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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典型案例提醒您,消费时当心这些坑!
        时间:2022-03-15  来源: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编者按】日常生活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例屡见不鲜。近年来,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会选择通过诉讼维权的方式解决与商家之间的纠纷。如何在诉讼中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广大消费者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依法维权。

        在今年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中院精心筛选了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并进行点评发布,期望以此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要依法诚信经营,为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放心的消费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出售过期食品,供应商十倍赔偿


        【基本案情】2021年1月,甲从南京乙公司购买了藏系羊排骨2箱、牦牛牛排骨4箱。2021年1月,甲取货后发现羊排骨、牛排骨等食品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9日,均已过期。南京乙公司系该批货物的经销商,青海丙公司系该批货物的供应商,甲遂将南京乙公司、青海丙公司起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货物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19日,南京乙公司收到该批货物的时间为2020年1月5日,青海丙公司向南京乙公司供应涉案货物时并未超过保质期,青海丙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乙公司作为食品经营企业,在收到货物时未开箱查验货物,也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致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出售给甲,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南京乙公司应当退还货款并按十倍价款赔偿甲。法院最终判决南京乙公司向甲退回购货款14080元,并赔偿140800元。

        【法官点评】本案中,食品经营者未对所进货物按照所标注的保质期进行查验,将过期食品销售给消费者,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规范经营,生产、销售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仔细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美容机构无证经营,被判三倍赔偿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刘某至A门诊进行美容整形手术,其中包括耳软骨隆鼻手术。刘某共计向A门诊支付费用8万元, 其中鼻部手术费用为4万元。2019年4月,刘某至医院进行鼻腔检查发现鼻腔粘膜稍充血,左鼻腔少许黏涕,鼻中隔稍偏曲。

        后刘某鼻部内的假体未取出,其认为自己在A门诊做的隆鼻有问题,遂将A门诊的经营者徐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某退还医疗美容费用,并三倍赔偿损失。

        【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无《医师执业证书》等开设医疗机构的相应资质,利用他人资质取得的“B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运营A门诊,因A门诊并非合法合规的医疗机构,却以合法合规的医疗机构的名义对外营业,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得刘某信任A门诊具有从事相关医疗美容手术项目的资质,在该诊所内行耳软骨隆鼻手术,A门诊的行为构成欺诈。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徐某某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应当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徐某某退还刘某美容费用并三倍赔偿损失。

        【法官点评】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当下越来越多的人为了改善自身形象而选择美容,但目前美容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导致消费者受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相应纠纷不断增多。本案中,A门诊利用他人资质取得的“B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外运营,使得刘某认为A门诊具备从事耳软骨隆鼻手术的资质,构成欺诈,法院据此判决徐某某退还医美费用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这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选择正规的美容机构进行美容手术,同时也告诫美容机构应当在相关部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医疗美容活动,无资质进行医疗美容除了可能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涉及民事侵权外,还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

        健身房终止服务,应向消费者退课


        【基本案情】2020年6月,甲与某健身公司签订《私人教练授课协议》,约定甲购买60节私教课时。甲在上了30节私教课后,被告知其指定的私人教练离职,且某健身公司长期未能开门营业。甲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某健身公司退还剩余私教课费用。该健身公司辩称,协议约定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且不能以其他费用形式抵扣,不同意退课。

        【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健身公司以预收款的方式向甲提供健身服务,在吸收甲成为其会员之后,应保障甲能有持续和稳定的健身场所。但某健身公司提供给甲的健身场所已经长时间处于停业状态,致使甲无法继续进行健身活动,涉案协议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 某健身公司应退还甲尚未使用的预付课程费用。因甲尚余30节课程未能使用,故法院判决某健身公司退还甲私教课费用6000元。

        【法官点评】健身消费类服务合同纠纷相比较其它服务合同纠纷而言,有其特殊性,健身场所较一般租赁标的物而言对场地要求更高,受租赁期限变化影响更大,一旦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极易引发退费事件。

        一方面,健身场所应当提高自身服务水平,无论是健身场所、器材设备,亦或是健身教练,都应当符合现有标准,具备相应资质。

        另一方面,消费者也应做到理性消费,对于健身项目、服务期限、预存金额等都应结合自身情况作出适当选择,并妥善保存合同文本和付款凭证,防止发生纠纷时举证不能。此外,相关主管部门也需引导行业形成自律规则,畅通退费渠道,共同维护行业形象,提振市场信心。

        销售来源不明“进口产品”,被判三倍赔偿


        【基本案情】2017年11月,王某与某家居公司签订《舒适家居系统安装合同》,约定某家居公司为王某安装德国某进口品牌壁挂炉。后王某多次调试德国某品牌壁挂炉一直未达预期效果,王某扫描条形码无法获取商品信息,经与该品牌全国客服联系,被告知该壁挂炉系走私产品,在国内无法使用。

