发生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原告某种过错导致夫妻感情暂时破裂,自己无法挽救,想通过法院的离婚诉讼进行协调挽回。因为原告很清楚被告不可能答应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而有机会和被告进行交流,借助法官的调解来减少婚姻的矛盾,重新开始婚姻生活,其一般都会在开庭、调解后的几天内撤回离婚诉讼,防止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
四、第三方逼迫型
这种情况,原告本身没有提起离婚诉讼的真实意思表示,多数为第三方的逼迫而提起离婚诉讼,这类案件的第三方多数为婚姻中的“第三者”。原告方因和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被告方在一定前提下予以默许,而第三者想和原告方以合法的关系共同生活,逼迫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此类案件,无论是立案环节还是审判环节,第三者经常以朋友的身份参与诉讼,实质监督原告的离婚行为。当法官综合了解,便会知晓这类情况,单独与原告谈话时进行利害关系分析,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一般都会尽快结束与第三者的不正当关系,回复到正常的婚姻家庭中去。这种第三方也会是原被告子女,因子女无法忍受一方的某种行为,促使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五、被告欺骗型
这类案件中,原告本意不想离婚,而被告想离婚,被告害怕自己提起诉讼,原告不同意离婚,进而以某种理由骗取原告,原告信以为真,按照被告的要求提起离婚诉讼,进行解除婚姻关系,达到离婚的目的。当原告发现这种离婚的理由已经不存在时,欲和被告复婚,被告却对此事予以否认,不愿与原告复婚。这种离婚是被告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原告方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另一方同意离婚是基于对方采取伪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原告不会作出提起离婚诉讼的意思表示。这类离婚一般在拆迁分户中出现的几率稍大,原告出于获得更多的利益出发,提出离婚。
六、规避法律型
此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欲实现共同的目的。如为了逃避债务、逃避计划生育而多生子女或分别享受某项优惠政策等。近年来,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比较多,如夫妻一方因负债累累,欲摆脱家庭财产被强制执行的风险,提起离婚诉讼,虽经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将绝大部分财产转入另一方名下。但这种离婚诉讼对不知情的债权人一定范围内无效,债权人提起诉讼时,仍然可以将原来的夫妻俩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应支持债权人的上述诉讼请求。就夫妻关系来说,如原被告没有再次领取结婚证,根据法院调解协议,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解除。此类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
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案件千头万绪,古人云“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所以要求我们在审理婚姻案件时,要妥善处理,尽量维系家庭成员的稳定,同时也要打击恶意离婚行为,为社会的和谐做好本职工作。
(作者单位:洪泽县人民法院)
用心调解 和谐司法
□孙宪腾
近年来,我用心做好民事调解工作,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方法与技巧,将调解工作分为精心准备、用心调解、及时签约、调后督促四个步骤,尽可能地实现案结事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8年至2011年,我承办的民事案件调撤率分别为72.16%、77.17%、69.77%、80.95%。2009年和2011年先后被评为“全省法院调解能手”、“全市法院和谐司法能手”, 先进事迹分别在《中国审判》、《江苏法制报》、《江苏经济报》、《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日报》、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电视台等媒体作了宣传与报道。我的工作体会主要有四点:
一、精心准备
首先要吃透案情。有人常说“调解就是和稀泥”,其实不然。调解案件必须要吃透案情,弄清争议背后的核心原因、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调解才能“对症下药”,工作才有重点。对涉农案件、相邻关系、建筑承包、农民工追索工资、房屋拆迁补偿、房屋租赁合同等六类案件,我均坚持勘验现场,使当事人产生信任感,从而自觉地接受调解。如王强与李大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因村委会为双方当事人各出具一份内容相反的证明。我即电话与村委会主任联系到当地去调查真实情况。第二天,我刚到村委会,主任对其出具的相反证明给法院工作带来不便表示歉意,并告知我双方纠纷已由村委会调解解决。
其次要找全“法规”。找法不仅是法官裁判时必做的工作,而且是法官调解前必须准备的工作。找全“法规”,不仅要找适合本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还要找到可以参照适用的规章、各级法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报案例。在调解时提供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使当事人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结果,增强当事人的信任感,并以此权衡诉讼风险,认同调解方案并接受调解。如在审理陈某诉建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在我出示省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中“建筑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招用劳动者间不属劳动关系”的规定后,立即撤回上诉,另案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再次要沟通信息。首先与当事人及其亲朋好友进行沟通,了解案件发生的原因、对诉讼纠纷的看法、诉讼前调解方案。其次与一审法官进行沟通,了解一审时的调解方案、双方的差距、调解失败的原因等调解信息。这样做既可避免重复劳动、也有利于总结以往调解失败的经验,制订合理的调解预案,有助于法官决定是否邀请案外人主持调解。
最后要制订预案。一是选择恰当的调解方式。如当事人矛盾较深的案件,我往往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对于没有太大矛盾的案件,我则会选择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对于当事人分歧较大的案件,我会先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以缩小差距,时机成熟再让当事人面对面地进行协商,以达成调解协议。二是选择重点的调解对象。对婚姻家庭纠纷,我会把工作重点放在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相对强的一方身上;群体性纠纷案件,我会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有影响的“领头人”身上等等。由于工作得法,我成功调结了陆某等197名诉其村委会征地补偿费纠纷、杨某等86人诉某公司借款纠纷案、42农民工诉新世纪建设公司讨要工资案等群体性纠纷。三是准备多种调解方案。如对离婚案件,不仅要准备调解和好的方案,还要准备调解离婚的方案,调解离婚还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准备不同的方案。对民间借款纠纷案件,既要准备一次性还款方案,还要准备分期还款方案。
二、用心调解
一是平等对待。在调解时,我做到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热情、细心的接待当事人。“热心”就是要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个座位相让、一杯热茶暖心、一份安慰宽心、一次劝解舒心、一个答复放心。“细心”就是要结合当事人的年龄、性别、经历、职业、家庭环境,细心观察当事人的言谈举止,了解其心理活动,把握时机,有的放矢地做调解工作。如我在调解祁某与韩某离婚纠纷时,注意到祁某递给韩某面巾纸擦鼻涕的细节,判断出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适时从双方最初创业的艰辛、离婚对孩子的影响等角度做调解工作,最终促使祁某撤回了诉讼,与韩某握手言和。
二是认真倾听。诉讼是解决纠纷的过程,也是当事人宣泄情绪的过程。调解时我注重认真倾听当事人的心声,有时单独约谈当事人,让其倾吐心中的压抑、不满和愤怒。在主持调解时,有意让被侵权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倾诉和宣泄,使其不满情绪得以释放。在宣泄过程中,如能引起侵权方当事人的内疚和后悔心理,从而当场向对方道歉,那么离调解成功仅一步之遥。
三是换位思考。调解中我不仅注重引导法官与当事人间换位思考,还引导当事人互相间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以己度人,才能缩小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相互间的情感距离,促使双方互相体谅,去异求同,解决矛盾,平息纠纷。
四是借力调解。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做调解工作。如利用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上级机关出面协调,解决矛盾;利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或比较信任的人从中劝解,消化矛盾;利用对过错方有约束关系的主管机关教育戒勉,制止矛盾;还可利用与当事人有特殊关系的律师或“说情人”耐心开导,缓和矛盾等,变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增加法院调解的成功率。如2007年,我委托市总工会特邀调解员调结了李明等8人诉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华尔润化工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该案是全省法院开展劳动争议案件诉调对接后调解成功的第一批案件,受到时任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委丁解民书记的书面批示肯定。
三、及时签约
法官在调解结束后,要趁热打铁,及时让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防止反悔,还要注意调解书的合法性,不致于因无法执行而引发当事人信访、申诉,这是调解案结事了的保障。调解要做到合法确定、及时签约、即时履行、及时退费。
一是合法且可执行。“合法”就是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如在调解民间借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确定”就是要做到调解协议内容具体、确定,无歧义,可执行,必要时可以附加违约条款,确保权利人的利益不因调解而遭损害。由于重视了对调解协议的审查,我调结的案件无一件因调解协议不合法、无法执行带来的信访、申诉。
二是及时签订协议。对于调解意见一致的,当即让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即时制作调解书并向当事人送达、签收,有效避免当事人因各种原因对已协商好的调解方案反悔而出现反复。
三是当场兑现结清。对调解给付数额不大、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等案件,则尽量要求当事人当场兑现,即时结清,减少当事人履行成本。
四、调后督促
一是跟踪回访。调解案件,尤其是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继续履行合同、分期付款等案件,要建立档案,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跟踪,不定期地对当事人进行电话、实地回访,避免重启事端。
二是热情接访。对调解结案的当事人来法院回访的,一定要热情接待,耐心接谈,尽力为当事人解决履行协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是定期督促。对于未能当场兑现案件,在付款期到来时,及时敦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对于排除妨碍、腾房、离婚搬出财产等纠纷,要到场监督履行,防止矛盾再次激化。如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体育局诉程明等八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调解结案后,在调解书确定的腾房时间到来时,及时到现场督促履行,确保我市重点工程——市民健身广场工程按期施工。
(作者单位: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区人民法院)
心理学在信访接待中的运用
□殷晓慧
信访工作直接面对着普通百姓,仅凭单一的官话套话无法博得具有多种心态信访人的同感共鸣。因人而宜、区别对待、对症下药、情理相融是做好信访接待工作的关键,其底蕴靠的就是心理学知识。俗话说: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只有晓之以理、发乎真情,才能叩开上访者锈蚀的心锁,冰释他们积郁的不快,心理学认为,尊重和理解是人的两种根本需要。各种不同心理特征的上访人都希望自己的人格受到尊重,希望自己的心情得到理解,更希望自己上访的目的能够达到。所以信访接待人员首先要理解他们,只有准确地了解上访人的心理活动,才能有理、有据、有效地解答上访人反映的问题;也只有理解上访人的心情,才能有的放矢地做工作,使上访者看到接待人员的帮助是真诚的,才能使上访人和接待员之间架起信任之桥,因势利导做好信访工作。上访人员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生活环境不同、所受教育不同,其心理特征、行为表现也千差万别,因人而异采取不同的工作方法,注重接待的策略与艺术,充分利用心理学等研究成果,做好审判工作的延伸。
信访人多数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对诉讼的心情可想而知。因此,我们不妨认为“信访三分理”,从感情上亲近他们,本着“礼多人不怪”的主观愿望认真地对待每一位信访人;本着尽可能做点事情的姿态为他们提供法律等方面的帮助。这不仅有利于解决信访人的困扰和困难,也有助于提升法院的形象。来访人形形色色,有的是有备而来,有的则是来窗口象征性地问问,发发牢骚。表现在信访问题上,不是大而无当,就是漫无边际;不是信口开河,就是道听途说;不是司法不公,就是法官偏听偏信等等,总而言之,自己是没问题的。因此,对这类信访人提出的一些不冷不热的问题,不必如临大敌,扳起面孔严阵以待,更不要讥笑、嘲笑,蔑视、轻慢。这时可让信访人宣泄一通,不要急于争辩,可以避开一些不愉快的话题,大而化之,往往可以收到良好的接待效果。从心理学角度看,即便对没有任何理由的信访人而言,批评或指责都无计于事。
文明接待是信访接待的总体要求。因信访人的千差万别,接待亦应不拘一格。一味的温和或严肃接待都难以适应情况的变化。对不是来解决问题的信访人,一开始就要有严肃的态度,营造一种迫使其采取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的气氛。待其有了正确的态度之后,即可以恭敬的态度进行接待。因为对待这样的信访人,你开始的恭敬态度可能会被他们中间的一些人视为软弱,好像法院输了理,并招致信访人更严重的不依不饶,但问题并不能解决。同时,也有这样的信访人,一开始还能心平气和地反映问题,接访人也会心平气和地接待他,但他会慢慢地逼近你,进而甚至要挟接待人员或法院。这时,接访人就有必要以严肃的态度对其加以提醒,是谓前恭后倨。具体取决于对信访人的适当判断,依能够驾驭信访局势,不使接待局面失控为原则。总的来讲,“先礼后兵”是符合接待规律的。即首先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待弄明事情的原委后,再选择正确的接待方法。既要体现平等对话的接待氛围,也要体现司法机关接待部门的优势,不能一味地息事宁人,也要让信访人知晓必要的信访秩序和信访权威。对于无理取闹,出言不逊,甚至带有人身攻击性质的信访人,要予以正言厉色,给予必要的教育。
在接访中间绕开一些信访问题,与信访人话家常有时也是必要的。有的信访人抱着不信任态度来访,所以有必要开展法律宣教工作:一是灌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二是强调法院重证据、重程序、依法办事的工作特点和规律,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使其形成“既来之,则安之”的心态,引导当事人依照法院工作轨迹办事,这是提高接待效果的重要步骤。以最大的同情心对待信访人、积极换位思考是开展信访工作的重要手段。当信访人确实不理解或不愿面对因自身原因而造成的后果时,要引导信访人分清责任,不要怨天尤人,不能将诉讼的矛盾转向法院或社会。必要时要开导信访人接受诉讼风险,吸取教训。
法国作家拉布吕耶尔曾说过:“位居我们之上的人们,只要露出一丝拒绝或冷淡的神色,就会招致我们的仇恨;但只要一声问候或一个微笑,又会立刻融化我们心头的冰霜”。信访接待的重点应当主要放在疏导、解释、说理和教育几个方面。可以说,接访者的态度决定一切。
(作者单位: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涉少抚育类案件的几点体会
□吴雪玲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正处在长知识、长身体阶段,极易受社会和家庭的影响,他们能否健康成长,关系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关系到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兴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我们的出发点和着眼点,对他们实行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这些年,我们审理的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大多数是抚育(包括变更抚养关系)案件,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百分之六十。此类案件有以下特点:1、家庭关系复杂。父母离婚后,子女随母亲一方生活较多,且多未再婚,约占同类案件的百分之90%以上,而父亲一方多已再婚,约占同类案件的百分之90%以上,且多已生育或再婚配偶带子女组建新的家庭。2、案件审理难度大。抚育类案件多是要求增加抚育费,一方面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生活费用不断增长,另一方面企业经济效益差,职工收入少,无力承担抚养费;离异双方互相仇视,不愿妥协,调解难度加大。
如何处理好此类纠纷,既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又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成为我们法官一项重要职责。
一、有的放矢做疏导工作
首先做好庭前摸底调查工作,走访当事人单位、社区,了解离婚原因、家庭现状、收入情况、有无再婚、再婚后有无子女、再婚配偶的态度、未成年当事人学习生活和成长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先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减少因案件判决给未成年人带来负面影响,以解决未成年人学习和生活困难。每年此类案件调解率达80%以上。
二、适时开展法制宣传
在审理案件的同时,注重对当事人的法制止宣传,把少年庭作为宣传法制的阵地。介绍少年庭的性质、任务,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讲解有关法律规定,教育当事人自觉依法履行义务。
三、正确处理好保护和维稳的关系
审理未成年当事人起诉要求增加抚育费案件,被告方多为再婚并有了子女,此类案件涉及到双方家庭稳定和子女的利益。我们立足于既保护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家庭稳定,不是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依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好每一起案件。
四、做好案外延伸工作
