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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法院管辖权异议案件调研报告
        时间:2012-01-19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中院立案庭课题组
         
            为进一步加强对下业务指导,提高立案审查时对管辖把握的准确性,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权,2011年3月,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中院立案庭组织对全市8家基层法院2008年—2010年立案受理的管辖权异议案件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发现移送管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促进我市法院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基层法院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情况
            2008—2010年全市基层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101149件,管辖权异议案件587件,占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总数的0.58%。其中清河205件,清浦93件,淮阴97件,楚州43件,涟水61件,洪泽39件,盱眙32件,金湖27件。未经过二审的管辖异议案件计178件,占管辖权异议案件的30.3%。其中:清河68件,清浦27件,淮阴41件,楚州15件,涟水19件,盱眙8件。一审结果驳回管辖异议74件,裁定移送95件,未裁定9件。
            (二)管辖权异议案件二审受案情况
            2008-2010年管辖权异议案件经过二审的409件,占管辖权异议案件总数的69.7%。上诉案件中,发回重审58件,占管辖权上诉案件的14.2%;改判案件49件,占管辖权上诉案件的12%。
            2008年—2010年管辖权异议案件二审情况
            2010年上诉案件发改率大幅上升的主要原因是济南三好药业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批量案件(共37件)被发回重审。如剔除批案因素,2010年上诉案件发改率为19.69%,同比略有下降。
            (三)管辖权异议案件纠纷种类较为集中
            从案由看,移送管辖案件主要集中在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离婚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七种纠纷上,占管辖权异议案件总数的61.84%。587件管辖权异议案件中,买卖合同纠纷148件,占25.21%;劳动争议纠纷49件,占8.35%;民间借贷纠纷40件,占6.8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39件,占6.64%;承揽合同纠纷31件,占5.28%;离婚纠纷29件,占4.9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7件,占4.6%。
            二审改判移送案件共39件,主要集中在买卖合同纠纷、离婚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三种纠纷上,占改判移送管辖案件总数的66.67%。其中买卖合同纠纷19件,占48.72%;离婚纠纷4件,占10.26%;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3件,占7.69%。
            二审改判移送案件案由分类表
            二、管辖权异议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程序性问题
            1、未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及时作出裁定,即裁定准予原告的撤诉申请。一审法院通知被告应诉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案法院未及时作出裁定,至原告申请撤诉后,裁定准予撤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一审法院应当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及时作出裁定。
            2、异议理由本不成立,仍以理由成立为由移送。如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在受案法院辖区,被告之一以本案已有其他受害人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为由提出管辖异议,该理由并非法定的移送事由,受案法院以“异议理由成立”为由裁定移送不当。在本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有权选择起诉的法院。当然,如为方便案件审理,经两地法院协调移送一并管辖也可以,但此是另一回事。
            3、共同被告之一提出管辖异议,因工作不细,以未提出异议的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为由裁定。
            (二)适用法律不当
            1、合同履行地在受案法院辖区,在未征求原告意见的情况下即以被告住所在外地为由裁定移送不当。原、被告合伙承包某医院一门诊,经营中发生纠纷形成诉讼,被告以其住所在外地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本案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当事人合伙承包的医院所在地即合伙合同的履行地在受案法院辖区,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后未裁定亦未征求原告意见,直接移送。
            3、对超出答辩期限提出的异议及第三人提出的异议裁定处理。
            4、滥列共同被告并以该共同被告依据地确定管辖不当。原告诉请与前夫分割共有财产(前夫在某公司有股份),将该公司列为第二被告,并以该公司住所地在受案法院辖区为由驳回第一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本案中,第一被告持有的公司股份原告请求确认亲分割的诉讼标的,公司本身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应成为被告,更不能以其住所地确定诉讼管辖。
            5、以合同约定交提货方式为“自提”为由确定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受案法院辖区确定管辖不当。合同中虽然约定自提,但并未约定提货地点,根据现代商务活动的行业习惯,供货方住所并非必然的提货地点,且此约定与最高人民法院1996第28号司法解释不符。
            (三)其他问题
            1、确定案由错误导致管辖确定不当。原告与被告(住所在上海)签订某品牌产品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地区代理合同,原告交被告保证金5000元,约定合作期满后该保证金无息退还。合同期满后被告未退还保证金引起诉讼。诉讼中被告以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交货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上海为由提出管辖异议。受案法院以定金纠纷为由立案并以被告异议理由裁定移送。本案案由应为经营合同或者合作经萱合同纠纷,原告经营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移送理由不当。
            2、立案审查不严,一审认为,原告起诉状中被告名称有误属实体审查问题。诉讼主体资格应在立案时审查,且诉讼主体原则上应与民事主体一致,实体审理中如发现民事主体存在承继、变更等事由可作相应的变更。
            3、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应在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范围内选择,选择该条规定之外的法院管辖的,应确认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不以该协议确定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受案法院管辖,而该法院所在地不是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受案法院以当事人协议管辖为由确定管辖不当。
