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1日施行,2012年4月28日修订)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法院干警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市纪委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对象
全院干警及离退休干部。
二、申报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4、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5、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6、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来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7、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8、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的名义房产情况。
9、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休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10、本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从事法律服务业、评估拍卖业情况。
11、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12、 本人购买或借用他人汽车及汽车出租的情况。
1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14、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申报程序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1、处级以上干部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填报。
2、正科职以下干部由中院组织人事处组织填报。
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由组织人事处负责发放。
四、申报时间
申报事项1至11项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申报事项。12至14项实行事前报告。
五、申报要求
1、本规定申报事项第12至14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项目需提前十天书面报告,由纪检组报有权批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纪检组监察室接到个人的申报后,对需答复的请示必须认真审查,10天内将审查的意见通知给本人。
2、离退休老干部的申报工作由政治部审批。
3、组织人事处配备专用文件柜,确保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的安全存放。
4、保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严格履行材料转进,转出手续。对申报内容应予保密,严格遵守有关查阅规定,做好查阅材料登记工作。
5、申报人要如实向组织报告申报情况,干警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违法违纪被调查后发现应申报而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的,从重处分。
6、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