少年民事案件的立足点和出发点都是围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健康成长。案件处理完了,针对典型案件、重点人员做好案件延伸工作。一是力所能及地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如与街道、社区协调,对于符合条件的办理低保户,解决就业问题,与学校协商,解决未成年当事人上学,减免学费等问题。二是对那些生活困难,父母亲矛盾比较深的未成年当事人有重点地做家访工作,了解未成年当事人的学习、生活情况,案件审结后的执行情况,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或及时到有关单位协调,确保执行到位。
(作者单位: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浅析一般累犯、特殊累犯与毒品(犯罪)再犯之关系
□马晓明
在刑法理论上,累犯具有多种性质,既是一种犯罪人类型,也是一种量刑情节,还是一项刑罚制度。我国刑法除分别规定了一般累犯、特殊累犯两种累犯制度外,还特别规定了毒品再犯,即刑法第65条的普通累犯、第66条的特殊累犯和第356条的毒品再犯。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对一般累犯的否定条件和特殊累犯的犯罪类型作了扩大修改,但该修正案未增加新的再犯类型。可见,我国刑法对累犯规定了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且均规定于总则中,而对再犯只在分则中规定了一种特别再犯,即毒品再犯,而未规定一般再犯和其他特别再犯。笔者试从比较学的角度浅析三者之间的关系,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做到正确理解和适用。
一、一般累犯、特殊累犯与毒品再犯的概念与性质
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成年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三种类型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毒品犯罪再犯是指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五种特定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规定的任何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特殊累犯与毒品再犯,三者的性质是一样的,都是国家为加强社会控制与管理,而对重新故意犯罪的人予以从重惩治。换言之,一是都属于被判刑后又重新犯罪,即两次以上犯罪;前罪和后罪都系故意犯罪;三是刑法均规定给予从重处罚。
二、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的比较
(一)二者的相同方面
1、在主观要件上,两者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和后罪只要有一罪为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2、在主体要件上,两者的前罪和后罪均系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即不构成一般累犯,也不构成特殊累犯。
有人认为,未成年人虽不能构成一般累犯,但可以构成特殊累犯。笔者认为,不满18周岁的人也不成立特殊累犯。因为刑法第66条只是就累犯的特定犯罪种类作出特别规定,刑法第65条规定累犯的一般概念,其“但书”规定适用于第66条。换言之,第65条仍然是基本条款,其基本精神应适用于第66条。第66条中的“论处”二字有其特别的法律含义,所谓“论”是指以第65条的“累犯”论,即第66条规定的三类犯罪均被看作是累犯;所谓“处”则指按第65条规定的“从重处罚”原则处理。
3、在量刑上,刑法规定对二者均应从重处罚。
4、在立法体例上,二者均被规定于我国刑法总则中。
(二)二者的主要区别
1、在罪行条件上,一般累犯的前后罪均是一般刑事犯罪或者前后罪中有其一是一般刑事犯罪;特殊累犯后者的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三类犯罪,且三类犯罪相互之间可以成为前罪。
2、在刑度条件上,一般累犯的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特殊累犯的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应判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被判处管制、拘役甚至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构成。
3、在时间条件上,一般累犯的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通常指主刑)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假释期满以后五年内;特殊累犯的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假释期满后的任何时候,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三)二者竞合时的处理
在法律适用上,当犯罪人既符合的一般累犯的规定,同时又具备特殊累犯的构成要件时,即存在竞合时如何适用法律?笔者认为,刑法的第65条与第66款是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的关系,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一般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应当适用刑法第65条的规定,即应按特殊累犯认定处理。
三、一般累犯与毒品再犯的比较
(一)二者的相同之处
1、主观方面,二者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即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都不能是过失犯罪。
2、有无前科方面,二者均曾因犯罪被判过刑,后又重新犯罪,即两者的犯罪次数都在两次以上。
3、就量刑而言,二者均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二)二者的区别之处
1、对前后犯罪种类规定不同,一般累犯的前后罪都是普通刑事犯罪,或者其中一罪是普通刑事犯罪,另一罪是刑法上任一故意犯罪;毒品犯罪的再犯,其前罪限定为刑法第356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五种犯罪,后罪是任一种类毒品犯罪,也就是其前科之罪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后犯之罪是刑法第六章第七节所规定的罪行,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2、在犯罪主体上要求不同,一般累犯要求行为人犯前罪和后罪时均已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不构成;对于毒品犯罪的再犯,未成年人则可以构成,具体而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被判刑后,后又犯任一种类毒品犯罪,便构成毒品再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五种犯罪被判刑后,后又犯任一种类毒品犯罪,就构成毒品再犯。
3、在刑罚上的要求不同,构成一般累犯要求前罪被判处的刑罚与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须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死缓和无期徒刑);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前后罪行所受刑罚的种类及轻重则没有刑度上的限制,对于前罪要求是因犯上述五种特定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对于后罪仅需是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即可。
被判过刑,既可以是被判过实刑,也可以是被宣告缓刑;既可以是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可以是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亦或是主刑或附加刑中的任何一种刑罚,但被判免除刑罚,则不属于“被判过刑”的范围;同时,“判过刑”应当是指前罪判决已生效,而不论是否已经服刑完毕,包括刑罚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情形。
4、对时间间隔的要求不同,一般累犯的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刑罚(仅指主刑,不含附加刑)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毒品犯罪再犯不要求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假释期满后的任何时候,即对前科和后罪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的限制要求。
5、法定从重规定的要求不同,对于累犯,除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外,刑法明确规定对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而对于不构成累犯的毒品犯罪再犯,刑法仅要求从重处罚,刑法未作禁止适用缓刑和假释的规定。
6、在立法体例上所处地位不同,一般累犯规定于刑法总则中,而毒品再犯是规定在刑法分则中。
(三)二者竞合时的法律适用
在对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司法实践中,会存在既符合一般累犯的规定,同时又符合毒品再犯规定的竞合,即存在法条竞合。笔者认为,对此应以一般累犯论处,即适用刑法第65条关于一般累犯的规定。理由:一是刑法第356条规定的毒品再犯不是累犯的特殊形式,而是对毒品犯罪再犯从重处罚的特别规定,该条应仅适用于不符合累犯条件的再犯;二从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看,由于毒品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如以毒品再犯论处往往会产生从轻判处的问题,因为一般累犯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而毒品再犯却可以,故在出现竞合情形时,均可直接援引《刑法》第65条以一般累犯处;三从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看,法条竞合适用的一般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但也存在一个重法优于轻法的例外原则,由于我国刑法第74条和第81条分别规定一般累犯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因而一般累犯的规定与毒品再犯的条款相比应属重法,当发生法条竞合时,理应适用刑法第65条的规定。
(作者单位: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区人民法院)
护理费标准调整的司法程序适用
□王艳 王政霞
【案情】
原告倪某与被告吉某、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淮海中学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04年10月19日经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05年10月27日作出淮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判决生效后,相关赔偿及2010年的护理费已经履行到位。但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人均收入和生活消费水准不断提高,原先判决的以2003年江苏省人均纯收入4239元计算的护理标准已经不足以支付原告的护理费用,给原告的护理带来很大困难,故2011年原告诉至淮阴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江苏省农村居民2010年人均纯收入支付原告2011年护理费9118元,同时判令被告自2011年起每年按照江苏省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支付原告护理费用并承担诉讼费和公告费。
被告吉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被告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淮海中学辩称,其承担连带责任,且原(2004)淮民一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护理费为每年4239元,而且是终身护理,因此不应再增加护理费,且(2004)淮民一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如果要增加护理费,应当通过再审程序进行。请求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
经一审法院审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吉某支付给原告倪某2011年度护理费9118元,并从2012年开始,于每年6月30日之前按照江苏省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标准支付当年度的护理费;被告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淮海中学对上述护理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淮海中学不服原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分歧】
该案审理中,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本案受害人护理费的标准是否应予增加,上诉人应否承担给付责任;二、本案主张是应当通过再审程序解决还是通过新的诉讼解决;针对这两个焦点,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护理费标准不应该增加,如果认为应该增加,则应当通过再审程序而非新的诉讼解决。理由是:1.案中提及的第884号民事判决书中记载了倪某起诉的时候主张的是20年,护理费是每年给付一次为宜,按2003年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判决日期是2005年10月27日,这证明了应当采用2004年的标准计算。所以认为该判决的护理费是终生标准的,以该标准对被上诉人进行赔偿也是恰当的,不应该再予以增加。2. 通过新的诉讼解决的话,如果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则会同一案件出现两个生效的判决,若被上诉人同时申请执行的话,将造成无法执行,这样判决将会颠覆法律伦理。此外,作为二审法院,其判决或裁定应当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起指导性作用,如果本案维持一审判决,将使得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产生混乱,不利于之后的同类案件的审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护理费应当增加,且通过新的诉讼解决无可厚非。理由是:1.第884号民事判决书虽已生效,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判决书中确定的护理费标准已经明显不能满足原告的基本护理需要。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定期金”的给付方式体现了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定期受领赔偿款的受害人利益的特殊保护,护理费虽不在法律明文列举的范围中,但也是为了长期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应当参照相关法律对护理费予以适当增加。2.依据上述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一审法院的判决程序是合法的,判决内容是正确的,被告要求通过再审程序解决案件是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到位。3.一审法院对第884号民事判决的赔偿金额进行调整,体现了对法律立法本意的正确理解,并未推翻生效判决。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中对于“定期金”做了如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与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一样,支付护理费也是一种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长期性保障的方式。因此,对本案的护理费随着社会的发展,相关统计数据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是合法的。
2.从2004年至今,社会经济发展使农民的纯收入不断增长,2004年开始的每年4239元的护理费标准与现在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相差甚多,这就会导致护理不能满足受害人的基本护理需要,甚至得不到合理的护理。实际上就变相损害了受害人的权利。因此受害人提出增加护理费的诉求是必要的。
3.一审法院对于护理费作出调整的司法程序并不违背相关程序法的规定,即新的诉讼程序是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展开的,法院的判决与先前的第884号判决并不存在冲突之处,本案一审的判决是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受害人的实际需要对原有的护理标准作出的适当调整。所以,在实际的履行过程中不会造成执行上的冲突。
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上的救济手段是为了弥补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使受害人得到补偿,这种补偿的标准是基于当时当地的社会实际情况作出的。当该补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受伤害的时候,根据受害人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属于应有之义。
(作者单位: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工伤的认定
□蒋同一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比原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主要的变化在于:1、扩大了交通事故的类型:原先只限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现在扩大到所有类型的道路交通事故并且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类型;2、限定了构成工伤的前提:即职工对事故所负责任为非主要责任,而原先只要是机动车事故,不问责任负担。通勤事故的工伤认定的争议焦点也由原先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机动车事故转变为职工对事故是否负主要责任。本文将着重探讨交警部门出具的是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认定书情形下应如何处理。
一、关于证明责任的分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有观点认为,该规定属于证明责任的倒置,只要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有异议的,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的责任,在用人单位无法举证推翻职工主张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即认定为工伤。笔者认为,该规定虽确立了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职工也应对一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如存在劳动关系,符合工伤受理条件及符合工伤的初步证据等。如职工不能完成上述举证,则不利后果由职工承担。在职工完成上述举证后,证明责任才转移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职工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承担举证责任。
二、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或认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如何认定工伤?
