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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诉讼档案利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2-01-26  来源: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  字号:[ ]

        beat365最新版体育_网上365体育买球波胆提现_bt365体育投注网法院诉讼档案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诉讼档案利用管理工作,确保档案信息安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江苏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利用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法院档案部门应积极开展诉讼档案利用工作,坚持以服务审判、服务社会为宗旨,不断丰富诉讼档案利用服务内容和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利用,包括借阅、调阅、复制、摘录、在线阅览、数据传输与转移、打印输出、拷贝等方式。本办法所称电子诉讼档案是指档案管理系统中的影像卷。

        第四条 诉讼档案利用根据利用主体分为内部利用和外部利用。内部利用是指法院内部相关部门、不同法院之间因工作需要利用诉讼档案;外部利用是指法院外部相关机关单位或个人因工作或诉讼需要利用诉讼档案。

        第五条 诉讼档案提供利用应当以电子诉讼档案为主,纸质诉讼档案为辅,电子诉讼档案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不再提供纸质原件。

         

        第二章 内部利用

         

            第六条 诉讼档案内部利用实行集中、统一和规范化管理。全市法院档案部门应根据不同的利用主体制定相应审批手续,同时做好利用登记工作。

            第七条 电子诉讼档案内部利用一般限于正卷。需要利用副卷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法院内部利用电子诉讼档案,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院长可查阅本院全部诉讼档案;其他院领导可查阅其分管部门或条线办理案件的诉讼档案;部门领导可查阅本部门办理案件的全部诉讼档案;审判、执行工作人员可查阅本人办理案件的诉讼档案。

          (二)审判、执行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关联案件授权查阅相关电子诉讼档案正卷,确需查阅副卷的,需经本部门及被查阅案件部门领导批准,必要时报被查阅案件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审判管理、纪检督察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部门领导同意,可以开通电子诉讼档案正卷批量查阅功能;需要查阅副卷的,报其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电子诉讼档案的,须经本部门和被查阅案件部门领导批准同意,必要时报被查阅案件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九条 全市法院信息技术部门应配合档案部门设置法院干警个人系统权限、电子诉讼档案利用范围和审批工作流程,并为电子诉讼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提供技术保障。

        第十条 全市法院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评比、绩效考核、以及对下检查、考核、调研等工作中,需要批量调阅诉讼档案的,应当提供电子诉讼档案利用为主。

            第十一条 全市法院干警因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全省法院电子诉讼档案三级共享平台在全省范围内跨院申请调阅电子诉讼档案。

        第十二条 跨院利用电子诉讼档案,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法院调取基层法院诉讼档案正、副卷,由申请部门领导审批,必要时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基层法院申请调阅上级法院诉讼档案正卷,由申请法院院领导审批后报申请市法院案件部门领导审批。

        (二)各基层法院之间调档,一方申请调阅另一方电子诉讼档案正卷,需报经双方院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全市法院干警利用电子诉讼档案时,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对查阅、调阅的电子诉讼档案内容不得擅自下载保存,不得泄露外传,不得扩大阅看知晓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传播电子档案内容。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利用纸质诉讼档案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上级法院因上诉、复查、申诉、信访等原因调取纸质诉讼卷宗的,由经办人通过档案系统提出“实体借阅”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核后,到档案室办理借出手续。

           (二)法院内部因工作需要利用纸质诉讼档案的,利用人应通过档案系统提出“实体借阅”申请,并填写诉讼档案借阅审批单(附件),经部门领导和办公室领导审核,报分管档案工作院领导批准后,到档案室办理借出手续。 

           (三)实习生、挂职锻炼人员、服务外包人员等非法院正式人员,不得经手借阅纸质诉讼档案。全市法院在职人员因退休、辞职、调离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当及时办理档案清结手续。

          (四)借阅纸质诉讼档案的部门和人员应在三个月内归还,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及时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对逾期不还的,办公室应及时催还并通报。

          (五)档案部门应定期对上级法院调阅的纸质诉讼卷宗进行清点,核实卷宗去向。对于借出时间超出1年的诉讼卷宗要及时催还。

          (六)借阅纸质诉讼档案的人员应确保纸质诉讼档案安全和完整,禁止私下转借。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审判秘密,或者私自篡改、损毁、丢失、拆封、抽取、涂改、勾画、污损、调换纸质诉讼档案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借阅纸质诉讼档案的部门应加强纸质诉讼卷宗借卷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借、还卷工作,做好纸质诉讼卷宗内部流转情况记录,定期清点部门在手卷宗并及时归还。本部门人员变动时,部门领导应督促做好纸质档案清退或转交工作。

          (八)纸质诉讼档案归还时,档案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卷内材料、封条,如发现有短缺、涂改、污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追查。


        第三章 外部利用

         

         第十五条 诉讼档案外部利用原则上仅限正卷。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提供利用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后果的诉讼档案,应当严格限制利用。确需利用的,应当报被查阅案件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全市法院对诉讼档案提供外部利用时,应对申请利用人的身份、资格予以审查、登记。经审查符合查档规定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案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是法人的,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经法院档案工作人员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查阅涉及本人案件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二)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法院档案工作人员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查阅代理案件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三)其他诉讼代理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法院档案工作人员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查阅代理案件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四)一般普通案件中无法取得当事人授权的配偶、直系近亲属因正当理由,持有效证明关系文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律师持调查令申请调取相关诉讼档案材料的,档案人员应对其资格予以审查、登记。经审查符合查档规定条件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供利用:

        (一)未提供调查令原件和执业证原件的;

        (二)调查令信息不完整或有效期限届满的;

        (三)调查内容涉密、涉重大敏感信息的;

        (四)不按要求填写律师调查令(回执)的;

        (五)要求复制全卷,或要求提供调查令载明之外材料的;

        (六)查阅理由明显不成立或者其他不予查阅情况的。

        第十九条 纪委监委、公安、检察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工作证,经法院档案工作人员审核同意,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诉讼卷宗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

        人民法院与以上有关单位已有相关借阅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查阅公安卷、检察卷、监察卷的,需经原立卷单位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利用。

        第二十一条 利用申请人需要跨区域查阅省内法院诉讼档案的,可以到就近法院通过全省法院电子诉讼档案三级共享平台提出申请。受理跨区域调档申请的法院,应及时审核利用申请人资格,原则上应当日内向利用申请人反馈调卷需求。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同意打印、复制的档案材料,应覆有档案所属法院院名、提供时间等水印。

        打印输出的纸质材料加盖受理法院“档案证明专用章”后视为档案所属法院出具,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采用刻录光盘、U盘或移动硬盘拷贝等方式复制的电子档案, 查档人自行打印时仍覆有上述相关标识。

        电子诉讼卷宗封面、目录、变更审批表、备考表、封底等非诉讼实体性材料,一般不予打印输出、复制。

           第二十三条 全市法院应按照省法院要求,在“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规范化、标准化电子阅档对外服务窗口,安排专人值岗,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身份证识别仪、二维码扫描仪、光盘刻录机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法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