            4、因受让合同权利而成立的债权为一般债权,债权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为一般债务纠纷,应适用管辖的一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对公民经常居住地的认识错误导致确定管辖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以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应把握两点:其一是至起诉时被告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不致;其二是至起诉时被告在该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年。
            6、不能正确把握因请求权竟合而确定案由及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即当事人有权视具体情况对方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出违约之诉或者根据其它法律规定提出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之诉。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或者对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的产品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引起的纠纷,权利人不仅包括产品消费者,还包括因缺陷产品受到损害的第三人,责任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包括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不适当履行的合同(违约)责任,其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告未提供因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给自己或者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证据,而要求赔偿的损失是其已付的购货款,不属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而是买卖合同因出卖方不适当履行(标的物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合同违约纠纷,应根据关于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确定管辖。
            7、以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为由认为协议管辖条款失效不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当事人就解决纠纷的管辖条款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
            8、在夫妻双方对个人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因对方过失行为造成伤害不适用婚内赔偿,致害人不能作为适格的共同被告并以其住所确定管辖。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因丈夫过失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妻子伤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实际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损失,妻子起诉他人及丈夫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其中对丈夫的诉求应属于婚姻家庭内容的财产分配使用关系,不适用婚内赔偿。在夫妻双方对个人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妻子与丈夫对家庭财产系共同共有关系,妻子起诉丈夫赔偿,实际上就等于自己起诉自己赔偿。故一审裁定以丈夫住所地在其管辖范围为由驳回运输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当。
            9、立案审查不严,诉讼主体与商事行为主体不一致,导致裁定成为无源之水,为案件的处理留下隐患。个体经营户泰兴市裕隆装饰装潢材料商店与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造漆厂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纠纷由造漆厂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欠款造漆厂起诉装潢材料商店业务经手人叶书明。泰兴市裕隆装饰装潢材料商店系经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户,在与造漆厂签订的合同上加盖装潢材料商店的印章,被告叶书明系装潢材料商店登记业主的丈夫,具体经手本案业务并在欠款据上签名。造漆厂起诉的标的额依据叶书明签名的欠条,取得管辖的依据则是装潢材料商店签订的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诉讼程序混乱,受案法院未作认真审查并作释明同原告变更被告即裁定驳回叶书明的管辖异议不当。
            三、对策及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立案法官业务能力
            立案审查是诉讼程序启动的源头,立案法官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及书面材料对法律关系作出准确的定性,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不断提高立案法官的业务技能,充实立案庭的审判力量,加强全市法院立案队伍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立案审查水平。同时要积极树立群众意识,增强群众观念,提高责任心和服务水平,促使立案审查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进一步统一管辖权案件审查思路。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和省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意见,适时制定出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转移规定,对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等问题作出统一规范,进一步统一管辖权案件审查思路,避免因指定管辖错误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三)管辖权异议审查应归口管理。
            在我市审判实践中,大部分基层法院的管辖权异议案件是由立案庭进行审查,少部分基层法院的管辖权异议案件是由所在业务庭进行审查,这就容易造成审查标准的不统一。因此,应将管辖权异议案件统一归口立案庭负责,便于上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及沟通协调。
            (四)进一步加强管辖权异议案件督促考核。
            中院立案庭要定期、不定期对全市法院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不符合规范移送进行通报。建议全市法院将管辖权异议案件二审发改纳入法官绩效考评,避免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的随意性。
            (五)进一步运用诉调对接化解管辖权异议纠纷。
            诉前调解、纠纷分流是诉讼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立案庭应充分把握这一有利条件,积极运用诉调对接手段,将调解贯穿于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的过程,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的渠道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