有观点认为,本人主要责任是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事由。当没有证据证明系其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这一法定事由就不成立。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没有作出认定,职工无法提供事故责任的证明,但同时用人单位也无法提供事故责任的证明,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证据,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则应当认定职工为工伤。
有观点认为:因为职工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且用人单位就该事故责任不具有举证优势,对于事故责任的证明责任应由职工承担。职工举证证明其在事故中负非主要责任,则可以认定为工伤。职工无法举证事故责任的,不予认定工伤。
笔者认为,对于交警部门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应区别对待。
情形一:事故发生后虽及时报警,但交警部门经调查后却无法查证事故事实。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交警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交警部门制作的事故认定书不认定事故责任。对于该种情况,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及时报警处理,仍无法查证事故事实,最终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此时,职工对事故责任无法确定并无任何过错,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认定为工伤。
情形二:事后报警导致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该种情况,笔者赞同不予认定工伤。对于因劳动者未及时报警的原因(如当场感觉无大碍选择私了等)导致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不利的诉讼后果应当由职工本人承担。因为职工本人对于无法查证事故事实具有过错,且职工作为事故的亲历者,用人单位的举证不能是由职工本人的行为导致的,用人单位亦不具有任何的举证优势,故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职工承担,不予认定为工伤。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仅有两种情形,即上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后,由于涉及到工伤赔偿的问题,应赋予用人单位交通事故利害关系人的地位,可以就该事故认定书提请上级机关进行复核,以保证事故责任认定的准确性。
情形三:虽无事故责任认定,但是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经过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在该道路赔偿案件中对赔偿责任进行的分配亦可以作为工伤认定案件中确认事故责任的一个依据。
情形四: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逃逸的情况。实践中往往有交警部门以肇事方逃逸后无法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为由,拒绝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笔者认为,虽然该情形运用上述第一种情况的理论,也可以作出认定工伤的结论。但是笔者认为,对于肇事逃逸的,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使未能查获肇事人,交警部门也应当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故应当重新判定事故责任,然后再行工伤认定,这样得出的工伤认定结论才是令人信服的。
综上所述,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举不出职工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若责任无法认定,是由于职工未及时报警导致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则用人单位的举证不能是职工的过错导致的,不予认定为工伤。对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结论,用人单位有权向上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定的事故赔偿责任可以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
(作者单位: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与处理探析
□朱 剑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商品住宅房需求日益增加。另一方面,很多农村地区正积极开展“农村小城镇建设”,在极大地改变农村面貌的同时,也带动了小产权房交易的火爆。所谓“小产权房”并不是法律明确界定的概念,在不同情境下有不同的含义。它一般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并对外销售的商品房。首先明确的是,小产权房本身并不当然是“非法建筑”,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是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的,只是小产权房因与我国的土地政策、及国土资源城乡二元化管理体制现状相冲突,其转让和销售对象受到限制,针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认定及在司法实务中如何处理,至今尚未形成统一意见,本文将结合案例进行简单探讨。
案情:2009年初,朱某与本村村委会签订“新农村建设”协议,利用该村农贸市场的土地开发多栋住宅。2009年11月房屋建成后,朱某与外村人王某于签订一份售房协议,将位于本镇农贸市场的一幢住宅出售给王某,并实际交付王某使用,房屋总价为126000元。王某签订协议时已付房款60000元,尚欠房款66000元,朱某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房屋余款。王某则提出反诉称,朱某所售房屋是建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即俗称的“小产权房”,按照法律规定此类“小产权房”不能出售给建设土地权属的集体组织以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因而王某主张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应认定无效,要求朱某返还购房款60000元,并承担购房款同期银行利息。经法院审理查明,朱某与王某签订售房协议所售房屋位于农贸市场,诉争标的物位于“集体建设用地”之上,土地性质属于农村集体土地,而王某是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2010年上半年,当地该类房屋市场价格因其他意外原因,出现了大幅度下降,故王某拒绝履行合同。
一、合同效力问题
从目前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看,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存在着有效说、部分有效说和无效说三种观点。有效说基于的理由是,现有的《合同法》认定合同无效受到严格的限制,违反法律、国家政策并不当然认定法律无效,禁止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和管理性的禁止性规范,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禁止性规范的合同,才为绝对无效的合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限定了“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由于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条文明确禁止集体组织成员将自有住房转让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私法中“法不禁止即允许的”原则,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宜认定有效,从而保护合同双方的信赖利益。按照有效说的观点,本案中的朱某与王某签订售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认定售房协议有效。
部分有效说观点则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条的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对小产权房买卖而言,一方面肯定其转让房屋所有权这部分的效力,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部分则无效。
无效说的观点主要是认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违反了《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组织成员只是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无权自主处分。与此同时,我国的立法模式是“房地一体主义”,《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对小产权房而言,其所有权在转让时,房屋所在土地所有权也要求随房一并转让。如在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时,会因为土地无法转让,发生冲突,会导致房地分离,并产生纠纷。无效说的观点与政府的小产权房政策是相互匹配的,国办发〔1999〕39号《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明确了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小产权房或者购买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国办发〔2007〕71号《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指出“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2011年,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要求,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综上可知,国务院及下属的国土资源部清理小产权房的态度一贯的,法院在司法实务中也不宜通过司法的形式,与行政权力、政策相抵触,变相肯定小产权房买卖效力。
由此可见有效说和部分有效说都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体制保障,并与政府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相左。二者都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房地分离的混乱存在。另外,由于《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即意味着,即使法院肯定了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效力,买方也无法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其权利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导致合同目的自始无法实现。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应区分小产权房转让、销售对象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是本村人,则不涉及集体所有土地权属变更问题,买卖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如果小产权房转让、出售给城镇居民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应认定无效;就本文所举案例来讲,朱某所开发房屋土地权属该村集体所有,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某出售,违反了小产权房转让、出售的对象限制,故笔者认为应认定其无效。
二、合同认定无效后的处理
虽然当前小产权房买卖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但是当小产权房买卖纠纷到了司法审理阶段,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一般无需当事人申请,法官应当主动确认无效。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来讲,买卖合同认定无效后,卖方作为所有权人可对标的物行使物上请求权,要求买方返还,而买方可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卖方返还原价款。由于小产权有类似于普通商品房的使用价值,其“价格”会受到商品房价格的影响。在交易过程中,符合市场行为的特性,买卖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在合同认定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必须考虑到效率功能,保障相对无过错方的信赖利益。所以在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确认无效后,法院是否直接判令买卖双方各自返还不能一概而论,特殊情况下,应该采取“无效认定,有效处理”的办法。如果买方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非国家政策严格禁止购买农村小产权房的城镇居民,这时虽然合同本身是无效合同,但从《土地管理法》保护耕地的立法目的来看,争议房屋的所位于的土地本身就是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出售,并不会带来耕地的减少,也不会影响到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相反,会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此时,法院应尊重相对无过错方的意愿和选择,保护其信赖利益。
至于《合同法》规定的财产返还后损失赔偿的问题,应考虑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小产权房是否交付、购房人是否实际居住等情况。如果房屋尚未实际交付,法院可径自判令各自返还,即买方返还房屋,卖方返还房屋买卖价款。因为小产权房“价格”变化带来的利益或风险,在房屋交付前,也应当由卖方享有或承担。如果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购房人已经实际居住,因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是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界限,随着实际交付而转移的。小产权房“价格”变化带来的利益或风险,应该是由买方享有或承担的。另外,在确定损失时,应当将房屋现有价值与原购房款之间的差价考虑在内,在确定过错责任时,应当结合交易发生的时间、最初的交易意图、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意图等因素综合确定过错责任的分担。
本文所举案例王某为其他经济组织成员,非城镇居民。与以往一般的小产权房买卖案件不同的情况在于,当地小产权房的“市场价格”出现了大幅度下降,并且是小产权买方王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起诉到法院时房屋已交付多时,买方王某也付了部分房款,显然在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中,王某的过错较大,考虑到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保护交易过程中相对无过错方的利益。如果法院强令返还财产,则明显对卖方朱某不利。这时,朱某应有两种选择:如果朱某要求返还财产,取回诉争房屋,法院应当判令支持,并由王某赔偿价格波动带来的相应损失。朱某如与王某调解达成一致,要求王某参照有效合同履行,并支付剩余价款,法院也应当尊重其意愿。
总之,小产权房在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出售时,应该认定其买卖合同无效;这一方面能够和政府政策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在不改变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也无需在农村重新构建土地和房屋管理制度。对于小产权合同认定无效以后的后续处理问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通过过错责任认定,损失赔偿等方法,灵活处理,实现 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单位:涟水县人民法院)
退伍军人安置异议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颜 芳
案情:周某1992年入伍,2005年退伍,同年7月该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政策将其安置至市交通局,出具了《复员退伍军人工作介绍信》,介绍其到市交通局分配工作,并办理了人事档案接转。后该市交通局未为周某安排工作岗位,亦未发放生活费用。周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对该案应否受理,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法院不应受理。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属于国家政策调整范围,不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是政府的职责, 行政机关有协助政府做好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义务,市交通局执行政府安置办对退伍军人再安置的行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应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案宜提起民事诉讼。市交通局自接受周某工作介绍信及档案之日起,即与周某建立了劳动关系,其未给周某安排工作岗位,也未发放工资的行为,侵犯了周某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拒绝接收安置复退军人的情况大体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退伍军人开具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另一类如本案所述接收了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退伍军人开具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既不予安排工作岗位,也未发放工资。针对这两种情形,应区别处理。
