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0日 淮中法〔2013〕130号)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十二项规定,进一步规范评先表彰工作,充分发挥评先表彰工作引领激励作用,根据省、市评先表彰有关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上级法院、省、市相关单位以及中院在全市法院开展的评先表彰工作,一律扎口由中院政治部管理。
二、评先表彰办理一般须经草拟发布方案、逐级推荐报送、组织审核评定、党组研究决定、公示和表彰等程序。
三、报上级法院和省、市有关单位的评先表彰,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交由政治部教育处办理。
四、全市法院年度综合表彰,由中院政治部教育处审核办理。
五、中院机关年终表彰,由中院政治部人事处审核办理。
六、中院条线评比表彰,原则上严格控制,能合并的一律合并。一般三年一次。集体表彰名额不超过30%,个人表彰不超过20%。由条线相关部门提出方案,会同政治部教育处共同审核办理。
七、对专项活动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专项表彰,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并与政治部教育处共同审核办理。
八、所有评先表彰经中院党组研究后,一律以中院名义颁文,或以中院名义上报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