        2021年7月,王某以案涉壁挂炉系走私产品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家居公司支付壁挂炉价款的三倍赔偿金52800元。对此,某家居公司提供报关单欲证明该商品来源合法。

        【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家居公司作为出卖方,没有阐明案涉壁挂炉的进货渠道及上游经销商的任何信息,其提供的报关单系复印件,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均无法确认,也无法看出报关单中的产品与涉案壁挂炉存在对应关系,故报关单不能证明涉案壁挂炉来源合法。

        某家居公司对涉案壁挂炉的上游经销商避而不谈,明显有违常理,其隐瞒商品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最终法院判决某家居公司向王某支付壁挂炉价款的三倍赔偿金。

        【法官点评】本案中,王某多次调试某家居公司安装的壁挂炉无法达到理想效果,与客服联系后得知该壁挂炉为走私产品,且无法获取商品信息,不能排除涉案壁挂炉系走私产品的可能性,此时举证责任已发生转移,应由某家居公司承担其向消费者交付的商品来源合法的举证责任,因某家居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上游经销商避而不谈,法院判令其向王某赔偿三倍赔偿金。

        “三倍赔偿”系对经营者实施欺诈销售行为的惩罚,该规定既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护,同时也是对市场健康运行的必要保障。

        拨火罐时烧伤消费者,经营者应担责


        【基本案情】C采耳店系四被告甲、乙、丙、丁合伙共同经营,2020年9月,张某到C采耳店拔火罐,因技师操作不慎,导致其所拔的火罐着火,造成张某颈部、前后躯干被火烧伤。张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就诊,用去医疗费12560.97元,该费用系四被告支付。

        张某出院后又到上海某医院继续治疗,用去医疗费用5156元。张某受伤后,四被告注销了C采耳店的工商登记。后各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20463元。

        【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

        张某在甲、乙、丙、丁合伙经营的C采耳店拔火罐被烧伤的事实,四被告对该事实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认定。甲、乙、丙、丁作为合伙人,依法应当对张某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美容、推拿、针灸等养生服务已经成为大众的普遍消费,拔火罐作为传统的健康服务项目却存在着一定安全隐患,因拔火罐烧伤、烫伤的纠纷也屡见不鲜。

        广大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机构时,应当注意其是否有相应的执业证照及许可证明,避免选择不正规的服务机构。

        还应当留意提供服务工作人员证照是否一致,留意为自己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服务资质,以避免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遭受伤害。

        旅行社毁约,应退还消费者预付的旅游费用


        【基本案情】从2010年开始,白某某从甲旅行社多次购买旅游券、旅游卡,并已由甲旅行社签名盖章,合计1万元,该券卡无消费截止时间规定。截止2019年8月,白某某已消费1700元,剩余8300元未消费。

        2020年10月,白某某至甲旅行社联系旅游事宜时,公司大门紧闭、无人值守,门前也无联系方式告示,后白某某多次电话、短信联系甲旅行社,但该旅行社始终不予理睬。白某某遂起诉要求甲旅行社给付旅游券同等面值人民币8300元。

        【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白某某陈述,卡内金额部分使用过,5张卡内余额总计为8300元。现白某某要求全额退还,符合双方约定,应当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甲旅行社支付白某某旅游券同等面值人民币8300元。

        【法官点评】当前很多服务性质的商家为及时回笼资金、固定客源,从而采取预付费充值优惠,这类现象屡见不鲜,充值金额也从几百到几千、几万不等。充值卡或者消费券作为债务凭证,对商家具有法定约束力,商家应当依约提供等值的服务。

        商家不能依约提供服务时,即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其退还相应款项。但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在选择充值优惠时,应当秉持理性原则,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尽量选择信得过的商家,避免不法商家谋取不当利益后跑路。

        餐饮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消费者受伤,应担责


        【基本案情】2019 年10 月某日早晨,李某在某餐饮公司经营的餐厅就餐时不慎摔倒,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对于跌倒原因,李某自述系地上有人洒了面条汤导致其滑倒;某餐饮公司陈述当时李某穿七、八厘米的高跟鞋,手拿手机和挎包,是自己不慎跌倒,但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各自所述。

        事发时,餐厅设有监控,某餐饮公司称时间太长无法提供监控,于是引发本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餐饮公司作为经营者未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致本次事故发生,存在较大过错。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走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此外,事发时餐厅设有监控,但某餐饮公司称时间过长无法提供监控。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及损害后果,法院酌定针对李某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的责任,某餐饮公司承担80%的责任。

        【法官点评】随着经济的发展,旅游、培训、观影、购物等消费活动已成为一种时尚。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在餐厅、影剧院、商场不慎跌倒的情况时有发生,“小跌倒,大赔偿”的教训也不在少数。