对于第一种情形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退伍军人开具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情形。《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实现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所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根据这些规定可以看出,退伍士兵安置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属于国家政策调整范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缔结劳动合同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相关规定,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兵役法》第63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对于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退伍军人开具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的情形,县级人民政府未能履行法定职责的,作为退伍军人可依法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对于第二种情形即本案所述情形,接收了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退伍军人开具的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应视为有关单位接收了退伍军人的安置,自接收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之日起,退伍军人与有关单位之间即已建立了劳动关系,有关单位对退伍军人既不予安排工作岗位,也未发放工资行为,侵犯了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是指:(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作为退伍军人可以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案中,市交通局既然已经接受了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周某开具的介绍信及档案,应视为市交通局接收了周某的安置。自接收了周某的介绍信及档案之日起,即与周某建立了劳动关系。其未给周某安排工作岗位,也未发放工资的行为,侵犯了周某的合法权益,周某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单位: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浅议当前违法用地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其对策
□孙亚峰
近年来,随着社会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用地需求也急剧增长,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矛盾十分尖锐,随着土地供应计划指标的趋紧,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将是土地供需矛盾的凸显期,如何遏制土地违法行为,成为当前法院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就此问题,淮阴法院结合实际,分析了该类案件的特点、现状和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土地违法现象形势严峻。以淮阴法院为例,2010年收案25件,2011年猛增至165件,而今年以来已收案80件,此数据尚不含国土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尚未移送的案件。
2、违法主体呈多元化。土地违法案件涉及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公共组织。其中以村委会、私营业主居多,约占处罚对象的80%。
3、违法用地类型集中,个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厂房和中心村的现象突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迅猛,不断增长的生产性用房需求与建设性用地指标相对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同时,随着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力度的加大,在广大农村掀起了中心村建设的热潮。
4、案件涉访率高。由于土地、房屋事关重大民生问题,而大多数土地违法案件都是通过群众举报而得以查处的,该类案件涉及矛盾和利益错综复杂,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群体信访事件。
二、审查和执行现状
在审查过程中,我们发现,行政案件执行难的最主要原因在于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遗漏违法主体,导致处罚决定不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如2010年12月24日,申请人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国土局对被申请人淮阴区丁集镇西站村委会作出淮国土资罚字〔2010〕2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未经批准,于2010年5月占用淮阴区丁集镇西站村一组5200平方米耕地建厂房,建筑占地400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设施; 3、罚款5200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义务,2011年7月14日,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发现,2010年4月西站村委会与本村一组葛正山等农户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书》,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建厂房,西站村委会与非法流转土地的农户应为共同违法行为人。故申请人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国土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遗漏违法主体,不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法院最终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未起到应有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执行的困难和问题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怠于行使职责,致使许多案件无法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土地执法部门对违章建筑在违法过程中应当采取强制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怠于行使职责或不完全履行职责,导致违法行为发生,在群众举报或者上级部门督办下,不得不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然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将矛盾一推了之,而此时违法建筑早已完工甚至投入使用。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认识上的误区。他们往往认为,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除了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都应当立即执行并予以执行到位。他们认为法院执行力度大,方法多,成效显着,比起他们自行执行可以节省许多人力、物力、财力,因此,当行政处罚生效后,申请期限一到就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前期监管不到位,违法行为未能在萌芽状态得到处置,直到大量违法行为发生或已产生严重后果后才予以处罚,而此时案件往往已经成了“老大难”的“骨头案”,法院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3、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当前,我院非诉行政案件大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和执行,案多人少问题突出。行政审判常规工作繁重,加之行政非诉案件受案范围广,非诉执工作压力突显。
4、从执行内容上看,执行难度较大。土地行政处罚的内容多为恢复土地原状、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土地、恢复耕种以及处以罚款等,虽具有强制执行内容,但客观上很难强制执行。同时,用司法强制执行的方法来解决诸如拆除违法建筑、恢复耕种、责令停产等问题,也容易激化矛盾,削弱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执行的社会效果并不理想。
四、对策建议
1、加强源头治理。土地违法案件,其违法行为都有一个从开始到结束的较长过程,违法建筑物所在地的村、乡镇对违法行为具有掌握第一手违法信息的优势。如果在违法行为刚发生时,基层干部能及时制止并进行教育,就能防止“生米煮成熟饭”的现象,不但能降低以后的行政执法成本,也能大量降低进入司法执行程序的案件来源。所以,要充分发挥村、乡镇的基层优势,加强对行政违法案件的前期预防和治理工作,切实做到“发现得了、发现得早、处理得好”,尽可能将土地违法行为处置在违法行为的初始阶段。
2、强化行政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这一规定,实际上已经赋予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直接执行权,只要依法作出了限期拆除的处罚,若违法者继续施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可以及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主动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比如,对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国土、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村街道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能拆除的当场拆除;一时拆除不了的,拍照取证,登记造册,发放停建通知书,并组织强制拆除。
3、完善对执法人员的监管、约束机制。对于因不作为致使土地违法行为不断扩大,造成难以拆除等严重后果的,要予以处理。
4、从司法上来监督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这主要在于违法占用土地往往都有相对的受害人,如失地的农民,这时就需要法律来保障他们有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从法律层面规定受到损害的农民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单位: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谈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执行应注意的问题
□梁春林 芮东俊
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农民经济交往的增多,以农村村民作被执行人的案件也增多。农村房屋作为农民主要的可供执行财产,在实践中存在权属不清,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受限制、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诸多因素的制约,造成农村房屋执行问题的滞阻难行,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实现,引发权利人不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
对农村房屋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在司法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建造在集体土地上不能执行,有的认为只要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可以执行。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该通知已经突破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但在具体个案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厘清权属关系。《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不动产登记薄记载所有权人即为权利所有人,但实践中农村房屋大多没有产权登记,或者有的只有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房屋建成后没有办所有权证,还有些是未经批准的违障建筑。因此在采取强制措施前,一定要查清产权状况。
二是征询土地管理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由于农村房屋是建在集体土地上,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属农村集体组织。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种方式是通过集体土地性质改变为国有土地;另一种方式是在本集体组织成员间转让,但该种转让受到宅基地“一户一宅”的限制。因此,处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必须征询土地管理部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三是对买受人范围作出一定的限制。国务院国办发[1999]39号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国发[2004]28号也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62第规定,农村房屋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且受到一户一宅的规定。由于上述的限制,在处置时必须规定严格的买受条件。
四是查明是否存在执行豁免。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没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对农村房屋执行受到以下限制,第一,对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生活必须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二,对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生活必须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在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并由申请执行人或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临时性住房后可以拍卖、变卖或抵债。
当然,要解决法院对农村房屋的执行问题,其根本途径是对现行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转让,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真正实现物的权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作者单位: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区法院)
小议财产保全制度的完善
□严 银
财产保全制度是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法院确保裁判文书的得以执行的有力措施,但该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值得探讨和有待完善的地方。笔者试就财产保全的担保、审执协调、复议审查和优先分配等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保全担保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诉讼保全申请是否需要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要求过严。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并非所有案件的财产保全申请人都必须提供担保。但实践中只要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几乎一律责令其提供担保,并且实践中各法院要求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金额必须足额,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财产保全作用的发挥。从准确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看,一味强调担保额应相当于请求额往往容易使申请人因担保问题而错失良机,不利于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财产保全的担保应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以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为准,而不应完全限定于法律规定的申请保全的数额,并且人民法院对于个别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的案件完全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二、审执协调
司法实践中,很多审判人员在诉讼阶段作出保全裁定并已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未在判决书中对保全情况进行说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无法从判决书中看出本案是否进行了财产保全,保全了何种财产,保全何时到期。财产保全均有期限规定,因有些案件审理周期长,在诉讼时未采取续行保全手续,有部分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不久就到保全期限,执行人员很有可能无法及时采取续行保全措施。笔者认为审判人员应在判决文书中明确交待本案是否采取了保全措施,保全了何种财产,保全何时到期,对当事人双方及执行人员起到一定的提醒作用,尽量避免因审、执衔接问题而造成执行不能。审判人员在保全实施完毕后应及时向申请人送达“财产保全案件结果通知书”和“诉讼保全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时告知当事人保全措施的期限和届满的具体日期,确保当事人能及时申请续行保全。
三、复议审查
