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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来信办理工作办法
        时间:2022-01-26  来源: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人民来信办理工作办法

         

        为规范院长人民来信办理工作,切实畅通民意沟通渠道,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司法规范,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院长人民来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全市法院案件审判、执行或干警纪律作风等问题,采用信函、邮件等形式,向市法院院长反映情况、表达诉求的信件,以及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转办交办与案件有关的督办信件。

        第二条  市法院办公室扎口管理院长人民来信的办理工作,负责来信登记、拟办、交办、催办、格式审查、分析通报等工作。

        第三条  办理院长人民来信应坚持规范流转、分类处理、依法办理、注重实效。

        第二章  登记和交办

        第四条  上级机关领导批示交办的信件,省法院督办案件,反映审执不公、干警违纪违法的信件,以及涉企、涉民生案件审理的信件,由市法院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市法院院长审批;反映正在审理过程中案件情况的来信,由市法院办公室直接转至案件承办部门或法院办理;申诉、申请再审、重复信访等来信,转至立案庭办理。

        第五条  办理人民来信应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全程留痕、可回溯、可查询。内容主要包括信件编号、内容摘要、批示内容、交办时间等事项。

        第六条  市法院办公室应当及时将交办单(函)及有关信件材料转交市法院相关部门或相关法院(以下统称为承办部门)办理。同一来信人就相同事项多次来信的,作重复信访登记,不重复交办。

        第七条  承办部门经审查认为应由其他部门办理或需要与其他部门共同办理的,应在接收后2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市法院办公室按照程序重新交办。情况紧急的,应先行办理,做好稳控工作。

        第三章  办  理

        第八条  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办理来信事项,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来信事项的办理,妥善处理来信中反映的问题,严格按照办理要求限期办结。

        第九条  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件,需听取专题汇报、来院现场检查的,由承办部门直接落实,必要时市法院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十条  对于院长批示人民来信,承办部门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结。上级机关交办信件有明确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要求的期限办结。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向市法院院长汇报办理进展、存在的问题、预计办结时间等有关情况,并向市法院办公室说明情况,视情处理。

        第四章  回复和报告

        第十一条  来信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向来信人告知办理结果。回复时,不得涉及内部办理程序、讨论分歧意见等工作秘密的内容。

        第十二条  市法院院长批示人民来信办理情况,承办部门应及时形成书面办理报告,反馈至市法院办公室。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信访人基本情况、信访反映事项、所涉案件审理(执行)情况、反映事项调查核实情况、办理措施、办理结果、当事人意见等。

        市法院各部门提交的办理报告应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各基层法院提交的报告应经本院院长签字并加盖院章。

        第十三条  市法院办公室应对承办部门报送的书面报告及时审查,经审查符合办理要求的,呈送市法院院长审阅,不符合办理要求的,予以退回。上级机关领导批示交办的信件或省法院督办案件办结后,以市法院名义形成办理报告,报市法院院长审阅签字后,呈送上级有关单位或领导。

        第五章  催办和通报

        第十四条  市法院办公室建立催办制度,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书面报告或办理进展情况的,催办一次,并记录在册。经催办后,承办部门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市法院办公室每半年对来信数量及变化情况、所涉部门分布情况、反映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承办部门办理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提出对策建议,及时予以通报。对无正当理由迟延办理、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的承办部门,督促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法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