        本案中,李某在餐厅吃早餐发生跌倒致九级伤残,损害后果严重。某餐饮公司应当在餐厅做好铺设防滑垫、提示顾客小心地滑等安全保障义务,某餐饮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较大过错。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走时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定制沙发被替代交以旧货,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基本案情】2020年9月,高某向某家具经营部定制新作家具一批,付定金3万元,某家具经营部承诺在11月9日前完成家具制作。2020年11月13日,高某向被告付清剩余货款37490元。

        后交货期限届满某家具经营部未交货,在高某多次催促下,某家具经营部仅送达了定制的沙发。经高某检查,发现沙发不是新制作产品,存在严重的发霉、破损和铁件生锈,其余定制家具至今没有交付高某。

        2021年1月7日,高某向某家具经营部寄出通知书,告知其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家具款,某家具经营部拒绝退款,高某遂将某家具经营部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家具经营部向高某销售家具时,虽笼统告知家具需要向A公司定制,但在合同签订后,其一直未向A公司订货,而是采用其他途径货源替代交以旧货,且在高某提出异议后,某家具经营部仍以返厂调新为由进行辩解,某家具经营部在沙发的销售行为中存在欺诈,应当对高某主张的沙发部分进行三倍赔偿。

        针对合同载明的其他货物,高某举证不足以证明某家具经营部对其他家具存在欺诈行为,现合同已解除,某家具经营部应返还其他家具部分的货款。

        【法官点评】本案中,销售者对高某定制的沙发采用其他货源,替代交以旧货,在高某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仍然以返厂调新为由辩解。由此可见,销售者主观上存在过错,且构成欺诈,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家装经营活动中,家具质量是否达标与百姓身体健康紧密相连,销售者应对销售产品的质量严格把关,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监督管控的义务,不得伪造、掺假或者以旧充新、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教育培训机构违法经营,所收的培训费不受法律保护,应当退还


        【基本案情】2021年2月,黄某与某教育培训公司签订《教育培训委托协议》一份,约定“黄某委托某教育培训公司办理某职业技术学院医药学专业的报名及录取工作,所有费用3万元。

        某教育培训公司确保协助黄某在报考的院校录取,黄某如按照指导未被相关院校录取,某教育培训公司需把前期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黄某。”

        协议签订后,黄某依约向某教育培训公司支付了3万元费用,某教育培训公司向黄某出具《教育学费收款收据》。后黄某未能被某职业技术学院录取,要求某教育培训公司退款未果,引发诉讼。

        【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委托协议》扰乱了公平竞争的高考秩序,该协议为无效合同,某教育培训公司收取的款项应当返还。

        但因某教育培训公司为履行涉案合同曾聘请老师对学生进行培训,并安排学生在南京的食宿,黄某对此也表示认可。故法院综合案件情况,酌情认定某教育培训公司最终返还黄某28500元。

        【法官点评】自“双减”政策实施以来,教育培训行业受到较大冲击,由此引发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呈现激增态势。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审查教育培训机构资质,了解培训机构口碑,必要时可以现场考察教学场地。在签订合同时,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仔细研读退费条款,谨慎面对“赠课”条款。

        签订合同后,要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一旦发现培训机构宣传与实际不符,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存在违法违规现象,要及时投诉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及时规避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买货车从事营运,不属于生活消费行为


        【基本案情】甲、乙约定乙自山东为甲代购欧曼货车一辆,双方于2019年10月14日签订书面协议,内容为“40万元包干,山东转入,欧曼EST、510马力,自动档,18年12月车”。双方还约定车辆挂靠在乙名下经营。

        甲主张在2020年车辆年检时发现所购车辆是二手车,乙在出售车辆时隐瞒了实际情况,按照新车的标准及价格出售甲,乙的行为存在欺诈,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购车合同,要求乙返还购车款40万元并给予三倍赔偿。

        【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2019年10月14日,甲与乙商谈利用地区价格差因素购买便宜二手车转户事宜,涉案车辆行驶证、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表均反映车辆购买于2019年10月28日,在山东省某县公安局上牌,车牌为山东牌照等信息,甲对购买的车辆是二手车是知情的,甲购买涉案货车,系用于营运,并非生活消费,不能认定其为消费者,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乙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为消费者,标准之一即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本案甲购买货车是用于从事营运,乙作为挂靠公司也只是根据约定为甲代购车辆,双方并非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此外,从双方之间的交易过程来看,乙代购车辆后向甲交付了行驶证,行驶证载明了车辆信息,甲后又出具欠条给乙,相关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证实双方的交易内容及目的,乙在此过程中并无欺诈。本案对厘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和适用具有参考意义。(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