当事人或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提出复议申请,部分审判人员不予审查处理,导致在执行阶段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降低了执行效率,并且如在执行过程中支持异议人的异议,那么将无法执行被保全财产,申请执行人很有可能因此丧失最佳执行时机。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应及时予以审查,当事人复议成立的,及时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同时做好权利人的法律解释工作;当事人复议不成立的,应及时做好证据收集、调查工作,固定相应财产所有权证据,为执行程序中执行保全财产打好基础
四、优先分配
在参与分配制度中对已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应坚持相对优先原则。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不仅勤于行使权力,更主动调查债务人财产,他们可能为查找债务人财产化了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没有他们的努力,参与分配的其他申请人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但财产保全不能等同于物权担保,已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并不能因此而具有类似于担保物权人的法定优先受偿权。故笔者认为应在坚持平等分配的基础上,相对提高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受偿比例。
(作者单位:洪泽县人民法院)
以执行视角看民商事裁判文书主文中的缺憾
□薛同忠
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它是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也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惟一凭证。所以在生效的裁判文书未能得到自动履行的情况下便理所当然地成为当事人申请和人民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依据之一。一份逻辑严密说理充分判决结果明确具体的裁判文书既有利于促使当事人纠正错误观念消除幻想息诉服判自动履行义务,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及时准确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执行措施实现当事人的权利。笔者从事过审判,现在干着执行,既知审理之不易,尤觉执行之艰难。本文无意也无力去探讨怎样写好裁判文书,旨在结合执行实践将裁判文书主文中不便执行不能执行无法很好地执行的、明显的缺陷予以列举并剖析之,与裁判文书制作者们商榷。
一、主体问题
诉讼讲求适格的诉讼主体,其实执行也是一样。民诉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应具备的四项条件中前两项就是关于主体的,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以前商事诉讼中强调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比如分公司)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但不能独立作为被告,原因是企业的分支机构一般都没有独立的财产,所以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实对自然人的起诉,也面临同样的问题,现在涌现的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件,如果仅以夫妻一方作为被告,其承担债务的责任财产必然受到极大的限制。于是在执行中就面临重新审查是否是共同债务和追加被执行人问题,接着就是执行异议和复议。这在客观上增加了执行的难度,也为当事人规避执行提供了借口。仅以我院民一受理的起诉张静民间借贷案为例,借贷事实基本一致,但数份生效裁判文书中的主体却不尽相同,有以张静为单独被告的,也有以张静和其丈夫杨光为共同被告的。执行中以张静为单独被告的,本院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追加杨光为共同被执行人,杨光提出异议和复议,复议中对是否是共同债务意见不一。而在以其二人为共同被告的民事诉讼中却无此争议。可见,以自然人为被告的民商事案件,将其财产共有人列为共同被告其法理基础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作为被告是相同的,也是有利于执行的。
“有明确的被告”,不同的人一定会有不同的理解,追问其立法目的,笔者认为,其中确定被告主体的唯一性是最重要的。所以在自然人作为被告时,其身份证号是最重要的信息,其次是住址信息(这是送达所必须的),至于职业、民族等信息只是参考。以此来考量我院生效裁判,可谓问题多多。有的生效裁判中被告只有姓名,其后是“(其他信息不详)”,经过公告送达、缺席判决,被告承担实体责任。这样的判决是否生效,实在应当打上大大的问号。这样的判决能否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怎么执行,仍然是问号。笔者认为,只有被告姓名,而无其他详细信息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不予受理,已立案的应中止审理。
二、利息、罚息、滞纳金及违约金问题
笔者接触到的民商事裁判文书主文中对利息、罚息、滞纳金及违约金的表述,可谓是五花八门千姿百态很有个性色彩。如“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94354元。承担以162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10月20至2010年12月6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以112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7日至2011年7月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以594354元为基数,自2011年7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0年11月15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租金69540元,修理费43676元,合计113216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0年11月6日起至2012年2月3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3倍计算。)笔者认为,在判决主文中不计算出具体的利息数额,而是以冗长的计算方式代替是不合适的。其一,至判决时利息或违约金的数额应当是确定的。或依法定或依约定,都能够计算出具体数额。这也涉及到诉讼费用的数额。其二,判决生效后的延迟履行,法律已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即加倍计息或迟延履行金。应当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至判决时即已划上了句号,权利义务至此明确,以前的约定只是判决的依据,而不应延续到判决以后(合同继续履行问题另当别论)。所以“按照**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日”之类的判决是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
还有一类调解书中规定了不履行的制约条款也给执行制造了实际困难。如“被告**欠原告**款额共计人民币228500元。于2007年11月20日前支付76500元,2008年11月开始每季度支付19000元,直到付清为止。如被告不能按其履行还款计划,每拖延一天,按每天1000元违约金支付给原告作为经济补偿。”该调解书于2007年11月7日生效。因各种原因,本案一直未能完全执结,现在当事人纠缠的主要问题是巨额违约金。笔者认为,调解协议是在法官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为敦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协议,约定制约条款未偿不可,但法官应把握制约的幅度,一般应以不突破民诉法第229条规定为宜。上例中,申请执行期内违约金即可达到72万元,而本金只有22.85万元。这在客观上给执行造成了困难。笔者认为,法院出具的调解书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在对法律规定的观照上应当有明显的区别,因为“调解书”也是司法的成果,是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能体现法律的正义价值,这也应是法官能动司法的价值底线。
再看这一例调解书的协议内容“被告**于调解书签收当日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自2011年12月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如果被告不能按时还款,则原告以拍卖、变卖**房屋价款优先受偿。”这显然是一起为调解而调解的案例,被告**于调解书签收当日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就是一句空话。关于优先受偿的约定显然是缺少法律依据的。优先权有法定和约定之分,依约定而成立的优先权,应依法律规定设定,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其形式要件非常重要。仅有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不能发生优先效力的,也是对其他债权人权利的损害。债权人拿着这样的调解书要求实现其优先受偿权,其结果就是执行人员的艰难释明和不能优先的不被理解。
三、问题产品的修复问题
涉问题产品(商品)纠纷,判决的内容一般是“修理、更换、重作。”应当说,如果“问题”具体明确,则不应成为强制执行的障碍。但实际情况却是“问题”不具体不明确,甚至只是一动态的标准,为以后的执行附加了审查判断的内容。如:“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将原告所有的**房屋质量问题予以修复,并提供有鉴定资质的相关部门出具的修复合格的证明资料。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楼质量问题造成的房屋贬值的损失45000元。”笔者详细阅读了判决书全文,这确是一起复杂的商品房质量纠纷,存在楼房沉降、裂缝、屋面漏雨等众多问题,修复难度极大。但判决书主文并未对问题予以一一明确;其次,审理中既已对质量问题检测或鉴定,则应一并对修复所需费用予以评估,判决时可责令被告予以补偿。能如此,则案结事易了。
四、析产及确权判决的履行问题
析产及确权判决在执行中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就是相关财产的交付(或可称之为转移占有)。如:“一、坐落于**606室房屋及33号储藏室归原告**所有;二、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 购房款49261元。”该案的执行一定是要求被告迁让,这也是判决的应有之意,但这中间明明又隔着一层窗户纸,即判决书确实没有要求被告是否迁出、何时迁出。我们可以要求原告再打一场迁让官司吗?笔者认为,象这类判决,只需在判决主文中加入被告交付或迁出的义务及履行时间即可。虽然我们强调判决应和原告诉求相对应,但当事人由于诉讼能力问题,显然会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这也正是法官能动司法可以着力的地方。
其他诸如探视权的判决、通行权的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类判决等,其判决的主文应简还是应繁(具体)确有争论,执行中也经常遇到表述不清或左右逢源、易生歧义的判决,执行中是这样执行也行、那样执行也行、甚至以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不予立案也行。换言之,就是执行中怎么做当事人都可以认为不对而不满意。
民商事纠纷素以案件数量多、矛盾多、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着称,审判和执行的压力大多集中于此。在我们习惯于将执行难的焦点集中于执法环境、诚信意识等外部因素的时候,适时地对内部影响执行的因素进行审视和过滤,畅通审理和执行之间的衔接,有时也是非常必要的。
案结事了是审理和执行都着力追求的目标,所以审理中也应有执行的意识。笔者甚至认为执行意识是审判法官对自身裁判行为和裁判结果的尊重,否则,一份无法执行的判决就是一件次品,这是我们应当努力避免的。
(作者单位: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浅析当前农村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袁昕明 宋 峰
当前,涉农村案件日益增多,除了常见的婚姻家庭类纠纷、人身伤害、借贷、买卖、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案件外,医疗事故、涉企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新类型案件也不断增多,而涉案的被执行人农民及农村群体也不断增多。由于农民受自身的法律意识、履行能力等多方原因的局限,引发和造成当前农村执行难,已成为当前较为突出的问题及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根据审判实践以及查阅大量卷宗,发现造成当前农村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农民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意识较差
部分农民在案件审理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不是积极去自动履行,而是考虑如何规避和逃避自己应履行的义务。有的往往抱有“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错误思想。或抱有自己履行能力差,法院又奈我如何的侥幸心理。
2、部分农民可供执行的财产较少
在当前,特别是苏北农村,除了家居房屋以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较少,履行债务的能力较差。再加之受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买卖的严格限制,执行买卖农村房屋有严格的制约,致使造成农村房屋买卖的市场流通受到限制。同时根据执行的有关要求。在案件执行时还要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要求。故法院在采取变卖农村房屋买卖等强制措施时也较为棘手和慎重。
3、转移变卖财产现象增多
为逃避法院的执行,许多农民不是抱有如何积极还款的思想,而是三十六计,走为上策。多数农民在案件判决或调解后,甚至在事情刚发生或案件一起诉就转移变卖财产,外出打工,一走了之,有的甚至变卖房产,举家外出。特别是由于农民的地缘、血缘、亲缘关系较为紧密,属于上述关系的紧密结合体,故村民对被执行人的去向封锁较为严密,使法院无法查寻其行踪。由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流动性又大,回家时间不固定,致很难找到被执行人,特别是随着外出打工群体的增多,流动造成案件难执行,执行难。
4、由于受自身生产能力的局限及天灾人祸的影响,致使部分农民履行能力受限
由于受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局限,农民大都靠种田和外出打工或打零工来维持生活,本身收入有限;加之,若遇天灾人祸或生产遭灾,致使履行能力受限或根本就无法偿还;此外,我国农民的保障体系较为薄弱,农民的保障受限,农民大多对自己的生产工具、交通工具平时也疏于保养维修和参加保险等,特别是在遇到债务巨大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生产借贷、由婚姻产生的借贷等,农民无力赔偿,致使案件难执行。
5、基层组织配合不力
在当前农村,有些基层组织对法院的执行配合不力,一些村干部怕得罪人,有的害怕被打击报复,从而不愿、不敢配合法院执行,有的干部甚至为了顾及情面,或从保护亲情利益出发或出于私心,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或者利用其职务之便给执行工作设置障碍。
6、农村家族、宗族势力影响执法
在农村由于千百年来形成的传统习惯,农村的宗族势力意识根深蒂固,抱气成团意识较强。一旦法院执行人员上门执行,有些宗族人员往往感到脸上无光、颜面全无,家族亲属多不分青红皂白、不明法理,鸣冤叫屈,甚至有的意气用事,挺身而出,一哄而上,暴力抗法。
7、威慑机制不完善
目前虽然法院对执行案件加大执行力度,穷尽各种执行手段,由于农民平时多流动在外和履行能力有限等种种原因,但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部分农民不能形成足够的威慑,威慑机制不完善也是造成案件难执行的原因。
对策
一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敦促农村当事人自觉履行
对农村的执行案件,法院要多通过新闻媒体展开宣传和到村、到田头、到农户、到船头宣传法律知识,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农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特别是要多通过诉讼指导、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使农民对判决真正做到心服口服。从而提高农民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的法律意识。
二是提高农村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要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乡、村民调组织及村干部熟知社情风俗和熟悉被执行人家庭情况,利用他们有着广泛的地缘、血缘、亲缘关系和有着与被执行人长期相处所形成的亲密关系,善于取得被执行人信任,善于做被执行人思想感化工作等特点,多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提高他们自觉履行债务的意识。
三是提高农民的劳动技能
政府部门要多调查研究市场行情,切实加强对农民的生产技能的培训,要通过举办生产技术培训班,技术人员上门培训等方法,以及帮助就近入企业等,努力提高农民的工作技能和收入,提高其履行债务的能力。
四是加大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力度,提高农民抗风险的能力
要加强和完善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加大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力度。通过农民参加合作社、参加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多种形式,提高增强农民抗灾和抵抗风险的能力。
五是强化财产保全意识,加大对财产保全力度
在案件刚起诉和案件刚审理时,就要就注意做好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及保全,在案件执行时搞好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工作,防止被执行人对财产的转移,同时强化威慑机制,利用全国执行信息的共享资源,积极查找被执行人,并强化执行联动机制,和公安、工商、银行部门一道,努力提高案件执行率。
(作者单位:洪泽县人民法院 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区人民法院)
关于全市法院2012年第三季度调研工作情况通报
□中院研究室
今年三季度,全市法院共发表调研文章231篇,同比增加了4.05%。其中,国家级27篇,省级149篇,市级55篇,省级以上调研文章同比上升了16.56%,调研成果质量明显提高。
三季度,全市法院调研成果质量总体良好。全市法院有4篇案例入选《省法院公报》,4篇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4篇案例发表于《人民法院报》。金湖县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突出,入选《省法院公报》的4篇案例均是金湖法院报送。7-8月,中院开展了集中调研月活动,9月,召开重点调研课题交流会,对调研月形成的12篇调研成果进行了汇报交流,邀请省法院研究室领导作现场点评辅导,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总体来看,三季度调研工作保持了较好的态势,但是各单位差距较大。在案例编报工作上,少数基层法院未报送,有的仅满足于完成任务,报送质量不高。
