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中级人民法院
驻人民法院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驻市法院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指导管理,充分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及上级法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市法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驻人民法院专职人民调解员(以下简称驻院人民调解员)是指接受司法行政机构聘任并指派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聘请的、专门从事调解工作且享受补贴待遇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驻院人民调解员的日常工作由市法院立案部门管理,接受市法院组织人事、督察等部门的考核与监督。
第三条 驻院人民调解员工作岗位一般设在市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也可根据需要设置在区域性、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或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派驻工作室。
第四条 市法院建立驻院人民调解员经费保障制度,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保障驻院人民调解员各项费用落实到位。
第二章 聘任与聘用
第五条 驻院人民调解员实行聘任制度,采取“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第六条 驻院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乐于奉献,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以及较为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文化程度一般在高中以上;
(三)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对有业务专长、特殊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到70周岁。
第七条 市法院可以通过返聘形式聘请退休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也可以从退休的检察官及机关工作人员中选聘,或者从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中选聘,也可接受所在辖区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派。
第八条 由市法院选聘的驻院人民调解员经院党组考察后,报请辖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颁发聘书,由市法院发放补贴和津贴;司法行政机关派驻的人民调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发放补贴和津贴。
第九条 市法院对驻院人民调解员姓名、年龄、学历、政治面貌、工作简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经历、奖惩记录、培训、考核记录等情况进行存档,报辖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条 驻院人民调解员的任期为三年,合同视工作业绩一年一签,未完成基本工作业绩的,予以解聘。
第三章 工作原则及职责
第十一条 驻院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驻院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一)对一审民事案件进行诉前分流,属于调解前置范围的,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途径解决纠纷;
(二)接受纠纷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调解民事和行政纠纷;
(三)主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情况,协助业务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四)积极开展法制宣传,通过案例教育引导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五)对可能发生重大信访或重大舆情的调解案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市法院立案庭反映;
(六)认真做好纠纷登记、录入、调解数据统计和调解文书档案归档等管理工作;
(七)接受民事、行政审判部门委托调解,主动参与诉中司法调解和判后答疑工作;
(八)做好回访工作,督促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
(九)完成市法院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市法院立案庭负责诉前调解案件的统一收案、结案,并通过查阅台帐、参与调处、电话回访等方式,全程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诉前调解案件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并制作相关人民调解文书;未在30个工作日调解完毕的,应当交由立案庭进行立案。
第十五条 对于适宜在线调解的案件,一律通过“无讼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一码解纷”或“微解纷”等进行线上调解;对于线上调解不成的,应当通过线下调解方式进行调解。
第十六条 应当为驻院人民调解员配备书记员一名,负责调解案件登记录入、谈话记录、线上调试、案件报结、卷宗归档等工作,书记员应由法院聘用制书记担任。
第十七条 市法院立案庭对调解结案的纠纷案件,定期进行回访,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驻院人民调解员上岗时,应当持证并佩带徽章,着装整齐大方;履行职务应坚持原则,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
第十九条 驻院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调解纪律,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1)徇私舞弊,吃请受礼;
(2)偏袒一方,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3)故意为难、侮辱、处罚当事人;
(4)泄露当事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
(5)以任何理由向当事人收费;
(6)拖延立案,以拖压调;
(6)其它违反人民调解工作原则的行为。
第二十条 调解不成的,驻院人民调解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介绍诉讼代理人。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是驻院人民调解员的配偶、近亲属或者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驻院人民调解员应当参加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以及人民调解员协会组织开展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按照市法院制定的《聘用制(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规定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驻院人民调解员实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驻院人民调解员奖励、续聘、辞退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日常考核主要由驻院人民调解员学习培训、履职情况、工作纪律等组成;日常考核7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为基本合格;合格以下的,年度激励奖取消;基本合格以下的,予以辞退(日常考核内容见附件)。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指日常考核达到合格以上,对全年工作进行综合性考评并给予奖励性补贴,即在完成日常调解任务数的基础上,每一件调解案件给予100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日常考核由市法院立案部门通过工作监督、不定期抽查案件情况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报市法院人事部门,纳入年度考核并兑现奖罚。
第七章 辞职辞退
第二十八条 驻院人民调解员违反工作纪律,由市法院督察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驻院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辞退:
(一)未完成基本调解案件数量的;
(二)日常考核不合格的;
(三)有违规违纪行为或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接受市法院立案部门分配的调解任务的;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上或身体原因不能适应调解工作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制定本法院驻院调解员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驻院人民调解员在适用本办法的同时,要遵守人民调解法的有关法定原则、程序和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