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新闻宣传工作,提高新闻宣传工作的宣传效果,现就新闻宣传报批审核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新闻宣传处为全院对外宣传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本院新闻宣传工作的策划安排、组织实施、对外联络、安排采访等工作。未经新闻宣传处安排,不得接受采访、对外投稿、向媒体提供素材等。
二、涉及全院综合报道及其他重大题材、重要典型、重点案件的宣传报道,由新闻宣传处提出方案,报院长办公会或院党组会研究决定;涉及条线重大活动、重要文件和重大案件的报道,需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相关活动的组织部门、文件出台部门、案件承办部门应及时提供活动、文件、案件的相关材料,并对稿件进行审核。
三、涉及集体和个人的表扬性报道稿件,须征求政治部、监察部门意见。
四、各部门采写的涉及部门工作和案例宣传或涉及本条线重要活动、重要文件和重大有影响案件的宣传稿件等,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发送给新闻宣传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有无涉密问题、能否公开发布、是否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外发布时机是否适宜、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等。
五、省法院、市领导到法院调研原则上法院不再单独报道,对外宣传按照宣传部门的要求进行;中院院领导的活动原则上不单独报道,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宣传处统一报道;中院庭领导以下调研、走访等活动的报道原则上不报道,需经分管院长同意后可进行报道。
六、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形象的,追究相关人员(发布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