四季度,调研工作进入全年冲刺阶段,希各单位和部门严格责任,狠抓落实,对照岗位目标任务,查漏补缺,完成好各项调研任务,努力使全市法院调研工作再上新台阶。
附件:
1.2012年第三季度全市法院调研成果统计表
2.2012年第三季度全市法院省级以上调研成果统计表
3.2012年第三季度各类案例、司法改革信息报送统计表
皋陶与蒙眼的司法女神
□赵江风
一
古代中国拥有光辉灿烂的法律文化,以其特有的气质自成一体,形成中华法系,并与罗马法系、普通法系等并列为世界五大法系。古代中国的司法神形象亦与西方的不同。传说古代中国的司法神形象是皋陶,同时他也是古代中国最早的司法官。据《春秋?元命里》载:“尧得皋陶,聘为大理,舜是为士师。”传说中的皋陶生活在上古时期,那时的中国处于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浓厚的“天罚”、“审判”色彩。最高统治者往往以天的名义实施刑罚,用占卜的方式判断案情,于是形成皋陶这样一种半人半神形象。
皋陶长相奇特,吻部突出,犹如鸟喙,脸色发青。皋陶还有一个被称为獬豸的办案助手,是一个独角神兽:毛色发青,似羊非羊,似鹿非鹿。最早记载“皋陶断案”的是儒家经典《尚书》,其中记载,皋陶遇到疑案时,都会把独角神兽獬豸牵出来,让獬豸用独角触“不直者”,以辨明是非善恶。
二
西方传统司法文化中司法神的造型与皋陶迥然不同。西方司法神是一位蒙着眼睛、表情庄严肃穆的女性。她一手持天平,一手持利剑。这位女神实际上是古希腊诸神与罗马诸神的混合体。《神统纪》记载,在古希腊神话里,主持正义和秩序的女神是忒弥斯(Themis)。她是大神乌拉诺斯和盖亚的女儿,奥林匹斯主神宙斯的第二位妻子。在古希腊的雕塑中,她的造型是一位表情严肃的妇女,手持一架天平。
后来,她和宙斯所生的女儿狄刻分担她的职责,成为正义女神。她经常手持利剑追逐罪犯,刺杀亵渎神灵者。她往往是手持宝剑,是令人望而生畏的妇女形象。
后来的罗马人根据希腊的诸神与罗马诸神的形象,创造出正义女神朱斯提提亚和公正女神奎塔斯。这些女神的造型混合了希腊的忒弥斯、狄刻诸女神的形象,一般手持天平或一手持天平、一手持宝剑。
欧洲中世纪末的文艺复兴时代,罗马法也在复兴。司法女神朱斯提提亚的塑像开始出现在欧洲各个国家城市法院的屋檐上。沿用古罗马的造型,司法女神都是一手持剑一手持天平,其中天平表示“公平”,宝剑表示“正义”,额发表示“诚实”,闭眼表示“用心去观察”。塑像的背后往往刻有古罗马的法谚:“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三
古代中西方司法神形象的迥异,折射出两种法律文化不同的司法理念。
首先是司法是否独立不同。在古代中国,司法并没有和行政严格区分,而是合二为一。代表“天”的神意的君王拥有最高司法审判权,各级诸侯和官吏也拥有不同的司法审判权,例如,皋陶就是由尧等君王授权行使司法权的。虽然秦汉后中央拥有独立的司法机关,但是在地方上司法机关是和行政机关一体的,县令既是行政长官,又是司法长官,司法并没有取得独立的地位,司法面前也并非人人平等,尽管在古代中国“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受法律约束的也仅限王子而已,皇帝是不会与民同罪的,况且还有“刑不上大夫”的情形。
而在西方,司法是独立的。例如在古希腊,法院是一种民主会议形式,与行政机关相区分。在中世纪,西方各国也存在着各种形式的法院,如城市法院、王室法院、领主法院等。西方司法并不被世俗社会的任何人所掌握,哪怕贵为国王。司法权只掌握在神圣的司法女神朱斯提提亚手里,在司法女神面前,君王与平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在中世纪的王权时代,法院也是作为一种限制王权的独立机构而存在的,例如中世纪的法国巴黎高等法院,其行使着登记王令的职能:国王颁发的王令只有经过巴黎高等法院的登记才能生效。这样,司法权有效的制衡了王权,防止了王权的专横。
其次是裁判是否中立不同。在古代中国,司法官既裁判案件,又都担负着主动追查犯罪的职责,例如我们耳熟能详的司法官包公、狄仁杰等,带给我们的均是昼夜追查罪犯的形象。搜集或者调查犯罪证据是古代中国司法官的天职,即使证据不足,也不能轻易放纵嫌疑人,宁枉勿纵。
在古代西方,司法官则像被拉过来评理的过路人,他们在审判前对案件一无所知,要根据案情的进展来了解情况。他们也不去搜集或者调查证据,证据由诉讼双方提供。证据不足的一方承担败诉后果。因此,在古代西方,司法官是被动的,始终保持裁判的中立地位。
再次是追求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不同。古代中国的司法机关——衙门一般都会高挂“明镜高悬”的匾额,表明其司法官都具有明察秋毫、洞察一切的超人能力。普通案件发挥自身智慧均能迎刃而解,查明事实真相,真有疑案,有怒目圆睁的独角神兽相助,客观真相也会大白于天下。古代中国的司法,依靠“青天”,追求的是客观真实。
西方的司法官则被蒙上了眼睛,凭内心良知,用手中的天平去衡量诉讼双方的是与非,追求的是法律真实。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与天平
□胡 昊 周志伟
天平是“物”,它的功能在于客观称量物体之轻重;法官是“人”,职业属性在于要公平地评判是非、裁判案件。不难发现,用物理属性的天平来象征生物属性的人,源于维系两者关联性的纽带是客观、中立和公平的特质。法官在很多情况下被喻为天平的化身,是因为法官是要摒弃个人作为生物学意义上的“情感”而保持物理属性中的“天平”姿态,以中立的第三者对案件进行裁判的法律人。
天平与法官,各自要完成客观、中立和公平的使命,似乎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然而前者是没有感性色彩的物,只要使之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就能比较容易实现中立、公平;后者的法官则除了需要满足集丰富的法律知识、较强的洞察力、分析判断力、逻辑思维能力等较高综合素质外,还要求实现以一个“中立者”身份做到不以个人的喜憎来左右法律的实践。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律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只和理智的体现”。然而,最为困扰法官的可能也就是在对事物做出判断时要排除个人情感上的纠葛。正所谓“法不容情”,事实上,当法官在用法律来处理活生生的人事纷争时,岂能容易做到真正的心如木石?我国妇孺皆知公正无私的典范包拯,在他大义灭亲而铡了自己的亲侄子包勉时,其铁面无私可谓震撼天地、日月可鉴!然而谁又能知道他经过了多少法与情的纠葛乃至挣扎?当衙役将包勉的人头呈他验明时,他也会因想起对不起嫂嫂而禁不住泪如雨下,即便是包勉罪有应得。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老子》中有“圣人无常心”的说法,其意思是说圣人没有偏心,这与斯宾诺莎所谓“上帝无情感”有异曲同工之妙。用圣人、上帝来形容此角色,可见要一个有血有肉富有情感的法官在认知事物时不能带有情感,是多么的困难。为此法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提出了法官情感对司法正义产生影响的着名论断,正因为人们发现法官在处理情感纠葛时的客观残忍和困难,法律程序上的“回避”制度才得以被设计并保持千百年来在国内外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里通行,从而让法官尽量避免在判断事物时受到情感亲疏的影响,以此来实现裁判结果的公正、公平。
天平公平公正的物理构造的目的在于反映物体质量的精准度,这是物质世界、科技发展考量的范畴和标准。而法官的公平公正则是审判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灵魂,是事关社会正义最后的一道防线的扞卫。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官的职责变得更加神圣,社会对法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美国德沃金对法官形象所做的经典描述,“在法律铸造的帝国里,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通过司法实现社会的正义是法官肩负的神圣而不容有任何瑕疵的光荣使命。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代表的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律的至高无上、神圣和威严。有诗云“有一座天平,天平的两端,一边是江山社稷,一边是黎民百姓……法官是苍茫天宇的光明,是利器,是百万雄兵……”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公平的重要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官素质,一如天平量物。在裁判案件时,要做到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法官要加强自身修养,保有良好的品行,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这是法官德化于自身的职业道德要求,需知法官只具有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是不够的,还要有大局意识和良好的职业操守。正如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所言,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在法官必须具备的诸品格中,公正位于首位,只有做到公正才是对法律威严的精心守护,而做到公正公平,即要做一个“天平式”的法官,从而将寓意之天平化作一次次公平公正的庄严宣判和一页页公平公正的裁判文书。由此,才能实现做一个深受群众爱戴的真正意义上的好法官。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良好的工作作风是这样炼成的
——《致加西亚的信》读后感
郑 淮
一百多年以前,一份极为普通的杂志不经意间刊登了一篇不起眼的文章。然而,就是这篇关于一名美军士兵故事的文章,却成为全球历史上印刷次数最多、翻译语种最广、印数超过一亿册、在全世界两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行的作品。
该书讲述的是一个“把信送给加西亚”的传奇故事。美西战争爆发后,美军必须马上与抗击西班牙的古巴起义军首领加西亚取得联系。但是,当时加西亚身处古巴辽阔的崇山峻岭中,没有人知道他到底在哪,也无法给他发电报,罗文---西点军校毕业的一名年轻的美军中尉,就是在这样一种条件下,接受了这一关乎战争命运的光荣使命,并以其绝对的忠诚、坚贞不渝的执着、强烈的责任感和创造奇迹的主动性,战胜了送信道路上无法言喻的艰难险阻,出色的完成了这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从美国总统手中接过写给加西亚信的那一刻,罗文并没有问“加西亚在哪儿?”、“加西亚长得什么样?”,“更未想过索要书面指示,心中想的只是完成把信送给加西亚的任务”(罗文语),也正是罗文的这种军人的使命观,他的事迹才得以流传千古。
在近日召开的全市法院院长会议上,中院钱斌院长在讲话中,要求全市法院干警都应该学习《致加西亚的信》中主人翁罗文的这种激情、自信和执行力的工作态度。再次拜读美国人埃尔伯特.哈伯德仅用一个小时心潮澎湃一气呵成的这篇作品,我对一名合格的公务员应当必须的工作作风的形成,有了新的认识。
激情是工作作风的前提。对工作的激情,实际上是对待工作的一种态度。从性质上来说,工作态度是人生态度的一个方面,某种意义上讲,人生态度决定工作态度。水有三种状态,人生也有三种状态,水的状态是由温度决定的,人生的状态是由自己心灵的温度决定的。假若一个人对生活和人生的温度是零度以下,那么这个人的生活状态就会是冰,他的整个人生也就不过是他双脚站的地方那么大;若一个人对生活和人生抱平常的心态,那么他就是一杯常态下的水,他能奔进大河、大海,但他永远离不开大地;假如一个人对生活和人生是一百度的炽热,那么他就会成水蒸气,成为云朵,他将飞起来,他的世界和宇宙一样大。毋庸置疑,罗文的人生状态显然是第三种,他对总统交给他的使命是那么的渴望。从形式上讲,一个人对待工作的态度有多种多样,然而,从客观上看也无外乎两种:一种是被动性的,一种是主动性的。被动性的工作态度是没有目标的。我们有的人为了每个月的工资而工作,为了完成任务而应付工作,这就是被动性的,它最显着的特征就是工作起来感到很累,而且最主要的是心累;主动性的工作态度是有明确的工作目标的,通过开创性的工作来实现自我价值,体会人生的意义,它也有一个最显着的特征,这就是工作起来感到愉快,并且最主要的是心情愉快。罗文在险象环生的执行使命的旅途中,“尽管我很清楚我的使命事关重大,但此刻我却沉浸在恍如仙境一般被美丽的萤火虫照亮的热带森林的美景之中”(罗文语),倘若没有主动性的工作态度,罗文能有这样的心境么?对待工作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表面上看来是世界观的问题,实质上是人生观的差异,人生的旅程不是一条直线,它是矗立的三维空间,我们无法改变生命的长度,但是我们完全可以拓展生命的宽度,提升生命的高度,热情洋溢的活着每一刻,兴高采烈的工作每一天,无怨无悔的度一生,这才是人生的真谛。一个人只有始终保持一种乐观积极的态度,才能有一股只争朝夕的工作激情。
自信是工作作风的基础。罗文在接受送信任务时,之所以没有向总统提出任何问题,一方面犹如他自己所述:“作为一名军人,他不应当问为什么,而只需要服从军令”,这是一个西点军校军人的基本素质;另一方面,实际上也是他具备了强大自信心的表现,正是有了这样的自信支持,他接受使命的态度才会是那么的坚定,在送信的道路上一次次化险为夷才会成为可能。
自信是发自内心的自我肯定与相信,广义的讲,自信的本身就是一种积极性,是在自我评价基础上的积极态度。我们如果留意,就会发现,无论在教学或各种集会中,后排的座位是怎么先被坐满的吗?大部分占据后排的人,都希望自己“不显眼”,而他们怕人注目的原因就是缺乏自信心。在会议中沉默寡言的人都认为,前面发言是非常显眼的,再说,我的意见可能没有价值,如果说出来,别人可能觉得我头脑太简单,看问题太浅,我最好什么也不说,而且其他人可能要比我懂得多,我并不想让他们知道我是多么无知。这些人在这样的一种心理支配下,便有了一个想法:等下一个我再发言吧,或者等领导点我名,我再发言吧,这就是一种缺乏自信的表现。自信,是内因的因素组合,不是靠他人栽培,只能靠我们自己树立,因此,培养自信,首先要破解我们自己心理的阴霾。我想说,自信是一个人素质中极为重要的元素,我们的生命历程中,如果没有自信,不仅可悲,而且是非常可怕的。今天这个年代,我们心灵的勇敢和自信,要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很重要!在接受任务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或者说感受到的应该就是自信。确认自信,送信的使命在我们的心理已经完成一半。
执行力是工作作风的体现。执行力,既是指执行任务的态度,更重要的是指执行任务的能力和程度。对个人而言,执行力就是把领导的命令和想法变成行动、把行动变成结果的落实能力,对团队而言,执行力就是把战略决策持续转化为结果的速度、满意度和精确度,表现出来的就是整个团队的竞争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罗文最终出色的完成了总统授予送信给加西亚的使命,靠的不只是满腔的激情和坚定的自信,关键还有一名军人具备的不折不扣执行力的素质,而且,罗文给我们展示的是创造性的执行力。在送信的过程中,曾遇到过许许多多的困难和命悬一线的险情,罗文不仅从未丝毫动摇过完成送信使命的决心,而且他以自身练就的卓越能力,一次次战胜了危机。
今年,是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新一届党组的开局之年,也是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实现“全省创一流、全国争先进”目标的关键一年。我们不缺好的蓝图,不缺好的思路,更不缺好的举措,需要的全院上下扎扎实实的推进和环环相扣的努力,归根到底,就是体现在抓落实上,落实在执行力上。作为一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仅要有绝对服从院党组决策的意识,而且在本部门、本条线还要有科学决策的能力,有抓落实的本领,把“干”与“谋”很好地统一起来,多谋善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不仅要善于谋划思路,更要带头抓落实,决不能把工作停留在层层传达、层层部署上,要用创新的办法和更大的力度抓好落实;将原则要求具体化,共性要求特色化,概念要求数字化,年终省院科学发展考评实绩结果,应该就是对我们部门主要负责人执行力的最好考量。
(作者单位: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公正的背后推手
——从“葫芦案”到“鹈鹕案”
□李学辉
人们常把司法公正要求指向司法者,认为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源于法官,而其他社会力量都热衷于扮演司法公正的维护者、守护神角色,纷纷把攻击苗头指向法官或其审理的案件,这种错误根深蒂固!法官只是司法公正一面镜子,真正决定司法公正的力量源于司法者背后的强大社会力量。
《红楼梦》第四回“葫芦僧乱判葫芦案”有一段精当的描述:当贾雨村“补了应天府”,到金陵复职,走马上任便碰到薛蟠倚财仗势抢夺英莲、打死冯渊的讼事。贾雨村开始不知深浅面对事实时正气凛然,大怒道:“岂有这样放屁的事!打死人命就白白的走了,再拿不来的!”并发签差公人立即要把凶犯族中人拿来拷问。可是,正要下令时,站在桌边上的“门子”对他使了一个眼色,贾雨村心中疑惑,只好停下手来,即时退堂,来密室听这个门子叙述讼事的来龙去脉和保乌纱帽的“护官符”,而讼事中的被告恰恰是“护官符”所书“贾、王、史、薛”四大家族的薛家。最后,他听“门子”的主意,虽口称“不妥,不妥”,还是采纳了“不妥”的处理方法,昧着良心,徇情枉法,胡乱判了此案,之后急忙写书信给与案件有关联的贾政(薛蟠的姨夫)与王子腾(薛蟠的舅舅)邀功,说“令甥之事已定,不必过虑”。
“葫芦案”的审理正表明了司法背后推手强大力量。从《红楼梦》中可以看出,贾雨村其实还是想当一名好官的。他出身诗书仕宦之族,志气才气不凡,也聪慧过人。当“门子”向他授以“不妥”之法时,他说“但事关人命,蒙皇上隆恩,起复委用,实是重生再造,正当殚心竭力图报之时,岂可因私而废法?是我实在不能忍为者。”这句话不能仅仅看成他的虚伪与造作,可能也是他良心、忠心与私心、贪心的争斗过程。他深知,即便是他公正审理也不能做到惩治犯罪、维护正义,而良心、忠心的代价必将毁掉他刚刚复活的仕途前程。而“门子”的意见却是“双赢”,甚至是“多赢”的结果,所以乱判“葫芦案”也不足为奇了。
“葫芦案”的审理表面上是贾雨村和“门子”所为,但支撑其行为的却是背后封建皇权社会结构问题。杀人凶手逍遥法外的原因不仅仅是贾雨村与“门子”徇情枉法,而是来自于整个社会大结构,这是个共同犯罪的结构。最上层是皇权(贾家是皇亲贵族),中间是行政权力(贾、王、史、薛四大家族拥有强大行政权),下面是底层力量(“门子”和那些得了许多烧埋银子的死者家属的认可)。贾雨村是没有选择的自由,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不换脑袋便换人”,也如门子所言“不但不能报效朝廷,亦且自身不保……”。因此,徇私枉法是他们暂时保全自身的唯一路径。这个故事悲剧在于,促使贾雨村选择徇私枉法的重要源头,却是来自最底层的社会群众——“门子”,更为荒诞的在于,最后“门子”也被贾雨村“寻了个不是,远远的充发了他”,由司法“徇私者”成了司法“受害者”。说明这样体制,没有人是安全的。中国人喜欢“清官情节”,在皇权体制之下,确实能出现像“包公”一样的大公无私、秉公执法的司法者,但那是特例中之特例,“包青天”只能有一个,不可能成百上千,这就注定了封建社会司法腐败永远无法根治。
美国电影《鹈鹕案件》(又称《塘鹅暗杀令》)讲述的是另一个推手的故事:两名高等法院法官遭谋杀,法学院女孩黛比开始调查此案,起草一份《塘鹅报告》推测真相:石油大亨马提斯为修建一条石油管道,要穿过一片沼泽,那里有大量的包括鹈鹕在内的野生动物。石油大亨为10亿元的利润,支持总统竞选并买通了大小官员。一个绿色组织以保护珍稀动物鹈鹕为由阻止石油管道开发带来的污染,经过7年的收集证据和上诉终于进入法律程序。两名被杀法官正是阻止和反对开采的关键人物,石油大亨为了能在总统换届前铺设管道,雇佣杀手暗杀了法官。当这份报告被黛比的老师兼男友的大学教授加拉汉带到华盛顿,知悉报告的人便一个个遭到暗杀。黛比最后不得不求助于《华盛顿先锋报》有正义感的黑人记者格蓝,两人冒死进行调查,最终真相大白,石油大亨被起诉,其他相关人员纷纷辞职。
一名法学院学生和一名报社记者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力与黑恶势力,是什么支撑起他们不惜生命代价去争斗的勇气?也正是来自于司法之后的强大社会力量。正如电影结尾处,由着名黑人影星丹尼尔.华盛顿主演的记者格蓝手握证据,带着黛比来到报社,他告诉黛比说:“你安全了!我们赢了!”
“鹈鹕案”与“葫芦案”不同之处在于,黛比和蓝格相信司法正义最终会来,他们也会因秉承正义而得到司法的保护。美国的许多电影都反映这样的主题,正是美国社会法治深入人心的体现;而贾雨村和“门子”则深信他们是无法赢得正义,因为保护他们的是封建皇权体制,当司法侵犯这个体系成员时,他们必遭到最无情地打击,小则革职还乡,大则遭受灭门之灾,而整个社会共同体(包括社会下层的“门子”和凶案受害人家属)都默认了这种体系的合理性,从成为“葫芦案”共同犯罪。
司法正义最终来自于强大的社会法治力量,来自于社会各个层次对建设法治社会的态度和认知。如果我们不信仰法治、不了解法律、不支持司法,或是把法律作为趋利避害的工具,甚至像“门子”一样充当破坏司法正义的掮客,那么法治社会永远成了一纸空文,整个社会体系,上至最高领导,下至普通公民,没人能够得到司法有效保护。把司法公正的要求仅仅落到法官头上,既不现实,也不可取,他们只是普通的一群,无法人人都当“包青天”,也无法应对越来越多的案件,更无法抵挡来自各种社会力量的强大压力。
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形成人人对法治的信仰与追求氛围,这才是解决司法公正最终的渠道,人们也会因此得到司法最有力保护!这是“葫芦案”与“鹈鹕案”给予我们最大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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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纪游 (1)(外一首)
□林 志
八月随机北疆游,沙漠草原凉如秋。
阿勒泰山风光好,哈克兄弟牧羊牛。
金鸥稳固生感慨,疆独逆流岂长久?
当今盛世太平日,民族团结乐悠悠。
注(1):8月初的阿勒泰,气侯凉爽如秋,十分怡人,让人根本感受不到夏季大漠、戈壁、草原的炎热和沉闷,更有那草原上放牧牛羊的哈萨克民族兄弟,看见他们那种悠然自得、轻松、恬淡、质朴的令人惬意的美好生活,不由有感而发。
颂左公 (1)
□林 志
清庭军机左宗棠,亲率湘勇踏天山。
如不公等复新疆,今日何人度玉关。
注(1):左公(1812年11月10日-1885年9月5日),讳宗棠,字季高,号湘上农人,谥文襄,湖南湘阴人,晚清着名政治家,左公年少时轻狂自负,以孔明自居,曾自言“身无半亩,心忧天下,读破万卷,神交古人。”潜心经世之学,最终以一举人之身,居陕甘总督、军机大臣等高位复我新疆160多万平方公里之广阔疆域,居功自伟……1876年,左宗棠率清军分三路进入新疆。他采取:“先北后南,缓进速战”的正确方针,先收复了乌鲁木齐以及周围地区,然后攻占吐鲁番,打开通向南疆的门户,进军南疆时,当地各族人民纷纷拿起武器,加入战斗,痛击阿古柏军队。1877年,阿古柏兵败身亡,清军收复喀什葛尔。第二年,除伊犁以外,新疆重新回到祖国怀抱。
(作者单位: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三峡人家
□费尤祥
从南京乘上到宜昌的动车,经过六个小时的驰骋,下午三时许到达目的地宜昌,下车又坐上旅游公司的大巴顶着江南的秋雨,赶往三峡人家。车子出宜昌城不久,就进入山间。车上的谈姓导游先介绍宜昌风情,并且教唱乘车人唱土家族敬茶歌,车内的歌声和欢笑,伴着清山和薄雾俯看长江向三峡人家驶去。
导游说,我们去的三峡人家只是一个景点,这还不是三峡,但我觉得,我们行的路太陡峭了,大巴车喘着粗气在爬行,云彩与薄雾在水泥路的下面缠绕,从车窗朝外望去,山是青的,裸露处还不时有小瀑布飞下,摔碎的水珠溅到车窗上,挡住我们的视线,在这险要的山路上,同车人无人言语。即使到了平坦的路上,但车子仍然在山腰间。一个多小时后,车子一个弯又一个弯朝下滑行,有时我们觉得好像从座位上要立起,经过多次这样的反复,终于到了——胡金滩码头!下车后,这时同游人一个个脸上露出笑,天上乌云密布,导游给我们每人购买一把雨伞,登上渡轮,朝三峡人家航去。航渡中,我们争相拍照,因为这儿太美了,江水虽然不清,但汹涌蓬勃向东流,大有一泻千里之势,两边的山高耸入云,一层白云向条哈达缠绕在山的腰间,使高耸的山分为上下两部分,蔚蔚壮观。船逆流而上,慢慢靠上“三峡人家风景区”码头。
三峡人家依山傍水,风情如画,吊脚楼点缀于山水之间,上岸时,正逢阵雨来临之前,江面上起了薄薄一层雾气,让清灵的江面漫妙着仙界之美,不运处的乌篷船安静地泊在江面,峡江妹子撑着红油纸伞伫立船头,使人觉得如梦如幻。
“美女,笑一笑!”一位同游的帅哥,端着相机对着伫立船头的江妹子叫道。江妹子寻着叫声,真的笑了。“哗——”下雨了,帅哥赶紧弯腰将相机护在怀里,我见状,上前用雨伞替他档雨,他直起腰边收好相机边对我表示感谢,又从摄影包中取出雨伞。这一路我们成了朋友。山雨淅沥沥下个不停,我们走在雨中的三峡人家。
三峡人家是一条大峡谷,中间是长流不息的溪水,两边是用2米多长50多公分宽30多公分厚的木板铺设的路,如同铁路的枕木,我走在上面有一种异样的感觉:这老长的“路”要用多少木料,又有多少大树被砍伐?
溪水唱着歌,一刻不停地流淌着。在一处水车傍,我们住足,这个水车是现代人用山竹片织绑而成,直径较大,溪水淌在有弧度竹片上推动水车旋转,将留存在有弧度竹片上水带出——昼夜一停地在旋转,过去水车通过传动轴带动一个特制的石碾作为碾米或其它用,且水车制作也较精细,劳动人民的手是精巧的,他们利用自然赋予的条件为我所用。现在只是作为一个景点。
雨还在淅沥沥下着。我们走了好长时间,又跨过溪水上的一座桥,走到山溪的另一边往回走。
“土家族哭嫁风俗马上要开演了。”导游说,“回头姑娘在绣楼上抛绣球,你们要积极参加。”我们在一处木制建筑两层楼门口停下,在空地上有两排长凳,看来,这是专门搞演出之处。
锣鼓响起,一位着土家族服装的长者从一楼走出,讲着诸如姑娘要出嫁的话,锣鼓再响,一串走出6个姑娘,每人手中端着一杯茶,边唱歌边做几个动作,后上前敬茶,回归原位又向观众仍几块小糖。“抛绣球啦!”锣鼓声中老者叫道,从二楼的闺房里走出一名头顶红布的漂亮姑娘,走到阳台上,用力抛下一个红色的绣球,有人去接抢,也有人躲让,但绣球还是被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接住,刚才参加演出的几个姑娘一拥而上,将这个小伙子拥上楼,几分钟后,老者又在二楼的门口叫道:“姑娘哭嫁了!”那几个姑娘又围着“出嫁”的姑娘一起唱着哭嫁歌,这是土家族的风俗:姑娘出嫁要哭,且哭得越厉害越伤心越受到婆家的尊重,哭得伤心说明她疼爱她的父母及全家,同时对到婆家的惧怕,从中说明她孝顺,另外也无形中提升了婆家的威严;如果她哭得不伤心,说明她不孝顺,也没有把婆家放在眼里,到婆家就不受尊重。(但土家族对死去的人是不哭的,相反他们会围着死人唱歌跳舞,庆祝死者升天到极乐世界。)“入洞房啦—”观众在下面看着,从洞房的白色窗帘上,看到一对新人正在接吻(导游介绍说是视觉差)。紧接着是一阵锣鼓声,这一活动结束,那个小伙子下楼来,他的同游人围着他问这问那。
溪水不息地流着,我们沿着溪边走着。“看,悬棺!”一位同游人抬头用手指着山溪对面高山说,我们也都看到,在数百米高的山腰,在一条一米左右宽的山的裂缝中,在一根木棍上悬着一只棺木。这悬棺是土家族先人一种丧葬习俗,但这木棺是怎么弄上去的,这是个世界之谜,许多学者现在也没有研究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在那刀耕火种的远古年代,土家族的先人是用什么工具把棺木放到悬崖峭壁上的?看来远古人在某些方面的智慧远超现代人。
小雨还在淅沥沥下着,我们在雨中结束了三峡人家的旅行,又回到下船地方,等待上船到另一个地方去。
(作者单位:盱眙县人民法院)
海棠春色
□管广静
近日,因一些烦心的事,看镜中的头发多了几根白发,不禁有点心意阑珊。友说,海棠花开得正欢,再不来,就要谢了。我心一惊,误了花的盛期,岂不遗憾?趁着这明媚的春光,匆匆地寻芳而去。
记得学生时代,读到东坡写的一首诗:东风袅袅泛崇光,香雾空蒙月转廊。只恐夜深花睡去,故烧高烛照红妆。当时就被诗中的意境所折服,那样痴情的男子将情怀娓娓叙来,如江南的春雨,滴落在读者的心里,沁新,而又缠绵。
后来陆续读到许多的咏棠诗,如陆游的“虽艳无俗姿,太皇真富贵”、刘子翠的“幽姿淑态弄春晴,梅借风流柳借轻”、王淇的“一从梅粉褪残妆,涂抹新红上海棠”等,更有曹雪芹在《红楼梦》里,借大观园的姑娘们,取海棠诗社为名,又纷咏海棠诗,方不负了这娇艳清丽的花儿。而我最喜欢的是李清照的《如梦令》:昨夜雨疏风骤,浓睡不消残酒。试问卷帘人,却道海棠依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读之余韵缭绕,喜欢万分,许是暗合了当时的少女情怀。
此后,我对有关海棠的内容关注起来,并生出探寻海棠的强烈念头,最终在一位同学家的庭院里领略了海棠花的风采:花姿潇洒,娇艳动人,只可惜少了花儿特有的香氛。张爱玲认为人生“三大恨事”是一恨鲥鱼多刺,二恨海棠无香,三恨红楼梦未完。想来,这人生自古就是不完美的,因为缺憾,所以真实。而我们又何必强求,自寻烦恼呢。
进入纪念馆,远远地,灿若云霞的海棠花用她明丽的身姿吸引了我的眼眸,虽然已不是初次相见,依然有惊艳的感觉,惊艳于她的绚丽,也惊艳于她的浓烈。视线所及,我看到了站在树下的友人,她笑着向我招手,如盛开的海棠花一样,好看迷人。赶紧快步上前,笑语盈盈中,我们牵着手,走进海棠林。
这片海棠林是家乡人为纪念周恩来而栽植的。周总理生前非常喜爱海棠花,在他居住过的中南海西花厅就有西府海棠。邓颖超为此还写下了脍炙人口的《西花厅的海棠花又开了》一文,以此表达对总理的怀念之情。人有情,花有意,在俩俩相望中,时间地老天荒。
伴着习习春风,我和友人徜徉于海棠林,置身这一树树的似锦繁花,心中已是花香四溢。不时有游客从我们的身旁经过,看他们脸上洋溢的笑容,如这四月的阳光一样明媚。自从家乡以“文楚州、景楚州、金楚州”为发展定位后,一座“产业兴城,文化立城,治水秀城,生态绿城”的新城市正以日新月异的变化呈现在世人面前。深厚的文化底蕴,众多的历史文化遗址,以及名人故居、古代建筑和风景名胜等,为小城增添了无穷魅力,也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游客纷至沓来。
快看!友人拍了一下我的肩,随着她手指的方向,我看到了几位老人拿着相机,正时而半弯着腰,时而仰着头,不时调整角度,对着一枝枝盛开的海棠拍摄。阳光下,这些老人花白的头发在阳光下熠熠生辉,带给我们别一样的春色。
友人说,你还感慨未老先衰呢,看看这些老人,真是要惭愧了!可不是么,鲜花满园,我却还躲在角落为褪色的年华哀叹,为一些春愁而庸人自扰。如今,阳光正好,海棠正艳,我是否也该打开心窗,起身迎接这绚丽的春色呢?!
(作者单位: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区人民法院)
9-10月大事记
9月
9月3日,市中院出台《全市法院诉讼服务网格化建设实施意见》。
9月4日,市中院出台《关于开展“大干一百天决胜全年度喜庆十八大”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
9月4日-5日,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钱斌走访调研驻淮的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所在企业。
9月7日-13日,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钱斌带领部分中层干部赴对口援疆法院农七师奎屯垦区法院交流考察。
9月11日,市中院出台《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9月11日-12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史国君带队赴浙江省温州市考察温州中院"执行查控系统"开发与运行情况。市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赵文参加了考察活动。
9月13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史国君到清浦法院视察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清浦区委书记周青、区政法委书记严继林、法院院长王新阳等陪同视察。
9月14日,全市法院宣传调研信息工作座谈会在市中院召开。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兵出席会议,各县(区)法院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和中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9月18日,市关工委主任刘学东、副主任刘群等领导到市中院视察指导全市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钱斌,副书记、副院长时恒支,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兵,审委会专职委员顾锋等陪同视察。
同日,省高院邀请省人大代表杨晓东、姜滢和省政协委员程刚、罗岸伟等到盱眙法院旁听一起经济犯罪案件的庭审。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潘昌锋和市中院庭审评查组成员、部分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庭审旁听活动。
9月21日,全市法院文化建设与党的建设工作座谈会在金湖法院召开。省高院政治部副主任陈静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兵出席座谈会。各县(区)法院政治处主任、中院相关人员参加座谈。
同日,市中院、市检察院在市中院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衔接工作。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时恒支,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月进,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潘昌锋,审委会专职委员顾锋出席会议。市检察院、市中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9月22日,市中院举办党务干部培训班。换届后新任的市中院机关党委委员、各支部委员参加业务培训活动。市级机关工委副书记张士高、市中院机关党委副书记胡书平进行专题辅导。市中院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张年松主持培训活动。
9月25日,全市法院创新创优工作推进会在市中院召开。各县(区)法院、中院各部门相关负责人交流了27个创新创优项目。市级机关工委副书记、市创新创优工作办公室主任周伟芬、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兵出席会议。
同日,市中院召开全市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交流会。市中院13个重点调研课题的负责人、撰写人交流重点调研课题开展情况。省高院研究室调研科科长谢新竹进行点评辅导,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兵出席会议。
9月26日,“学习伟人周恩来,践行‘五德’作表率”拒腐防变教育报告会在市中院举行。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葛平应邀作专题辅导,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钱斌主持会议。
9月27日,全市政法系统"践行价值观,喜迎十八大"主题演讲活动在市中院举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史国君、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钱斌等参加活动。市中院刑二庭汪青获得二等奖。
9月27日-28日,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屈建国到清浦法院、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区法院及车桥、林集、席桥人民法庭督查维稳和司法安全工作。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钱斌,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时恒支,清浦、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区委相关领导、法院院长参加督查活动。
△9月,市中院获得江苏省第六届全运会开幕式第九套广播体操表演“优秀组织奖”。
△9月,市中院组织院领导深入挂钩联系村(居)开展帮扶慰问活动。
△9月,市中院刑二庭党支部被市委组织部表彰为“全市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
△9月,市中院成立专项督查小组,对全市法院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9月,市中院组织对全市法院司法安全工作和全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9月,市中院开展中秋、国庆双节期间“双节突击执行月”专项执行活动。
△9月,市中院组织开展全国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法官职业道德、法官行为规范知识竞赛。
10月
10月8日,市中院出台《审务督察细则》。
10月10日,市中院邀请“三进三帮”活动挂钩联系点——清浦区和平镇的镇村干部、村民代表来院参观、座谈。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钱斌等院领导参加座谈。
10月12日,由省委政法委组织的重点信访案件协调会在盱眙法院召开。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公安厅相关部门领导出席会议。市委政法委副书记袁开锋、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潘昌锋、盱眙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亚林等汇报重点信访案件化解情况并介绍工作经验。
同日,全市法院院长会暨涉诉矛盾化解工作推进会在金湖法院召开。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时恒支、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程璇分别就涉诉矛盾化解工作、审判质效情况进行分析讲评,各县(区)法院院长进行交流发言,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钱斌主持会议并进行工作部署。市中院全体院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10月16日,市中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工作的意见》。
10月17日,最高院原副院长谢安山视察洪泽法院。市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时恒支,洪泽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陈照新,洪泽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韩俊等陪同视察。
同日,市中院召开“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精神”座谈会。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长根介绍"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精神"大讨论活动情况。会议对征集的"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精神"表述语进行点评。省高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清宇,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希平,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陈贵等出席会议。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钱斌主持会议,市中院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干警代表参加座谈。
10月18日-19日,全省法院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工作座谈会(北片)在市中院举行。省法院立案一庭王世华庭长、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长根等出席会议。省高院和扬州、盐城、宿迁、徐州、连云港、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等中院及省法院立案一庭联系点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负责人参加座谈。
10月18日-19日,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屈建国到金湖、盱眙法院及宝应湖、管镇、马坝、桂五等人民法庭督查维稳和司法安全工作。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钱斌,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时恒支,金湖、盱眙县委相关领导、法院院长陪同督查调研工作。
10月19日,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首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模拟法庭大赛在市中院举行。市综治委、市中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团市委相关领导出席开幕式。
10月22日-26日,市中院组织对全市法院廉政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10月22日,市中院召开离退休老干部座谈会。中院离退休老领导张柏文、费厚清、张开发、夏如湖、周叶茂、沈锡邦、刘祖仁、尤步云、马绪萍等参加座谈。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钱斌、党组成员、副院长王长根出席会议。市中院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宣传处、行政装备处等部门负责人列席座谈会。
10月23日,市中院召开盱眙法院审判质效与审判管理工作专题通报会。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钱斌、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程璇出席会议,盱眙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审管办负责人和中院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10月24日,全省法院司法改革推进情况座谈会(北片)在市中院召开。省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吕娜,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兵出席会议。南京、盐城、宿迁、徐州、连云港、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等中院研究室主任、司改办主任及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分管司法改革的院领导、省法院司改办联系点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相关人员参加座谈。
同日,全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座谈会在市中院召开。省高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唐伯荣、市中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程璇出席会议。各县(区)法院纪检组长、市中院相关人员参加座谈会。
10月31日,全市法院审判辅助业务技能竞赛在市中院举行。来自全市法院9支代表队共27名选手参加竞赛。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钱斌,党组成员、副院长王长根到现场观摩竞赛活动。
△10月,市委刘永忠书记就市中院报送的《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作出重要批示:近年来,市法院紧紧围绕中心,服务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发展大局,出台了促进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保障"意见",充分体现了法院系统的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而且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践性。市委对此给予高度评价,并希望进一步落实好“意见”,在保障服务中取得更多的实实在在的成果。
△10月,市中院开展对淮阴区法院司法巡查工作。
△10月,淮阴区法院滕威撰写的《法治视野下法院调解文化的传承与发扬》在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省法学会、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举办的“2012年度法治江苏建设高层论坛”上荣获三等奖。(中院办公室)
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中院司法保障现代服务业工作
获市委刘永忠书记批示肯定
10月23日,市委刘永忠书记就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中院出台的《关于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作出重要批示:报告已阅,内容很好。近年来,市法院紧紧围绕中心,服务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发展大局,出台了促进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保障“意见”,充分体现了法院系统的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而且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践性。市委对此给予高度评价,并希望进一步落实好“意见”,在保障服务中取得更多的实实在在的成果。
(中院民三庭)
清浦法院:借力电视媒体 推行阳光司法
11月4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清浦区法院协拍的一起民事案件。这是一对90后年轻恋人间情感矛盾,女方跳河自杀身亡引发的纷争。女方家人状告男友和介绍人赔偿1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王晓燕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生命的宝贵,但在情感出现纠纷后,选择极端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造成死亡的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恋人在恋爱期间有相互选择保持或终止恋爱关系的权利,而王留建欲终止与王晓燕的恋爱关系,是青年男女交往中的一种正常行为,并不违反道德和法律。根据现有证据,王留建在王晓燕自杀前并未刺激过王晓燕,王晓燕跳河自杀系突发事件。因此,王留建与王晓燕跳河身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事发前,被告彭慧因王晓燕失恋情绪低落,陪同其用餐和散心。在陪王晓燕回家途中,王晓燕突然要求停车,并径直翻坐到桥西侧栏杆上。彭慧见此已奋力相救但未成功,其尽到了应尽义务,故彭慧对王晓燕的死亡也不存在过错。故两被告对王晓燕的死亡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王晓燕毕竟是因与王留建恋爱过程中感情受挫而选择自杀,给两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创伤,为抚慰其失女之痛,判决:一、被告王留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补偿原告王家林,张龙英人民币2万元;二、驳回原告王家林、张龙英其他诉讼请求。
今年以来,清浦区法院秉持“阳光司法”的理念,充分借助媒体信息传播迅速面广的优势,主动与国家级、省级等媒体沟通联系。该院已有12起典型教育意义的案件,通过《今日说法》、CCTV12《庭审现场》、江苏电视台《法治集结号》等各级主流媒体报道。节目播出后,社会各界对法院“阳光司法”工作纷纷表示肯定,节目取得较好的普法效果,更好的指引规范人们的行为,也增强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清浦区法院 陈敏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